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博闻社 转自:独立中文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网站
2006年10月30日上午,昝爱宗来到位于杭州市华光路35号的杭州市公安局,接到该局法制办公室复议科送达的杭州市公安局10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公复2006年第166号),内容是"维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分局杭公(信安)决字2006年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该复议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必须在60日做出,10月23日为法定60日期限的最后一天,但是杭州市公安局并没有在当天答复昝爱宗,而是在三天后的26日电话告之23日就已作出决定。
10月24日,昝爱宗全天候在杭州等待,并先后打了三次电话询问,均得到主办的科长突然生病住院和其他负责人不在的答复。10月25日昝爱宗前往北京,26日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直到26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复议的王科长给昝爱宗打开电话,再三解释主办昝申请复议案件的徐震科长住院开刀,昝决定从北京回杭后签收该决定书。对此,昝爱宗认为科长住院开刀及行政复议决定迟通知只是非常巧合。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杭州市公安局若在复议申请法定期限届满后拒绝作出决定,其行为将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杭州市公安局长吴鹏飞就会成为被告。10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告之23日已作出决定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李柏光认为,昝爱宗可以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分局,该分局法定代表人邱平。本来,10月26日上午,昝爱宗在北京已经决定起诉杭州市公安局,并准备好行政起诉状。下午得到该局已经作出复议决定的消息后,只能依法按照原定的步骤起诉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起诉法院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附:10月30日昝爱宗收到杭州市公安局10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公复2006年第1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公复2006年第166号)内容如下:
申请人:昝爱宗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邱平
申请人昝爱宗不服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杭公信安决字2006年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06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昝爱宗称: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于法无据,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依法确认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其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06年8月1日及3日,昝爱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写了内容严重失实的两篇题为《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布杭州萧山区政府"7.29" 暴力拆除教堂真相》、《关闭网站禁止信仰打压言论自由岂止丧心病狂——严重抗议萧山政府对基督徒使用暴力》的文章,并通过电子邮件及直接发送的方式在新浪网博客、众人网博客等网站上发送传播。上述事实有本案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杭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2006年8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昝爱宗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昝爱宗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观存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采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分局杭公(信安)决字2006年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2006年10月23日
注:10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电话通知申请人,30日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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