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詒和致全國人大代表公開信

from 中时电子报

本報訊

編按:章詒和因《伶人往事》被禁,海內外聲援,兩會期間,她再以憲法與聯合國公約,發表公開信質疑出版總署作為的合法性。

新年之初,百事伊始,構建和諧社會的藍圖待制,出版總署鄔書林副署長竟能不顧大局,不管國策,自舉一幟,頒令禁書八種,出版社分別受罰,從 而昭告世人,出版當局遺有「和尚打傘」,並無和諧可言,輿論震驚。這當然不是突發的偶然性失誤,海外反映的強烈遠超去年此時發生的「冰點事件」。鄔副署長 出面否認,幾番辯解;看他欲言又止,意圖卸責,不幸又恰恰折射出這次下令禁書的的確確是他的職務行為。

二十多年來,幾乎天天講「依法治國」,十多年間,幾乎月月論「提高執政能力」,執政為民之說更是四處充斥。可是,禁書、廢書、封書、刪書的非法舉措又幾乎時時都在發生,其範圍之廣,數量之大,手段之奸,危害之 烈,大有與時俱進之勢。受害的作者遍及各個層面、許多領域乃至各種派別,管你是年輕新秀、革命元勳!管你列左還是排右!至於為「禁、廢」而設的所謂「評審 制度」,惡奴黑筆,有口皆碑。待到鄔氏主事理政,讀者廣泛稱善的好書竟也在劫難逃,所不同者只是在亂禁之中立了新規,即因人而廢:今日可以廢我,明朝將能 禁君,後天不知又會斬殺何人?如此公然違憲,如是肆無忌憚,形成一股改革大潮衝擊未退,與人類社會普世價值悖違的逆流。形勢這般嚴峻,諸公權重受之於民,該替百姓管管了。

盡人皆知,書是言論的載體,靠出版而傳播, 或禁或廢,都是對作者自由權利的剝奪,構成對《憲法》第35條的違反。須知該條規定的出版自由首先是、主要是公民個人的出版自由,出版總署以及其他宣傳機 關則只應列後,或尊奉執行,別無它途。再查《憲法》第三十三條二款,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明定,據此,「因人廢書」的行政行為分明構成了對該款 憲法原則的對抗。諸公位尊,是否該問問署長、副署長,他們這是想幹什麼?

違憲引發「逆流」,得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說起。一九九八年三月,我政府正式宣布將於「近期加入」該項公約;歷經九年,本次大會之前又傳出將借「奧運」東風予以批准,作為改善人權狀況的莊重承 諾。議程未作安排。但《公約》的原則既已成為世界公認的「主流」,又為我國政府宣告承認,豈能公然違反?查該《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 的權利;……包括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即使在特殊條件下對權利的行使應加限制,也只有兩種情況,一是「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另一是「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並且還必須立法明定,即不能實行「預先限制」的辦法,任由有權單位臆定「禁區」,進而實行表達權的無形壟斷,同時還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式,而不能由政府官吏自由裁量,理所當然,也決不允許悄悄地打個電話或者「吹個風」就完成「限制」,實現「控制」。

現實情況如火焚心:出版主管機關的行政性工作經常違法越權,他們手上的黑名單、黑書目時常輪換,損害作家,殃及讀者,怨聲載道,大背民心。鄔先生的禁書行為,外則失信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內則忤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無疑義,諸公監督有責,何時起而糾偏?我們不希望把問題拖到「奧運之年」,那會丟掉國格,影響國譽。是故建議根 據《憲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在大會期間,就出版問題上的違憲行為、專斷劣跡,向有關機關提出質詢,要求正式答復,爾後據之作出相應決議,堅決廢除現行條 例、規章、制度中的不當內容和實踐中的全部陋習陋俗,為制定《新聞出版法》奠定基礎。

如認為提出此議時間過 於匆促,原訂日程不宜改動,複無充分理由延長會期,則請依據《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組織一個關於黨政機關非法禁書的「調查委員會」,於閉會之後展開調 查,在一定的時限內作出決議,明確宣告:違憲必究,任何機關不得例外;毀法有責,位居副職署長者也難逃其咎。懲前毖後,以儆效尤,以期實現我國憲政民主、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並茂的和諧社會的美好目標。

「廢書」受害人:章詒和 2007.3.12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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