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案裁定书

转自:未来中国论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川刑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化名“名仆”,网络昵称“大扫把”、“34010000”,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原系达州市人民政府财贸流通科副科长,住达县南外镇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家属院2栋1单元8楼2号。2003年8月11日 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达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二○○三年十二月十月作出(2003)达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智分别于2001年11月9日、2003年1月15日、2003年6月1日利用互联网向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提出申请,要求加入该党并赞同该党主张。2003年6月4日,李智收到该党颁发的任职证书,担任“中国民主党”二线组织全国委员会委员暨委员会103466党部主任及该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李智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国大陆建立和发展“中国民主党”的秘密组织。期间,李智在互联网上的“木子网”站制作了个人主页,发表和粘贴反对中国共产党等内容的文章。2001年10月,李智通过互联网与绵阳市一中学生应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后积极鼓动应参加“中国民主党”,并将“中国民主党”章程、纲领等资料以及与境外组织联系的方法告知应某某。2001年11月25日应某某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党”并于2002年3月19日、4月12日收到该党颁发的任职证书。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智以“没有参加敌对组织,没有发展敌对组织成员,没有从事过敌对活动,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李智事前不明知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而参加,李智未教唆他人参加敌对组织,李智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等意见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以会员代号34010000、密码34010000向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网站注册成功,成为该网站用户并获得该网站的免费邮箱,邮箱地址34010000@sina.com。后李智又以用户名lizhi340100、邮箱地址34010000@sina.com向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雅虎雅虎中国网站注册成功,成为该网站用户并获得该网站的免费邮箱,邮箱地址lizhi340100@yahoo/com.cn。2003年1月15日,李智登记成为四川省电信公司达州市分公司ADSL的宽带用户,承载电话2671813、用户帐号lizhi@DC、密码34010000。

2001年11月至2003年6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通过国际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三次向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发出加入申请提供了收取邮件的邮箱地址。李智声称赞成“中国民主党”的主张并愿为之服务,表明要推翻现行的国家政权。2003年6月4日,李智接到“中国民主党”负责人谢万军签发的二线组字第11-10355号任职证书并保存在自己的电脑中。李智被任命为该党二线组织全国委员会暨委员会103466党部主任兼该党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证书规定李智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国大陆建立和发展“中国民主党”的秘密组织。同月5日,李智向谢万军发出希望得到指导和批示的电子邮件并多次收到“中国民主党”向其发来的有关该党活动的邮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在国际互联网的“木子网站”申请个人主页空间并以34010000的用户名设置个人主页。李智在主页上多次发表和粘贴反对文章,表明要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宣称要联合所有反对共产党专政的同胞,为推翻共产党的领导而储蓄力量、等待时机。李智以“大扫把”的昵称在网上聊天,宣扬“中国民主党”党员打入中国政府内部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选出自己的市长,从而夺取现行国家政权,实现和平演变的主张。

2001年10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通过国际互联网与绵阳市南山中学学生应某某((另案处理)相识。李智在自己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党”的同时,还将该党的章程、纲领、联系方式和加入该党的方法等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应,引导应某某加入“中国民主党”。同年11月25日,应某某根据李智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中国民主党提出加入申请”。2002年3月19日、4月12日,应某某收到被任命为该党二线组织四川省执行局执行委员会兼二线组织直属二零五三独立党部主任的任职证书。李智还积极指导应某某从事敌对活动,扩展其从事敌对活动的范围和空间。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证实,李智在新浪网站以34010000和雅虎中国网站以lizhi340100分别进行注册并获得34010000@sina.com、lizhi340100@yahoo.com.cn的邮箱地址。

2、四川省电信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数据通信部证实,根据网络登录的IP地址,确定是该公司的ADSL用户帐号LIZHI@DC所唯一使用,户主为李智,所用电话为李智家庭电话2671813。

3、四川省国家安全厅证实,“中国民主党”系敌对组织以及谢万军系该党负责人,李智所发邮件的收件地址为谢万军的邮箱地址。

4、达州市国家安全局从李智使用的电脑硬盘中提取的资料证实,李智于2001年11月9日、2003年1月15日、2003年6月1日向谢万军发出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党”的电子邮件。2003年6月4日,李智收到谢万军发出的任职证书等资料的电子邮件。李智向应某某发出的电子邮件等资料。李智 以“大扫把”的昵称进行聊天的记录。

5、达州市国家安全局侦查获取的李智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用户资料、在木子网站建立的个人主页、在新浪网站发布的帖子记录、通讯记录、聊天记录、应某某发给李的电子邮件等资料。

6、达州市国家安全局从应某某的邮箱中提取的资料证实,李智向应某某发来的引导应加入“中国民主党”的电子邮件以及应某某加入“中国民主党”后获取的任职证书。

7、证人李仕毅证实,将“联想”电脑给李智使用。田世玉证实,李智一人使用家中电脑并通过电信公司的ADSL登录网络,承载电话为家庭电话。侯某证实,李智曾向其询问如何突破网络封锁访问境外网站。

8、证人应某某证实,2001年10月,通过互联网与李智相识,李智在木子网站设立了“为中国的民主、自由而奋斗”等内容的个人主页及李智发布的“中国为什么落后”等内容的帖子。李智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来了“中国民主党”的章程、纲领、入党方法等资料,根据李智提供的联系方式提出了加入“中国民主党”的申请,后获得了该党的任职证书。

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李智家依法提取的“联想”电脑、通讯录、相关资料、录音带及软盘等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积极申请加入境外敌对组织并被任职,其通过建立个人主页、在论坛发布帖子、网上聊天等方式,大肆宣传敌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积极引导、帮助他人加入敌对组织,扩展组织发展和活动空间,策划、实施以和平演变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李智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智主观上无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李智通过国际互联网加入敌对组织并引导他人加入,策划推翻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事实不符 ,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职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丁铁军

审判员:王调书

代理审判员:代云波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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