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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 渝一中刑初字第 382 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许万平,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位重庆市大渡口区技光村 141 号附1号。1990年2月28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看守所。
辩护人刘洋、麻剑,重庆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 [2005]4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万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代理检察员张可出庭文持公诉,被告人许万平及其辩护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许万平曾因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来,被告人许万平通过在互联网上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及其负责人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人民民主政权。2003年初,许万平被确定为"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后,即以"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身份,积极开展发展党员等活动。2003年7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许万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币,许万平将此款用于购置电脑,以加强与境外联络及开展活动。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就"中国民主党"的活动进行讨论,并接受指令,通过撰写手稿呼吁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还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 .为加强"中国民主党"成员间的联系,被告人许万平还多次征集、编辑并发送该党成员的通讯录。2004年 11月,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申请 " 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 " 的活动,并征求各地"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意见。许万平还参与发起了所谓 " 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 " 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 2005 年 3 月,被告人许万平与"中国民主党"成员策划召开了"中国民主党"的 " 一大 " 之事。此外,被告人许万平还采取结交"新朋友"的方式,积极发展"中国民主党"的新成员。
2004年初,被告人许万平为筹建"中国民主党大西南协调中心"与国内民运分子李运生等人进行了交流,并通过李运生与徐文立在互联网上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徐对此表示支持。随后,被告人许万平积极着手组建"中国民主党大西南协调中心"。2004年4月,被告人许万平借婚庆为名召集了湖北、湖南等地"中国民主党"成员以及重庆市的部分"民运分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聚会,商议组建"协调中心"。2005年3月,被告人许万平又前往甘肃、陕西两省,向甘肃省" 中国民主党"成员王凤山及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晓明,提出整合西北的"中国民主党"以及重新组建"中国民主党"。
2004年8月,被告人许万平接到徐文立指示后,负责四川、甘肃两省"中国民主党"被判刑成员的资助活动。同年10月,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起了所谓"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的活动。2005年1月,被告人许万平将黄华向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中国民主党"成员王森家属提供的 400 英镑资助中的2300元人民 币交付了王森之妻魏某某,还通过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为国内"民运分子"何兵、蒋世华等人的子女筹办了 400 美元的资助。此外 ,被告人许万平还向李必丰等人提供了金钱资助。
2003年9月19日,被告人许万平接受王希哲发出的"要鼓动民众自已起来斗争"的指令后,于2004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苏某某因房屋拆迁对政府不满一事,向苏某某索取了上访的相关资料 ,2004年7月,被告人许万平又与重庆市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某之妻李某某取得联系,并获取了杜某某的相关情况,意图提供给境外的敌对组织,用于污蔑、攻击我国人民民主 政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刑事案件立、破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证据记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万平的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荆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首要分子 ; 同时,被告人许万平系因危害安全犯罪刑满释放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属累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提出其既非"中国民主党"成员,也不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 ,从未参加过"中国民主党"的任何活动,行为的目的并不是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为了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有误,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
(一)被告人许万平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愿悔改。2001 年以来,被告人许万平通过在互联网上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及其负责人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2003 年 7 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许万平提供了 5000 元人民币,以购置电脑加强与境外联络及开展活动。 2004 年 11月,许万平在互联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申请"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的活动,并征求各地"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意见。许万平还参与发起了所谓"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另外 , 被告人许万平通过撰写手稿呼吁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 的联络拨款机 构 , 还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 :2001年 5 月,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在工作中获悉,被告人许万平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其思想仍冥顽不化,不断与境外敌对分子联 系,同时有接收堤外资助的嫌疑。经立案侦查 , 进一步获悉许万平积极参加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党务活动,在境外敌对网站上 发表文章,接受党内指使,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经布控侦查,于 2805 年 4 月 30 日将其捉获 ,
2 、搜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 : 案发以后,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在罗泽珍、李建群的见证下,依法对许万平家进行搜查,提取了相关的书证、名片、电脑、主机、软盘、手稿等大量的涉案物品,并随即进行了扣押。被告人许万平对所扣物品进行了确认并签字。
3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 ;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经鉴定,认定 120 页手稿 ( 一号文件袋 29 页、二号文件袋 26页、三号文件袋 8 页、四号文件袋 12 页、五号文件袋 4 页、六号文件袋 3 页、 7 号文件袋 38 页 ;16 开硬面抄笔记本 1 个 ( 除第一页外 ) 上字迹均为许万平亲笔书写。
4 、重庆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记录附照片证实 ; 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人进行了以下操作 ;(1) 对封条完全的计算机拆封,取下计算机上的 IDE 硬盘接到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的只读接口上,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 ;(2) 提取硬盘已被格式化,为提取数据,使用取证软件 ENCASE 对目标硬盘进行全盘数据恢复 , 将恢复出数据整理、打印出来 ;(3) 对封装完整的电脑软盘拆封,将软 盘中的文字数据打印出来 ;(4) 完毕,提取人分装提取出的文字数 据,封装原始证物。
5 、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关于许万平、徐文立、王希 哲等人使用的电子邮箱的情况说明 ; 经长期工作证实许万平、徐文 立、王希哲、李国涛、任畹町以及黄华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邮 箱并各自使用其电子邮箱进行活动。
6 、许万平撰写的文章两篇
(1) 许万平在 2000 年 2 月 31 日撰写的手稿《致海内外致力于关注从事中国民王人权运动早日实现人士的呼吁书》提到 :.....呼吁联合国、世界组织、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与中共国际恐怖组织的民主人权方面的政治对话.....目前 , 中国的局势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不满于中共的专制统治所这成的诸多,现政权根本就不可能解决好.....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迫使中共国际恐怖统治结束其专制统治的大好机遇 呼吁海内外中国民主人权运动人士,迫使中共国际恐怖主义者早日立地成佛 ...... 我相信,只要团结起来战斗到底 i 就一定会早日战胜中共国际恐怖主义组织.....。
(2 〉许万平在 2005 年 3 月 18 日撰写并在互联网公开发表的文章《面对抓捕我不怪当局》中写道 :......面对中国当局的抓捕、判刑、关进大牢等行为,我面不改色、心不跳......只要我们具备了实力,我们才能够去影响并打破中国的政治格局,才能够有与当局站在同一个平台对话的可能......。
以上两篇文章证实被告人许万平攻击中国共产党,推翻我国人 民民主政权的主观意图。
7 、许万平户口页、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经济状况说明证实 : 被告人许万平于 1990 年 2 月 28 日囚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于 1997 年 7 月刑满释。该证据证实许万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8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许万平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的鉴定结论证实 :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媒体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重庆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在
www.alliance.org.hk、 www.eopochtimes.com 、 www.pressfreedom.com等统外敌对网站中发现的作者为许万平的文章《香港市民志愿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我属哪一派》、《开学了,幺儿还在流浪》、《中国民主运动海外联席会议成立推举著名异议 人士魏京生任主席》、《谢万军申请天安门示威》进行鉴定,结论为 : 以上文章中含有攻击人民民主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有害媒体数据。
9 、许万平写给徐文立、王希哲、黄华、唐柏桥的信件、电子邮件及王希哲、黄华等给许万平的回信 :2004 年 2 月 24 日,《给徐文立的信》 ;2003 年 8 月 26 日《徐文立先生的信》;2004 年 8 月 16 日 《给文立的信》 ,2004 年 8 月 14 日许万平《给柏桥兄的信》 ;2004年12月8日许万平《给黄华的信》。王希哲于 2003年7月19日,《给许万平的信》 ;2003 年 9 月 19 日,《给万平兄的电子邮件》等。
以上信件、电子邮件证实被告人许万平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 " 中国民主党 " 的负责人及敌对分子唐柏桥等进行联系的情况。
10 '关于王希哲给许万平汇款 5000 元人民币的 4 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1)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查询存汇款通知书证实 :2003 年 8 月 18日,重庆市国安局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江北区支行查询异地 工行给陈贤英 ( 许万平之妻 ) 的汇款情况。
(2)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专用存款凭证证实 :2003 年 7 月 12 日,一个叫李少彬的人从工商银行汇款人民币 5000 元至许万平之妻陈 贤英在工商银行的帐号上 ( 帐号为 3100029301200272490) 。
(3 〉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安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 2003 年 7 月 12 日,王希哲通过李三 jp 彬向许万平之妻陈贤英的工商 银行卡存入人民币 5000 元整,帐号为 3100029301200272490。
(4) 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回执、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专用凭条、活期储蓄历史明细清单以及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 : 经查询,陈贤英的帐号 3100029301200272490,2003 年 7 月 16 日许万平以陈贤英的名义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沙坪坝文行双巷子第二储蓄所、南岸区支行南坪储蓄所等处从该帐号取款人民币 3300 元、 1500 元、 200 元 .公安机关对取款企额分别为 1500 元及 3300 元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异地储蓄专用取款凭证》上 的签名 " 陈贤英 " 进行笔迹鉴定,证实均为许万平书写。
(5) 关于王希哲提供 5000 元资金给许万平购买电脑的情况说明 : 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在工作中获悉 :2003 年 3 月,境外敌对分子王希哲与许万平进行联系,欲提供 5000 元人民币给许用于购买电脑,方便联系。同年 4 月中旬 , 许万平将妻子陈贤英的工商银行帐户提供给王希哲。 2003 年 7 月,王委托广东人李少彬向许万平之妻陈贤英的账号汇去人民币 5000 元,并为此向李付了手续费。同年 7 月 12 日,李少彬通过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沙嘴支行向陈贤英的工行帐户 (3100029301200272490) 汇入人民币 5000 元。
(6) 深圳市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李少彬自书证词证实 : 李少彬出生于 1966 年 2 月 13 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县大安镇东社楼山新屠 7 号。 2003 年 7 月,有人以 20 元手续费为代价要求李少彬以其经商所在地对面的 " 房中房 " 地址给重 庆的陈贤英汇款 5000 元人民币,李少彬不知道收款人与汇款人的关系,也不认识双方。
(7) 许万平 2003 年 11 月 29 自给王希哲的信提到 : 关于( 电脑 ) 家伙......有了一个家伙,负担更为沉重,且只能落脚他处,收件、打字,还不能发,你也知道中国网管的管制......方便也不方便。
以上证据证实许万平与王希哲联系,由王希哲向许万平提供人民币 5000 元以贿买电脑,王希哲通过李少彬向许万平提供的陈贤英 的工商银行的帐号汇款 5000 元人民币,许万平分三次取出,并于2003 年 11 月 29 日告知王希哲其巳配置电脑。
11 、许万平手稿《心里话》及《关于新人的培植要点》载明 :......建议撤销劳改基企会......呼吁海外成立一个专门对国内民运人士负责、联络与拨款机构......海外应以圆桌会议为标志,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民运工作会议 :.....。培养民运新人要通过以下方式 ;l帮助、鼓励、督促 ,2 是关心支持 ,3 是宣传介绍 .....。以上证据证实许万平呼吁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并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等事实。
12 、许万平《给诸位的信》及国涛《给万平及诸位的信》证实 ;2004 年 11 月 21 日,许万平通过电子邮箱寄出电子邮件并附魏京生基企会第一届 " 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 " 征求提名,以及李国涛在当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向许万平寄出电子邮件委托许万平组织此项活动的情况。许万平书写的《联合为中国大陆秦永敏、何德普先生争取本年度杰出民运人士奖的提名》则证实被告人许万平参与发起了" 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 " 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
( 二〉 2003 年初,被告人许万平得知自已被确定为 " 中国民主 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 后,即印制了 "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的名片,并以 "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 的身份,积极开展活 动。 2004 年初,被告人许万平为筹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 中心,与国内 " 民运分子 " 李运生等人进行了交流,并通过李运生与徐文立在互联网上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徐对此表示支持。随后 ,被告人许万平积极着手组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2004年4月 , 被告人许万平借婚庆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中国民主党"成员以及重庆市的部分 " 民运分子 " 在重庆市大渡口区 聚会,商议组建 " 协调中心 " 。 2005 年 3 月,被告人许万平又前往甘肃、陕西两省,向甘肃省"中国民主党"成员王凤山及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晓明,提出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以及重新组建"中国民主党 "。 2005 年 3 月,被告人许万平就召开"中国民主党"的 " 一大 " 之事与"中国民主党"的其他成员进行探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的说明证实 ;" 中国民主党 " 于 1998 年 6 月成立,在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该组织敌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策划实施 ' 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安部认定"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2 、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实 :2005 年 4 月 30 日,重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许万平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其中包括许万平的 名片一盒。 2005 年 4 月 30 日至 1 月 18 日,公安人员又相继从闰家鑫、何兵、刘有权、李必丰、李运生、王凤山、蒋世华处提取到许万平散发的名片 7 张也该名片上印有 " 许万平,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 的字样。
3 、国际互联网敌对网站载明的 " 中国民主党成员名单 " 证实 :.网址为 ww.alliance.org.hk 的境外敌对网站的连接网页:
www.alliance.org.hk/inform/hero/cdP-v1.htm 载明"中国民主党成员名单", 其中许万平、徐文立、秦永敏、岳天祥、王森、王凤山均属"中国民主党"成员。
4 、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我属哪一派》及手稿《对民运的浅见》、《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证实 : 许万平在大纪元网 (ww.daj iyuan-com 链接页面 ww.epochtime.com ) 上发表的短文《我属哪一派》中写道 : 说起派别,我既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我总是把我自已称之为中国政治异议人士.....虽然是我属于中国民主党党员,但是如果他不是在做实事 ,我也不会把他看得很不得了......。许万平在手稿《对民运的浅见》、及《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中写道 ,.....我于一九九七年八年出狱后成为了一位民运人士,并成为了一名民主党筹委会成员.....。.....我作为民主党的一员,欣喜地看到流亡党部成立后
卓有成效的工作.....短短几个月里,流亡党部从经济上帮助了所有在狱人士的家属 .....。
5 、发表于《新闻自由导报》 (ww.pressfreedom-com) 的反动文章载明 :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宣告成立,将筹备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多省市中国民主党筹委会成员于十一月八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会议经全国中国民主党成员协商,初步确立了徐文立、许万平等53人的联络成员名单......。
6 、证人何兵、王凤山、李运生、马晓明、邓永亮、蒋世华、王 荣清等证实 : 许万平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 成员,也是"中国民主党"党员,是中国"民运"围内的有名人士。许万平曾向他们散发过印有其系"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名片。证人刘有权、张天泉、闰家鑫、李必丰也证实许万平向其散发名片的情况。证人刘飞跃证实其通过互联网得知许万平系"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事实。
以上14项证据证实许万平系"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及"中国民主党"成员的事实。
7 、李运生在2004年4月3日的电子邮件《李运生给徐文立的信》载明:日前许万平先生来我处,就国内民运的现状、发展等问题交换了意见,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近期的行动拟定了具体方案。根据各地朋友的反映,目前国内迫切需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推出新的中心人物,来协调和统一国内各地民运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过去那种各自为阵、互无呼应、孤立无援、自生自灭的状态 , 使国内民运能以一个新的、强有力的形象面对国内以及整个国际社会 .....。
8 、徐文立于 2004 年 4 月 4 日的《徐文立给李运生的信》载明 :.....在国内,协调做法是完全必要的,我个人因在国外,自然不可能是这个协调机构的成员 , 鉴于特殊的理由,请也不要推荐我成为这个机构的国外联络人和代言人.....我会选择恰当的角度配合和策应你们......。
9 、许万平手稿《许万平给唐元隽的信》载明 :......我下一步将设法用其他名义召开一次民主党筹委会全国会议......。
10、证人邓永亮等人证实 :2004 年 4 月,邓永壳、邓焕武、胡俊雄、谢长发等人参加了许万平的婚礼,在此期间他们讨论了建立 .全国民运协调中心的事宜。
11 、证人马晓明、王凤山、邓永亮证实 :2005 年 3 月,许万平去西安见王凤山、马晓明,并提出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的力量 ,要马晓明在西安筹建民主党,被马晓明拒绝。
12 、许万平乘车的车票证实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 26 日 ,许万平先后到万州、天水、西安、成都等地活动。
以上 7-12 项证据证实许万平在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 26日期间,提出并利用婚庆为名与他人商讨筹建"中国民主党"西南 地区协调中心,并前往西北地区整合"中国民主党"力量,重建"中国民主党"的事实。
13 、来金彪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电子邮件《来金彪给许万平的 信》载明 : 我和同志们作个商讨,一大如何召开,我提议各省各自先召开一大,经讨论产生的中国民主党党章省级草案,然后将各省的 草案在网上会总中国民主党全国总草案从各省的基本草案中诞生。想听同志们的意见。
14 、许万平于 2005 年 3 月 26 日电子邮件《给金彪兄的信》载明 :我认为目前谈一大,还不是时候。各地还是应该把重点集中在力量的积蓄上。中国有句老话 : 水到渠成。
15 、证人来金彪证实 : 许万平是"中国民主党"在重庆的代表人物 .在全国联系较多 .2005 年 3 月,他与许万平通过发送电子邮 件讨论了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事情,许万平称目前还需积蓄力量,就是要广交朋友 , 以后再定。
以上 13-15 项证据证实许万平与他人通过电子邮件探讨召开"中国民主党"的 " 一大 " 之事。
( 三 ) 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二王希哲等人就"中国民主党"的活动进行讨论,并接受指令。
2003 年 9 月 19 日,被告人许万平接受王希哲发出的 " 要鼓动 民众自已起来斗争 " 的指令后,于 2004 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 民苏某某因房屋拆迁对政府不满一事,向苏某某索取了上访的相关资料。 2004 年 7 月,被告人许万平又与重庆市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某之委李某某取得联系,并获取了杜某某的相关情况,意图提供给境外的敌对组织,用于污蔑、攻击我国的人民民主 政权。
2004 年 8 月,被告人许万平接到徐文立等人的指示后,负责四川、甘肃两省"中国民主党"被判刑成员的资助活动。同年 10 月, 被告人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起了所谓"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的活动 ,2005 年 1 月,被告人许万平将黄华向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中国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属提供的 400 英镑 ( 兑换人民币6217.69 元 ) 资助中的 2300 元人民币交给了王森之妻魏某某,还通 过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为国内 " 民运分子 " 何兵、蒋世华等人的子 女筹办了 400 美元的资助。此外乡被告人许万平还向李必丰等人提 供了金钱资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
1 、许万平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发送给徐文立的电子邮件《给徐文立的信》载明 :... 目前一切都办妥,您以后可直接发此电子信箱与我联系......有什么事情或建议望告知......我拟将向《民主论坛》每周寄发《一周评述》,对国内所发生的事情独立发表个人言论。每周发一期......《中国社会团结党》一事,正在进行之中,我会随时向您通报进展情况......。
2 、王希哲于 2003 年 9 月 19 日通过其电子邮箱给许万平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给万平凡的电子邮件》载明 : 现在我党急需要的是宣传人才,如果你或你的几位朋友能够在重庆不断抓住民众疾苦,写出有见地,有煽动性漂亮评论文章来 , 我们在海外作为党的网站社论,大规模发送进去,鼓动民众自己起来斗争,这个作用,在今天的条件下,就是最大的了。你要能团结起一个得力的宣传班子,只要有质量,可以付稿酬。
3 、许万平 2004 年 2 月 13 日《春节期间对外地访友活动》及《首 先要做的事》载明 :... 第一、建立各地一至三名职业民运机制 ; 二、 海外应建立中国民主党对内事务工作委员会,以加强对国内工作并 形成一个海内外整体力量 ; 另外,海外不能内斗,要有一个海外各方竞选推举的公认精神领袖......。......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国内海外事务联络部设新闻发布人、时势评论人、救济援助会、声援委员会、捐助小组、经济管理委员会......。
4、许万平于 2004 年 2 月 24 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发送给徐文立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给徐文立的信》载明 :很高兴第一次在网上看见你以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人士的名义发文,我认为你现在在海外应该承担起中国民主党的重任,开展工作,这是我们民主党成员所希望看到的......。
5、许万平 2004 年 8 月 16 日《给文立的信》载明 :新专制主义的议论应该否定,民主运动才能出现生机,才会走出自身困境,实现双方权力均衡态势 ...认同一位精神领袖,大家都去维护他的权威,大家都拒绝分裂、争吵......。
6 、许万平于 2004 年 11 月 2 日在互联网上向"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发布贺词 :热烈祝贺、坚决支持在"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海外的成立!
7 、许万平2004年11月26日公布《"三决两议一决"之通告》附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章、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员身份、入党申请、誓词及党费、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政内容的中英文对照及说明、中国民主党海外党员缴纳党费的收据、中国民主党海外组织的称谓、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等。主要内容为;中国: 民主党海外流亡组织筹备组......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召集人徐文立为总部执委会负责人,黄华任副秘书长王希哲先生任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顾问......。
8、许万平于 2005 年 2 月 13 日《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载明 : 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该党部从经济上的帮助使狱中民主党人士真正感到了大家庭的无比温暖,也使国内民主党人看到了民主运动的希望......。
9 、黄华于 2005 年春节《黄华给许万平的信》以及许万平于 2005 年春节《许万平给黄华的信》证实 :2005 年春节期间,黄华为资助被判刑"中国民主党"成员家属而要求许万平为其提供的名单和地 址,许万平根据黄华的要求提供了包括刘贤斌在内的在狱民主党员家属的通信地址。
以上 1-9 项证据证实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就 "中国民主党"的活动进行讨论的事实。
10 、许万平手稿《许万平给王希哲的信》载明 : 不久,我受帮助的被强拆人员 ( 委托 ) 索回近十年来未兑现或说是赖帐款 ,下一步将在网上建一个援助专栏,如您认为可能,我就在您的网上建一个苏忠联拆迁案援助专栏.......。
11 、重庆市公安局固保总队关于许万平指使何兵打探杜红旗家庭电话的情况说明证实 : 该队工作获悉 ,2004 年,重庆市南岸区西南兵工厂 338 厂工人杜红旗煽动工人堵厂门被判刑后,许万平计划将此事捅到境外媒体,借此大做文章。 8 月 , 许万平指使何兵四处打探杜红旗的家庭电话及其妻子的名字,并称会将何落实的相关情 况发往境外。 8 月 25 日,何兵将杜红旗的家庭电话和杜委李廷英的名字告知了许万平 .次日中午,美国纽约人权中心先后三次通过电话就杜红旗的有关情、况对杜的家人进行了采访 ,2005年初,《美国之音》再次就此事对李廷英进行了电话采访。
12 、证人苏忠联证实 :2004 年上半年,许万平得知他经营的舞 厅被政府强拆未得到赔偿,主动提出帮他解决此事,后他将相关资 料给了许万平 ; 后来,他与代明江向大渡口公安局提出游行申请未 被批准,又向区政府申请又未被批准,许万平向他打听了此事。
13 、证人何兵证实 ;2004 年他从报上看到了杜红旗被处理一事 ,然后打听到了杜红旗家的电话,因为许万平给他说过他可以通过互联网跟境外联系,他就把这件事给许万平讲了,希望许跟境外媒体联系一下,让境外多关注一下,许万平还说过让他把杜红旗家电话拿来,他通知境外的媒体对杜红旗的家属进行采访。 2005 年春节后,他把许万平带到李廷英 ( 杜红旗之妻 ) 家,给二人做了介绍,称许 万平是关心杜红旗的民运人士,李廷英介绍了杜红旗的情况,他和许万乎都认为杜红旗受到了不公正的处理,需要申诉。
14 、证人刘有权、张天泉证实 :2005年3月,二人通过李廷英介绍认识了何兵和许万平,李称二人是 " 民运 " 人士,李廷英约张天泉、刘有权、何兵、许万平的目的主要是谈杜红旗因维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事,许万平对杜红旗的事比较关心,许万平说可以把杜红旗的事弄到网上去,也就是捅到国外去,他们想通过努力,把杜案翻过来。
15 、证人李延英证实 :2005 年许万平和一个姓何的人到她家中来,他们对杜红旗的事表示关心,对她的申诉表示理解,并说申诉是没有用的,今年他们单位的群众去找兵工局的领导,王婶婶在兵工局门口晕倒,许万平比较关心这些事,她就打电话叫许来看一下。去年与今年都有美国之音的记者给她们家打过电话,去年那次是她儿子接的,内容不清楚,今年这次是她接的,打电话的人自称是美国之音的记者,叫亚薇。她不清楚美国之音的人是如何知道她家事情及电话号码的。
16 、许万平供述证实 ; 他认识苏忠联,苏给他说了自己房屋被拆的事,并交给他一些他对此事采取的方法的资料。他今年通过朋友认识了李廷英,但不认识杜红旗。
以上证据 10-16 及证据 2 证实许万平接受王希哲指令,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党群关系,攻击人民民主政权的事实。
17 、徐文立于 2004 年 4 月 4 《徐文立给李运生的信》载明 ;.... 在目前阶段,要把工作重心向弱势群体 ( 特别包括各类被囚的良心 犯和他们的难属 ) 倾斜 , 也只有这样才可或使我们的事业走出困境,而不成为少数人传递异议意见的小圈子 .......。
18 、任畹町于 2004 年 8 月 25 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向许万平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救援和奖掖在狱民主党人 6 条》载明 :.......万平、运生负责四川、甘肃两省救援和奖掖民主党人......。
19 、许万平于 2004 年起通过在网上张贴一系列反动文章《声援 秦永敏先生的倡议》、《为民运战友呼吁》、《强烈抗议浙江杭州警方对我大西南地区民运人士欧阳颐先生的抓捕》、《我们该行动了——从 王森的恶劣状况想到的》、《受人敬重的张林》等对其他被国家打击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进行声援,并攻击、污蔑中国共产党及人民 民主政权。
20 、许万平 2005 年 3 月 2 日《营救师涛先生需要行动》载明 :.... 营救师涛先生需要行动,故此,我在这里发出倡议如下 : 1)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全面支持援助关心师涛 ; 2)、在师涛进入开庭时 到湖南长沙……去声援师涛 ; 3)学习师涛、践行师涛 ; 4)为师涛开设中国最有良知杰出记者奖......。
21 、许万平《强烈抗议中国当局对张林、赵昕等著名政治异议人士的关押》 ( 共 89 人签名 ) 载明 : 据有关朋友们传来的消息 ,张林先生、赵昕先生等著名政治异议人士这次被中国当局的关押 ,主要是与他们准备去吊唁并参加赵紫阳先生逝世追悼会有关.......我们强烈要求释放张林、赵昕等先生.......。
22 、许万平于 2004 年 10 月 7 日发起的《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百日呼吁活动》的主要内容 ; 请关注 ! 请关注 !!!!! 提供了王森、王文江等人的通信地址。名单统计不全,介绍也不详细,请各地朋友尽快提供,并多写介绍他们的文章,真诚欢迎签名参与本 次活动 .......。
23 、证人王荣清证实 :2004 年 11 月他被刑拘后,他叫陈树清写一封感谢信 , 就是感谢民主党成员王有才、许万平等人对他被刑拘一事进行呼吁。
以上 17-27 项证据证实许万平根据徐文立等人的指示,负责四川、甘肃两省被判刑"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救援及资助活动后,在 互联网上进行所谓 " 紧急救助受难民运战友 " 活动的事实。
24 、许万平 2004 年 7 月 3 日《给柏桥兄的信》载明 : 不久前又去了一趟贵州.......他在贵州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曾宁先生也希望我能向你为李任科先生申请助学金帮助.......。
25、许万平于2004年2月29日《许万平给刘青先生的信》、2005年3月16日《许万平给唐柏桥的信》证实 : 许万平去四川省大竹县"川东监狱"给刘贤斌带去 400 元钱。2005 年 3 月 11 日去四川绵阳看望李必丰归来,并交给李小灵通电话一部、人民币 1000 元的事实。
26 、许万平于 2004 年 8 月 25 目、 8月26 日《给柏桥凡的信》 载明:...用何兵女儿的名字又受阻,只好烦你改为 " 何兵 " 后告知我。发到我的信箱中。我收到后会回复确定收到。代何兵致谢 !2 、李运生女儿的,你是否收到 ? 望一并告知.......上次提到的某某某并无小孩,我也没办法给他办.......。
27 、蒋世华收取汇款单证实 :2004 年 5 月 28 日蒋世华收到许万平通过境外为其提供的资助 400 美元。
28 、许万平发送给黄华的电子邮件《许万平给黄华的信》证实 :许万平经与黄华联系后,将蒋世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的帐号31-011501100020779 提供给黄华的事实。
29 、蒋世华收取境外 400 美企资助的扣押笔录与汇款单证实 : 2005年5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固保总队侦查人员扣押蒋世华的中国农业银行收汇单一张。(汇款监控号码 82010170980)
30 、黄华资助400英镑汇款凭证及兑换水单证实 :2005年5月8日,黄华分两次从英国伦敦向中国农业银行 01001500383350217帐号汇款100、300 英镑。300英镑经兑换为4628.64元人民币,转出帐号0115011000207790。另外100英镑经兑换为 1589.05元人民币,转出帐号为 011501100020779。
31、黄华于 2004 年 12 月 24 日发送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黄华给许万平的信》载明 :......希哲的提醒很重要 ,400 英镑对我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我经不起 "试一试"的风险,因为我没有能力再寄一次。我想,魏女士也经不起这个风险。所以,我明天还是按照以前的老渠道汇款,请你在明天收到我的确认信后,和小邓联系。......6000元请你们先垫出,明天我去中国银行按照你提供的魏女士的建设银行的帐号给她一次性寄 400 英镑。估计要10天时间才能到达。按照现在英镑和人民币的汇率 ,400 英镑值6333元,但是银行会扣除一些手续费,钱寄出去后,我再给你发一封信确认。
32 、关于唐柏桥身份的情况说明证实 ; 唐柏桥系境外敌对组织"中国人权"的重要成员。 2003 年以来,许万平多次通过唐向国内"民运分子"何兵、蒋世华、李运生、马晓明的子女分别提供了 400 美元以及 500 美元的资助。
33 、刑事判决书四份
(1)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8 月 7 日认定刘贤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12 月 2 日认定王文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也
(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子 1998 年 12 月 22 日认定秦永敏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认定胡明军、王森均构成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判处胡明军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森有期徒刑十年。
34、证人魏心玉证实 :2004年8月,许万平到她家来看望她,还提供了600元人民币给她,另外送了100元给了她父亲。后来 ,许万平打电话让她把银行帐号提供给他。2005年4月,许万平又向她提供 2300 元人民币的资助,许万平说寄的钱是朋友捐的。要求她收到钱后,以其女儿王清的名义给邓叔叔 ( 邓永壳 ) 、许叔叔 ( 许万 平 ) 写过感谢信。
35 、证人王清证实 ; 她曾给许万平写过一封感谢信,感谢许万平寄钱给自已读书,该信信封上的地址和姓名均是她母亲魏心玉所写。同时,经王清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信件是她写给许万平的。感谢信的主要内容是 ; 她要特别感谢四川的邓叔叔、重庆的许叔叔和远在异国他乡的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王军、唐柏桥叔叔,是他们在她们最无助的时候伸出了援助之手......。
36 、证人何兵证实 ;2004年8月许万平告诉他境外有朋友对国内经济困难的 " 民运 " 人士的子女读书问题可以给予经济资助。许万平帮他女儿向国外申请了资助 。2004年8月下旬,他和许万平一起去取钱没取到 .9 月下旬,他取得从美国汇来的 400 美元。
37 、证人蒋世华证实 :2004 年 3 月许万平告诉他可以通过境外平等教育资金负责人唐柏桥给他小孩上学提供资助,这种资助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坐过牢且从事 " 民运 " 的人,后来唐柏桥就寄了 400 美元给他自这 400 美元是在解放碑农行取的。 2004 年 10 月,许万平通过他在农行办理帐户以便境外资助汇款的领取。
2005 年 3 月 7 许万平与他到农行取出一笔汇款,许万平称是 " 中国民主党 " 海外总部汇来给李必丰的。
38 、证人李必丰证实 :2005年3月,李必丰出狱时,许万平到四川绵阳来看望他,并向他提供了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和一部小灵通电话,后公安机关对名片及小灵通依法追缴。
39 、证人邓永亮证实 : 许万平通过网上为被判刑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属魏心玉呼吁资助。 2005 年 6 月份 ? 他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 " 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的王希哲向国内被判刑的中国民主党党员家属每人提供100美元的资助 ", 其中资助名单中涉及四川省的民主党成员有刘贤斌、王森等。
40 、证人李运生证实 ; 许万平没有给他提供过境外的资助。许万平说过各地方的主要朋友每年应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资助,所以 他考虑找徐文立谈一下,如果不行的话,就只有找刘青商量。许万平的稿费是民主通讯给的,民主论坛给的,小孩的钱是中国人权给。
41 、许万平供述证实 : 他知道秦永敏、刘贤斌、王森、王文江、岳天祥都是因为"中国民主党"的事情坐牢的,他认为他们都是"中国民主党"成员 ; 海外朋友通过他转交对王森和张林家属进行现金帮助。他私人向李必丰提供过经济上的帮助。他认为这些人是受到了政府的迫害,政府对民主党持否定态度。他在网上组织过签名呼吁,也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过邮件,给予被帮助者精神上的支持,他知道魏京生组织了 " 魏京生民主斗士奖 ", 他参加过该奖的评选活动,最终刘贤斌为获奖人 ; 他出狱后前往全国各地的费用,有些是朋友帮他出的,有些是自已在外做零工挣的 .他妻子陈贤英在工行和农行都有帐户。
以上第 24-41 项证据证实了许万平周转境外资金及资助被判刑" 中国民主党 " 成员及其亲属的事实。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万平系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从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来看,只有证人蒋世华、何兵、李运生、王荣清、邓永壳、玉凤山等人证实许万平系重庆"中国民主党"中有影响的人物,以及其曾对蒋世华、 何兵、李运生三人的 " 民运 " 工作进行分工,除此之外,既无证据证实其为颠覆国家政权组成了犯罪集团,也无证据证实在重庆市形成了以许为首的"中国民主党"组织机构,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结合上列证据,许万平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行为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并对人民民主政权带来重大危害,应认定属罪行重大。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万平为加强"中国民主党"成员间的联系,多次征集、编辑发送该党成员的通讯录,以及被告人许万平还采取结交"新朋友"方式,积极发展"中国民主党"新成员的事实,从本案的证据看,仅有陈树庆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这一间接证据以及证人何兵的证言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两项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万平加入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 并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指令积极从事敌对活动,攻击、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万平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满释放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许万平提出其既非"中国民主党 "成员,也不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从未参加过" 中国民主党 " 的任何活动,行为的目的并不是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为了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许万平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事实,有许万平制作的名片和证人何兵、王凤山、李运生、马晓明、邓永亮、蒋世华、王荣清等证言证实,且有许万平本人撰写的手稿《我属哪一派队》、《对民运的浅见》等文章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许万平与境外" 中国民主党"成员徐文立、黄华、王希哲等人通过电子邮件就"中国民主党"的党务活动进行讨论并接受指令从事"中国民主党"的援救及资助活动,许本人也撰写了大量手稿对"中国民主党"的组织结构、活动原则等进行探讨,并且还积极组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意图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的力量,重组"中国民主党"等,足以证实许万平积极参与 "中国民主党"党务活动的事实,许万平加入以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现有政权为目的的敌对组织 "中国民主党", 并且在该党被政府宣布为敌对组织后,继续在其中积极从事一系列党务活动,并通过互联网上传文章及撰写手稿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意图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故许万平提出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万平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许万平加入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并与境外组织、个人相勾结,从事的一系列行为,从其主观目的看,许万平明知"中国民主党"成立的目的在于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改变现行政权而加入,其本人也撰写的《致海内外致力于关注从事中国民主人权运动早日实现人士的呼吁书队《面对抓捕我不怪当局》等文章展示了其行为的主观意图在于颠覆国家政权 ; 从其客观行为看,许万平加入"中国民主党"并成为"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以后,积极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其指令,从事了一系列友展"中国民主党"组织的活动,并筹备组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意图整合、重建西北"中国民主党",其还通过拆迁安置中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挑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等。被告人许万平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许万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许万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 李莉
代理审判员 赵永新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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