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海案判决书

转自:中国数字空间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沧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庆海,笔名青松,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泊头市农行营业部职员,民盟盟员,住泊头市齐桥镇刘站村。2000年9月15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沧州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沧县看守所。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1)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庆海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峰、董晓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庆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庆海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先后攥写了《进退两难的中共意识形态》、《现代“腹诽罪”》、《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等27篇文章,通过互联网发给境外的《民主论坛》、《中国之春》、《争鸣》等刊物,在文章中被告人郭庆海肆意歪曲事实,蛊惑群众,谩骂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郭庆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提出:只抓文章其中的某一段落、某些语句来认定犯罪,缺乏对整篇内容的综合分析。发表文章的目的是出于对政府的负责提出意见,没有煽动和造谣的恶意,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庆海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0年9月2日郭庆海以青松的笔名在美国民主亚洲基金会主办的刊物《民主论坛》发表文章《道德之声的高扬与法律之剑的锈蚀》,歪曲事实,诬蔑中国实行的是“人治”,而在“人治”的社会中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政府组成及运作方式是诱到人们走向人格堕落深渊的原因,号召颠覆“人治”的社会。

2000年8月3日,郭庆海以青松的笔名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做一个永远的反对者》,倡导实行西方的民主,做一个现政权的坚定的反对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000年5月11日,郭庆海以青松的笔名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进退两难的中共意识形态》,攻击共产党政府是专制政府,是非法政府,歪曲事实造谣惑众,攻击国家现行政策,煽动对共产党政权的仇恨。

2000年4月14日,郭庆海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从李肇星说开去》,捏造事实,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党的外交部,诬蔑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群众放弃现行的政治制度。

2000年4月12日,郭庆海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现代“腹诽罪”》,歪曲事实,谩骂政府和社会主义国家,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子鸣冤叫屈,蛊惑人心,发泄自己对党和政府的愤恨。

2000年3月30日,郭庆海在《民主论坛》发表文章《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谩骂中共“厚颜无耻”,反对以共产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现行政治体制,倡导私有制,要求实行台湾式的民主,煽动颠覆中国共产党政权。

被告人郭庆海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期间,先后攥写了27篇文章,其主要内容歪曲事实,蛊惑群众,谩骂政府,攻击诋毁现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部分文章发表在境外的《民主论坛》、《中国之春》、《争鸣》等刊物上。

认定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沧州市国家安全局在被告人郭庆海家中查获的电脑中所存的《做一个永远的反对者》、《是陈水扁的胜利,更是华人社会的胜利》等十篇文章。沧州市国家安全局、河北省安全厅在《民主论坛》、《中国之春》、《争鸣》等境外刊物发现的,以郭庆海的笔名青松投寄的《内战无英雄》、《中国大众的悲哀》、《呼吁当局讲一点人道主义》等17篇文章,并提取了境外媒体向郭庆海支付稿费的汇票,被告人郭庆海对起诉书的指控亦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海目无国法,攥写大量造谣,诽谤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并利用互联网发送给境外刊物,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郭庆海提出的起诉书只抓文章其中的某一段落、某些语句来认定犯罪,缺乏对整篇内容的综合分析,发表文章的目的是出于对政府的负责提出意见,没有煽动和造谣的恶意,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低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15日起至200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雨河
审判员 刘卓娜
代理审判员史明珠

二零零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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