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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2)甘刑一终字第297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大伟,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0日,河北省乐亭人,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公园路42号。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窦培信;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大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天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和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以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定认为被告人李大伟犯有下列罪行:
一 ,接受境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指导,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活动。
被告人李大伟1995年9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产生了对中国共产党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不满,主动与境外敌对组织联系,进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1998年5月,被告人李大伟为联络境外敌对分子刘宾雁,魏京生,王丹等人, 给美国“自由亚洲电台”韦廉写勾结信,积极要求加入“民主运动”的行列。
1998年以来,李大伟通过电话,传呼,国际互联网多次与设在美国的(中国人权)刘青,(中国正义党)顾问王炳章。(中国民主党海外筹委会)负责人庄彦。(民阵联大陆工委)主任王希哲,(台湾独立联盟总部)副主席,民进党顾问洪哲胜,(小参考)李洪宽,在美敌对分子徐水良,以及设在香港的“中国人权民运信息中心”负责人卢四清,《劳工通讯》负责人韩东方等进行联系,主动接受其指导。
还与境内被打击处理的敌对分子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进行联系,相互传递资料,策划、商讨颠覆国家政权的对策。
1999年8月20日李大伟在于王炳章的对话中,明确提出,“甘肃我是第一个站出来的,然后是岳天祥”。
1999年8月又以“甘肃政治反对派人士”身份,强烈抗议我司法机关逮敌对分子王有才,同时还上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然叫嚣愿意与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子徐文立、秦永敏、王有才、一同出庭受审。并攻击我司法机关惩治犯罪。
1999年12月,李大伟在退出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的审请中,恶毒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2001年1月,被告人李大伟在国内22省119人所谓《新世纪第一个春节就释放所有政治犯致全体中国公民暨政府的公开信》中签名。
2001年3月7日,被告人李大伟在 国际互联网上向“中国民主党海外联合总部”发送所谓“三名异议人士”致2001年 “两会”的 公开信中,歪曲事实地公开叫嚣“百姓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诉了也白诉”。
同年3月9日,被告人李大伟通过国际互联网分别向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徐水良发出求助信,要求将自己撰写的对中国共产党和我司法制度不满的材料,通过“出口转内销”的方式交给中国驻美使馆,再向国内转发,还请求洪哲胜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申诉。同时,借召开全国“两会”之际,要求来华采访的记者揭露国内所谓严重的党政干预司法,明知错案枉法的虚假事实。
199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大伟给韩东方提供所谓天水市红山厂工人闹事的情况。韩东方将此事在境外做了宣传报道。
199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大伟向香港卢四清提供天水市市长出国考察将途径香港的情报,要求卢四清以记者身份采访发难。
二、指导岳天祥(已判刑)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活动,与境外敌对分子策划营救岳天祥,并勾结境外敌对分子在国际上制造舆论,企图为岳天祥翻案。
1998年8月,李大伟从秦皇岛市给岳天祥打电话,宣称他已接受徐文立、任畹町、秦永敏“民运高级人士”在政治、理论等方面的指导,受益匪浅,进步很大。
1998年9月,李大伟受徐文立(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委托看望岳天祥等人说:让我来看望并了解天水“工运”、“民运”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指导岳把“工运”、“民运”工作主持好,扎实工作。
李大伟在谈话中,始终以“工运”、“民运”上级派员的身份和口气自居,指责岳天祥“搞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少了,怕扩大不了影响,形不成势力”。
同时,被告人李大伟给岳天祥提供了大量非法资料,为灌输“民运”思想,唆使其开展“工运”、“民运”“人权”等非法犯罪活动。
非法资料主要有秦永敏办的《中国人权观察》“湖南民运人士的游行申请”“江棋生访谈录”“致唐外长信”以及江棋生、李维平、吕鸿来等人的反动文章…… 岳天祥在李大伟散发的反动资料中,得到了“浙江民主党筹委会”简介、参与人名单,联络电话等内容。
1999年7月,岳天祥等人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审理期间,李大伟给美国的刘青、庄彦、香港的卢四清,韩东方等敌对组织头目,通报编造岳天祥在看守所有病得不到治疗的虚假情况,在国际上制造舆论、热点,企图为岳天祥翻案。
为此,路透社、法新社、BBC、《纽约时报》先后报道了被歪曲的审理情况。美国人权组织将被歪曲岳天祥案件作为案例对我进行人权攻击。
同年11月10日,李大伟又与王炳章商讨将岳天祥保外就医,向外逃亡的安排。企图让岳天祥外逃,投靠境外敌对组织。
2001年3月以来,李大伟还通过国际互联网收集“中国民主党2000新年文告”、 “民主党民主大战略”、“中国民运的过去、时局与未来”、“小参考”“大参考”。
在“中华述评”等反动文章中诋毁我社会主义制度,鼓动民族分裂和鼓动台独。并在网上搞签名活动,攻击我国司法制度。
三、索要、接受敌对组织、敌对分子资助,筹备犯罪活动经费。
1999年8月14日,李大伟接受庄彦授意后,针对岳天祥等人被打击处理的情况,李大伟七次通过韩东方、庄彦、刘青、谢万军等人为本人和犯罪分子家属岳天祥、郭新民、王凤山的家属索要资助9笔,共计6000港元、400美圆、562。43欧元、40英镑、人民币1800元。庄彦为了鼓励李大伟活动,给李大伟汇款500美圆。
原审判决有下列证据证实……
在李大伟处查获的还有“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立公开宣言” 。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伟无视国法,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以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之目的,其行为确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与境外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其指导,还指导岳天祥等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且寻求、索要境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资助,应从重处罚。
依据“中----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第106条、第5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大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李大伟上诉提出其行为不具备颠覆国家政权罪…… 依据“中-----刑诉法”第189条(一)项、第197条和“中----刑法”第56条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霖 审判员康榆生 审判员王三寿 2002年11月28日
书记员刘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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