来源:维权网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案合议庭:
根据法律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杨同彦的委托,我们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依法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意见,做了相应的调查工作,并跟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此基础上,向法庭提出我们的建议,请法庭考虑。
杨案的指控事实及辩析
公诉机关指控杨同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基本事实包括四个方面:1)、撰写《十一是中华民族的灾难日》等大量文章;2)参加赵紫阳治丧委员会和天鹅绒行动;3)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4)接受海外资助资金并转资助他人。
下面我们就事实部分进行相关辩析。
其一、关于撰写文章。
首先,撰写文章本身不是颠覆活动,而是表达思想的一种方式,思想表达不是具体的颠覆行为。其次,这些文章的内容没有表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旨,只是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抨击和对改变这种政权性质有所期望。所以,不能说这些文章的意图是“推翻现行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希望政权现状发生变化和追求并促进这种变化的实际发生是不同的概念。请合议庭予以注意。
其二、关于参加赵紫阳治丧委员会和天鹅绒行动。
首先、参加赵紫阳治丧委员会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和实际功能,只是表达对赵紫阳同志哀思的一种情感宣泄,当然我们也不否认这种悼念活动被海外某些任何组织赋予了一定的政治色彩,但是说它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的一个行为构成,未免失之牵强。
其次、天鹅绒行动是某些海外人士为了造势而嫁接赵紫阳治丧委员会的人气搞的一场政治网络游戏,没有采取选举的方式,而是直接将包括杨同彦在内的数百个大陆人士写进政权交接委员会名单,这个行动一开始就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如今已经无疾而终。杨同彦没有参与天鹅绒行动的策划、组织、运作等一切活动,他只是被动的被列入名单,事后碍于朋友情面发表了一篇表态性的文章以示支持。我们知道,参加行动和站在一边支持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所以,我们坚持认为,把杨同彦上述行为视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不妥当的。
其三、关于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
首先、杨同彦跟中国民主党没有任何组织联系,也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是纯粹的一厢情愿的个人行为。
其次,证人陶某的证词也证明杨同彦只是与台湾的陈某某、王某发生联系,产生了重新成立中国民主党的想法,并且陈、王都不是民主党的成员。根据我们的了解,杨同彦有很多机会和条件和大陆、海外的民主党领导人取得联系,如果他要组建已经存在的中国民主党的苏皖分部,第一、他要履行组织手续,首先是解决他个人的组织资格问题,其次是取得民主党的同意,但是这两点他都没有做;第二、根据民主党的党纲和组织原则,他组织、发展成员要经过民主党的批准、备案,但是,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
所以,陶某某的证词有其客观性,即杨同彦准备成立的所谓“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其实与已经存在的中国民主党并无关系。他除了跟陶某某和海外的陈某、王某等人谈过想法,没有具体实施组织活动。而且据陶某某的证言,杨同彦组织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是为了在政府开放党禁以后依法注册,也就是说,是为未来合法组党做准备,并不是要立即组织反对党。陶的这个说法跟杨的供述完全吻合,应该采信。
最后、林某某是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没有政治理想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此前就有过盗窃的前科,他为了立功以求减轻罪责,而举报杨同彦,他的证词很多都是一面之词的孤证。如:“杨同彦发展他成为中国民主党党员”、“杨宣称要推翻共产党的独裁统治”、“要靠暴力的手段推进民主”、“推翻现行国家制度”,“分配林负责和社会各层次上的人多接触,尽可能获取资金”等等,跟杨同彦的一贯立场和做法不相符,也没有其它的证据佐证,其证词的客观性、真实性是非常稀薄的。我们认为,林某某的证词有歪曲、夸大事实,通过栽赃杨同彦以获取立功减刑的重大嫌疑,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材料,我们认为,第一、把杨同彦的组党行为跟中国民主党联系起来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第二、把杨的组党视同颠覆国家现行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缺乏逻辑支持;第三、认为杨同彦的组党行为具有现实的危害性、触犯刑律,缺少事实支持和宪法层面的法理支持。请求法庭对此给予充分注意。
其四、关于接受海外资金
根据案卷材料和杨同彦的供述、辩解,杨接受的盛某委托潘某某支付的500欧元是为了给自己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其中500元人民币寄给了王某某,余款自己使用了。接受的孙某某500澳元是转付郑贻春的钱。
根据刑法规定,接受海外资助或者资助他人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方构成犯罪,盛某、孙某某给的钱均没有附加要求被资助人危害国家安全的条件,而且实际上也不存在这种可能。其一、王某某只接受了500元,是一种困难救助;其二、郑贻春打官司化费浩大,这些钱只是给他补贴家用,况且,郑此时已在牢中,根本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故此,认定杨的上述行为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我们难以苟同。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起诉书认为“杨同彦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罪行重大”,没有构建起证明体系,没有完成逻辑论证,特别是“罪行重大”的结论,与本案的案件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我们认为,杨同彦有批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有希望现行政权发生变化的想法、有试图通过合法途径组建反对党的图谋、有接受海外资金的事实,这些我们都不否认,但是这些行为本身包括其组合,并不能必然产生危害我国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的现实的、紧迫的威胁,对其定罪并重判,违背罪刑相适用的原则,不符合法治精神。
对杨案的处理建议
审判长、合议庭,杨同彦案件是一个受到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是不是坚持司法公正、坚持排斥非法治因素的影响依法办案,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的人权形象、司法形象和国家利益。我们认为,对杨案应该有如下基本评估:
其一、杨同彦是一个不认同四项基本原则、不认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权架构的“持不同政见者”,而不是“图谋颠覆者”。他思想上希望我国的政权性质发生变化但没有积极采取具体的行为去促进这种变化。
其二、杨同彦的行为仅仅停留在表达自己的不同政见、对现政权进行批判、攻击这个层面,没有进入具体“组织、策划、实施”颠覆现政权活动这个阶段。
其三、杨同彦不能对天鹅绒行动负责,其组党活动也仅仅停留在思想、理论准备阶段,这些活动很难说成是“罪行”,更不好说“罪行重大”。
“风物长宜放眼量”,历史的进程虽然有反复和曲折,但是民主政治作为历史潮流却是滚滚向前,不可阻挡。杨同彦先生作为一个有社会担当和政治理想的知识分子,就像早叫的公鸡,虽然惊扰了黑暗中酣睡者的好梦,但却最终唤来黎明。对这样一支公鸡,杀掉它,我们将愧对明天的朝阳。
鉴于上述情况,请合议庭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秉承司法良知,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以营造一个和谐、互动的宽松政治环境,让包括杨同彦在内的持不同政见者成为国家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共同为实现祖国富强、人民生活安康而奉献,这无疑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以上建议,请合议庭予以考虑。谢谢。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 李建强 兰芳律师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本意见书抄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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