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邯郸网警
市各互联网服务、应用单位:
根据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 办发[2004]32号)的精神,依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 罪,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四省交接区域经济中心"地位,特发此通知如下:
1、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数据中心、重点联网单位等上网服务场所要依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安装有害信息发现报警、过滤封堵技术设施;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连接,形成全市互联网信息安全整体防控体系。
2、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安全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使各项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3、从即日起,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将依法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工作,各单位要依法派人配合检查工作。
4、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共同构建互联网安全防控体系。上述各项工作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对未落实安全 保护技术措施的单位,将依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注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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