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吧渠道
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再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并报温家宝总理:
当今的世界是互联网的世界,互联网无所不在,互联网无所不能,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普通民众生活和企业商务及政府政务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会越来越显得重要。 最近调查的结果显示,中国网民的总量已达1.23亿,可以证明中国民众的网络生活已经普及化;2005年8月,土生土长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并购互联网业巨头雅虎在中国的公司“雅虎中国”,证明中国企业的电子商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商界的高度重视。2006年8月7日,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的揭牌仪式在深圳举行,标志着到2008年,深圳将建成全市统一的党政机关网络平台,联通各级党政机关,实现100%的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可在网上查询,100%的行政审批项目可在网上申请及查询结果,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可实现在线处理,100%的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说明国家政务电子化已经在落实。
网络生活的普及、企业的电子商务、政府的电子政务都离不开网民数量的增长,没有了网民这一切都无从谈起。在并不发达的中国,单靠政府的力量来培养网民的增长那是痴人说梦。事实上也证明,政府从来还没有把网民数量的增长当作互联网发达与否的一个标准。中国1.23亿稳居世界排名第二的网民数量,政府并没有出多少财力、物力和人力,毫不客气地说,是中国的网吧和从业人员劳苦功高,造就了1.23亿的网民。
然而,2002年草率出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越来越成为阻碍网民数量增长、网吧行业健康发展、互联网应用普及的绊脚石,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更违背了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的声誉。针对条例的不是,网吧行业2004年就曾第一次提出,对该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两年过去了,条例依然故我,网吧行业生存环境却越来越恶劣。为了使中国网民数量有稳定增长的环境,为网吧产业链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保证宪法及法律的正确实施,特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再建议》。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节选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节选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衔闯赡耆说暮戏ㄈㄒ妫?
(二)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平同志说过,电脑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说不管男女老幼都可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力。
《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互联网教育绝对是最现代化教学手段,只要控制好网站提供的内容,网吧就是最好的普及互联网教育的场所,不说有关行政部门给予扶持,也应该享受到与其他教学手段的平等待遇。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纯净网络内容而不是把网吧往死里整和限制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尽快把互联网教学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三年多来,事实证明条例并没有起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初衷,相反的是因条例有违宪法精神、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导致经营者的行为难以规范,限制了公民(即到网吧消费的网民)上网的自由,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造成合法网吧被管死,黑网吧泛滥到令人吃惊的地步,网吧问题成了举国上下无不为之担心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该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国民并不富有,广大农村地区很多还在温饱线上徘徊,试问中国有多少家庭可以拥有电脑?拥有了电脑是否又都能接上互联网?实事求是的说,能通过电脑接入互联网的家庭毕竟还是少数。那么,是否这少数家庭的小孩就可以在家庭通过互联网接受教育,而把绝大多数家庭没有电脑的小孩的互联网教育拒之门外?
试问,未成年人在家庭有电脑可以上网的情况下,法律能限制他上网吗?不能。那么,再请问,同样的一个网络,同样一个未成年人,他在家庭可以上网,为什么在一个合法经营的网吧内就不能上网?这样的规定现实吗?这样的规定可行吗?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再试问,家庭有电脑可以上网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庭中通过互联网进行学习、娱乐,那么贫穷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通过网吧去接触那五彩缤纷的世界和学习不可计数的知识财富?就在国家还没有能力解决未成年人互联网教育的时候,连乞丐都消费得起的网吧,就是中国普及互联网教育的中坚力量。《条例》的禁令,难道是《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教育法》规定的发展先进教育技术手段、《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和小平同志“学习电脑要从娃娃抓起”精神体现吗?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是,《条例》第二十一条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种歧视性的规定,却限制甚至剥夺了大多数的贫困家庭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互联网教育的权利,难道不怕造成因贫穷而不能接受互联网教育的小孩的心理扭曲,继而报复社会吗?这条规定显然与《宪法》“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相违背,也与《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悖。
该条规定还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相违背。识别一个人是否未成年人,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查验对方的身份证,网吧业主无法从面貌、衣着上识别一个人是否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下才能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明,而网吧,不是法定权力机关,岂能去查验他人的身份证?不查验他人的身份证,网吧业主又如何能辨别消费者是否未成年人呢?《条例》的该条规定,实际上与法律相违背而已经行不通了。
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问题,各有关部门特别重视,处罚也特别重,但同时也正是由于这条规定的存在,也就造成了黑心执法人员与不良少年相勾结,陷害网吧业主的事例层出不穷。黑心执法人员为了赚黑钱,指使未成年的不良少年,用成年的假身份证登记上网,然后通知黑心执法人员前来捉拿。当查到不良少年时,他就说未成年,网吧业主明知被陷害,可条例没有规定网吧业主可以为此伸冤,实际上网吧业主也几乎无从辩驳。这见不得人的阴招累试累爽,成了黑心执法人员赚黑钱的必杀技。
如果说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那么,我们的法律法规还要规定上:酒巴、宾馆、饭店、发廊、迪厅等等一切娱乐服务场所,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入内。发生在这些娱乐服务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少吗?为什么却没有“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禁止性规定,却独独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是不是对网吧行业的歧视性规定呢?
现在,一些媒体,有意无意的丑化了网吧形象。与网吧有关的犯罪总是被大量报道,网吧似乎成了万恶之源。但是,当有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甚至引发犯罪时,应该问一下的是:父母关心了孩子多少?我们的教育机制有没有问题? 孩子周围有多少可以让孩子健康娱乐的东西?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开发的游戏有没有问题?政府部门该如何来管理好网络文化?是否还要有其他人、其它机构要自我检讨?
网络不是万恶之源,邓小平说过“窗户打开,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的话,但是不能苍蝇蚊子进来,就永远不打开窗户。同理,在不能没有网络的当今世界,不能因为有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或者有犯罪与网络有关,就限制互联网服务经营行业的发展。
《条例》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据说这条条款是公安部门居于治安考虑强行制定的,那么,网吧是不是一切治安问题和犯罪的根源呢?是不是网吧24时停止营业后就没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呢?当然不是。全国这么多网吧,只要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强加之罪,能跟网吧挂上钩的犯罪,确是少之又少。你说刑事犯罪,说来说去也就是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烧死了多少人。“蓝极速网吧”是个无证照的网吧,因为无证照才会锁起门来营业,因为锁起门营业才会烧死这么多人。如果各有关部门发了证照给“蓝极速网吧”,也就不会锁起门来营业,更不会有这么多人被烧死的惨剧发生。也可以说,是各有关职能部门间接地造成这桩惨案的发生,但没有看到哪个部门、哪个人为此案负有责任。同样每年的交通事故都要死10多万人,却没有人说过要全国的公路禁行,也没有哪个部门、哪个人为死去的这么多冤魂负责。宾馆、饭店、酒巴、发廊等等娱乐服务场所发生了那么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不可以也都来限制它们24时停止营业呢?如果它们不限制,却独独限制互联网服务行业(网吧)的营业时间,这是否公平?
要说网络犯罪时有发生,我们要说手机犯罪的案件要比网络犯罪不知多多少倍,又有谁说要全国禁用手机。为何网络上的所有罪过都要网吧来承担?
如果网吧是一切犯罪源泉,你就把全国各地的网吧全部灭了看看,是不是中国的治安就有根本性的好转,犯罪率是不是急剧下降?有专家还预言,如果把中国的网吧全部消灭,一到晚上,全国就会有80多万无所事事的闲人在游荡,或聊是斗非,或进行其他犯罪。从这方面说,网吧更起到了稳定社会,减少犯罪的作用,功不可没。
从经济角度说,中国已经加入世贸多年,原先有关国计民生,计划、统管、垄断的经营都在逐步放开,各行各业都在越来越快的与国际接轨。深圳为了与香港接轨,于2003年实现了24小时通关,使港人无时间限制的来深圳消费,繁荣了深圳的餐饮、娱乐、旅游和房地产等行业。广东省为了使整个行政区域都与香港接轨,与香港签定了“更紧密经济合作关系”,香港制造的物品可以零关税的在广东指定地区销售,广东及其它省市的人不用去香港也可以购买到与香港差不多价钱的物品,给人们多了选择。港澳地区的人仅凭身份证明就可以在广东办到营业执照,大大方便了港、澳地区的人到广东经商。广东人也可以仅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签证去香港旅游,带旺了香港的旅业、旅游业、零售业等行业。这在以前都是难以想象的事情,这才是落实三个代表、求真务实的真正体现。再说中国幅员辽阔,日落日出南北不同时,生活习性南北有差异,24时对于北方来说,也许万籁俱寂,但对于过惯夜生活的南方人来说却正是好时光。这种不顾实际,全国统一,与过去全国一把笛,同奏东方红的做法是一样的,是彻头彻尾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
因此,不能只考虑治安问题,而限制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公民的上网自由权。
《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这条条款的原意应该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当有人在网吧进行网络犯罪时,可通过网吧的登记向有关部门提供犯罪人员的资料,达到尽快破案的目的。可是,即使是人民警察在查验他人的身份证时,也要受到《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的制约,何况网吧本身根本就无权查验他人的身份证。你说公安部门安装网络监控软件,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进入网吧查看消费者的身份证还情有可言,因为居民身份证法赋予了警察有这种权力。那么,文化部门也装一套监控软件监控网吧消费者和网吧业主的一举一动,甚至也派员到网吧查身份证,把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也一起管了。一旦发现登记与消费者身份证不符就往死里罚网吧业主,这些举动就真的让人匪夷所思了,这样的行动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来也不能不让人对文化部门执法目的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条例》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就是说,上网前网吧要对消费者的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可是,网吧业主又有何权力去查验消费者的身份证、如何能辨别消费者的身份证明真伪呢?一旦发生上网后有关部门查出消费者的实际证件与登记不符,谁来负责任呢?这应该也不能怪罪网吧。可是,这有可能成为个别人与黑心执法者相互勾结陷害网吧业主赚黑钱的阴招。凭这一阴招,黑心执法者就可以使网吧业主频频受罚,一直罚到你求饶为止。
公安和文化分别要求网吧业主安装不同的安全监控系统。如果公安、文化两个部门的监控系统互相兼容,不会冲突,不影响网吧经营的话,网吧业主也会打落牙齿往肚里吞。可是这两套系统功能相差无几,却又各自为政,互不相让,装上去后就会发生系统冲突,令你生意无法做下去。两套系统的收费也是让网吧业主难以承受,漫天要价没个谱,物价部门也管不了他们,谁让他们都是执法机关?虽然我国尚未制定反垄断法,可是这二个机关的作为完全是利用行政权利搞垄断经营收费的表现!纵使网吧业主对收费有意见,也不敢向政府反映,生命线就攥在他们手里,谁敢开这个玩笑?
说白了,公安机关的监控系统网吧业主尚可以接受,但文化部门的监控系统就有成为部门圈钱工具的嫌疑,网吧业主虽不情愿,却也无可奈何。
更可笑的是,有的地方聘请的义务监督员,那些白发苍苍的老人也可以走到网吧查登记、查身份证,问这问那的。请问哪个法律赋予了这些老人行使警察才能行使的权力,主管部门把网吧当成了什么地方?难道网吧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把宪法当儿戏,在开宪法的玩笑吗?
《条例》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条例》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网吧摆放的都是电脑,网吧不属易燃易爆场所。自从中国有网吧出现以来至今,除了北京“蓝极速网吧”的刑事纵火案以外,还有贵州仁怀、广东龙川、河南平顶山发生网吧或黑网吧刑事纵火案的惨剧,和安徽合肥的网吧爆炸案惨剧以外,就再也没有听到其它有关网吧无缘无故发生火灾的报道。如果这些惨剧要追根朔源,也可认定为是条例简接造成的。要说危险、要说火险隐患,哪一家候机楼、候车室、商场、宾馆、酒楼、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不比网吧危险、比网吧火险隐患大?他们出火险事故概率难道会比网吧少?当然他们同样有安全标准,同样有“禁止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要求。但同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公共场所,同样是依法成立的公共场所,命运和结局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候机楼、候车室、商场、宾馆、酒楼、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居于影响他人身体健康考虑,而网吧禁止吸烟是居于安全防火考虑,两者目的截然相反。候机楼、候车室、商场、宾馆、酒楼、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万一有人对禁烟标志视而不见,尽情地吞云吐雾,执法人员要罚的也是吸烟者,可是有对公共场所罚款15000元的规定和历史记录吗?
但网吧却不同,“条例”规定“发现吸烟不予制止”可以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15000元不是罚吸烟者个人,而是罚网吧业主。黑心执法人员不是以发现吸烟者有没有制止来判断定性,而是以网吧有没有烟头存在判断是否违规。一旦发现哪个角落里有烟头存在,不管网吧工作人员是否制止过吸烟者吸烟,也不管是否黑心执法人员与人勾结栽赃陷害丢的烟头,网吧业主就要为一个烟头付出沉痛的代价。这种处罚是其它的易燃易爆场所都没有的,网吧因烟头被重罚却只能是哑吧吃黄莲——有苦难言。网吧业主也是中国公民,他们也享受“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力,但“条例”却把网吧业主置于任黑心执法人员宰割的非人地位。这难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再者,关于允许带入易燃易爆物品的问题,网吧业主没有权力搜查消费者,那么消费者进入网吧时身上是否带了易燃易爆物品,网吧业主无从得知。但一旦查出来消费者带有易燃易爆物品,网吧业主又要对此负责,受罚的必是网吧业主无疑。这样的规定,对网吧业主公平吗?
至于《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罚则部分,除了网吧被罚屡见不鲜之外,又有谁见过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网吧管理问题而被处罚、被追究责任呢?《条例》中的罚则,其实已经成了有关部门向网吧谋利的工具,执法目的已经远离了正确的方向。罚款就是管理,管理的目的就是罚款,让你网吧存在就是为了有罚款可以收!
《条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事实上却有意无意的把网吧异化了,造成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把网吧拒之门外,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把网吧当成唐僧肉来切,有的媒体更是一边倒地误导国民跟着起哄。
早有把网吧当成妖魔拒之门外,最具代表性的地方就是广东省东莞市, 东莞市将近700万人口,多为流动人员,是最适合网吧生存的地方。而在2005年以前,全市没有一家合法网吧,黑网吧却星罗棋布。在一浪高过一浪的谴责声中,该市才不得不在当年10月开始发放牌照。从东莞全市长期无合法网吧事件中可以看出,网吧是已经生活化的场所,禁止网吧的存在和发展更显得当地政府管理无方。
近有海南省临高县高喊着“为了将未成年人挡在网吧外, 拯救这一代人”,不顾网吧业主合法权益,一纸通知竟然就能把网吧关门停业。这些总是打着保护未成年人旗号的人,不想想他们这些以权当法的恶习,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教唆未成年人玩弄法律?!
把网吧当成唐僧肉宰割分吃的,既有出台部门规章的也有拿着条例乱砍的,事例不胜枚举。
江苏某市的地方税务局把原来每台电脑20元的税额提高到45元,该市网吧业主认为,此税额高得离谱,使至网吧已经无法生存。当地网吧业主已经自发联合起来,要跟税务局对簿公堂。网吧业主为生存而发出的呐喊,会得到税务部门的同情和理解吗?
出台的规章这么狠,拿条例砍的更狠。今年4月,江西某县有一网吧,来了两个执法人员,看到网吧地上有两个烟头,就硬说要罚15000元,网吧业主对法律有所了解,烟头罚不了款,就说他们网吧有犯罪嫌疑人上网,想方设法都要找借口把款罚到手。条例已经成了执法人员罚款的砍刀,砍刀高高举起,想怎么罚就可以怎么罚。
广东省东莞市为何这么长时间把网吧拒之门外?海南省临高县为何高喊“为了将未成年人挡在网吧外, 拯救这一代人”的口号,关停网吧?有的地方为何定下逼网吧于死路的纳税标准?执法人员为何想尽千方百计去罚款?都是高举着《条例》在说话,在办事,《条例》成了他们的挡箭牌,只要说到管理部门的不是,他们就拿挡箭牌挡回去。存在诸多缺陷的《条例》的确成了网吧行业健康发展的障碍,如果再不修改或撤销,网吧行业只有越走越黑!我们要说:网吧既不是恶魔,更不是唐僧肉,政府应该理性处理网吧客观存在的问题,正本清源用市场经济手段调控网吧的健康发展!!!
胡温新政以法治国,亲民、爱民、为民的作风,越来越深入国人心中,也越来越得到世人好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撤销是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分水岭,《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法治的进一步深入,修改或撤销有缺陷的法律是法治制度上的保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治的根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修改再建议顺民心、合民意,对《条例》进行修改,既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更是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的体现!
网吧业主、从业人员和关心网吧的人签名(网吧业主签上网吧的名字,如:XX市XX网吧即可,其他人员签上真实姓名),请网吧业主和从业人员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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