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普的辩护律师付可心《关于何德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

转自:博讯

合议庭:考察本案监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我们认为,对被告何德普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有罪名无事实,不能成立。

   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罗列和陈述不足250 个字,主要涉及何德普的两个身份以及“发表”或“签署发布”的四篇文章的标题,据此断定被告人“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起诉书的逻辑是:被告人因为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和“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并发表或签署发布了四篇文章,所以构成了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们不得不指出,这种逻辑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说明:1 、被告人的上述两个身份和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有什么联系?

   2 、上述四篇文章的那些内容是造谣?造了什么谣、是什么性质的谣?这些“谣”怎么就有了煽动颠覆政府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又产生了那些危害后果?

   3 、这四篇文章诽谤的对象是谁?诽谤的内容又有哪些?怎么就有了煽动颠覆政府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又产生了那些危害后果?

   这三点,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是起诉书应当载明的基本事实。该《规则》第281 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的案件事实,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动机、目的、危害后果”并应当叙述得“明晰、准确。”而本案起诉书说不出“动机” 与“目的”,讲不出“手段和经过”,更不能具体地说明产生了那些危害后果,即缺乏法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起诉书援引《刑法》第105 条第二款,指控被告人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是:嫌疑人从事了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上述三点起诉书应当说明而无一字涉及的内容,也正是《刑法》本身对此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要求。

  起诉书的内容仅仅提出了被告有某种身份并曾经发表或签署发布了四篇文章。可是这与“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又有什么关系呢?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涉及到任何一个公民的言论是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造谣与事实、诽谤与批评,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界限,否则,就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践踏。本案起诉书以莫须有的事实加罪被告人,我们不能同意。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公诉人在庭审调查中宣读了署名何德普的五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并进而在法庭辩论中说这些内容矛头直指“党和政府”,证明了何德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对此,我们有以下两点不得不辨:1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不能明确指出何德普“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内容,却在举证中宣读文章的内容作为对何德普“造谣、诽谤”的证据,这岂不是说署名何德普的文章的内容既是何德普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这种逻辑难道不是荒谬之至?

   2 、起诉书中缺乏对构成犯罪的实施要素的描述,也就使得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无从得知被告究竟实施了那些犯罪行为,从而在客观上剥夺了被告自我辩护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势必导致审理不公。

   三、指控被告人何德普“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没有证据支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仅限于证明:1 、被告人何德普是否具有“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和“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的身份;2 、互联网上以及何德普的电脑中有起诉书罗列的四篇文章存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诉书所罗列四篇文章造了什么谣、对谁进行了诽谤,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文章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效用,从而证明这四篇文章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我们注意到,在检方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北京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该鉴定书说:“经审查,贵处(国保总队)送审的上述互联网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等禁止的内容,为非法出版物。”可是,该鉴定书既没有说明送审的32篇文章哪些内容属于“禁止的内容”,也没有说明这些文章反对了宪法确定的那项基本原则,散布了什么谣言,更没能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因此,我们有理由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鉴定人履行“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提问”的义务,具体的回答我们的上述质疑,否则它根本不具有证明力。

   四、被告人何德普参加民主党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证明何德普参加了“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证明该党的前任领导已被判刑。

  但,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民主党是不是“非法组织”、其前任领导是否被判刑与何德普是否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关联性,可以说毫不相关。公诉人的基本职责本应是证明被告人从事了哪些“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但,起诉书以及庭审中公诉人除了证明被告人何德普参加民主党、在民主党中任职、民主党的前任领导已被判刑以及何德普署名的文章曾经发表过,对何德普究竟造了那些谣、以何种方式诽谤了谁,从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却既不能祥述,有无一份证据证明,这难道不是愈加之罪吗?

   五、起诉书指控何德普以中国民主党负责人名义,发表或签署发布四篇文章,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首先,公诉人甚至不能证明这四篇文章是何德普撰写。

   其次,公民以任何名义发表文章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除非文章有造谣、诽谤的内容并触犯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起诉书指控这四篇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 一党专政` ”,“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1 、不论是主张“结束` 一党专政` ”,还是“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都不够趁早谣或诽谤。

   2 、把“结束一党专政”主张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错误的。政党不等于政府,也不等于政权,这是政治学的常识。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早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就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毛泽东的老师,共产党革命老前辈徐特立先生在《政党与政府》一文中专门论述:政党本身不是权力机关,不能凌驾于群众和政府之上。所以,“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是否有误,应允许见仁见智,不可能强求一律;但决不能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则无可争辩,无庸置疑。

   3 、共产党历来反对一党专政。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1946年3 月30日社论的标题就是“一党独裁,遍地是灾”,刘少奇作为共产党的领袖之一曾著文《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决不搞一党专政》如果按照起诉书的逻辑,主张结束一党专政,就等于颠覆国家政权,人们会从中共领袖们的言论中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4 、起诉书说这四篇文章“宣称建立分权制的民主宪政,”是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也是不能成立的。

  所谓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不过是一种政治主张,是一些人对中国政治改革发展方向的希望,或者说是对民主政治的设想。这与颠覆国家政权相距甚远。“坚持改革开放”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来主张实施政治改革。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又重申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和必要,公民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怎么会成为犯罪呢?而民主,更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就是靠民主起家,靠民主赢得民心取得胜利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确实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事情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不好办。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他说:”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这无疑是共产党对全中国人民做出的庄严的承诺,同时也是不懈的追求。现在,起诉书把”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的政治主张,断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据以定罪,这岂不是和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吗?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被告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请合议庭审查并采纳我们的意见。

   何德普的辩护律师:付可心
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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