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来不及找遮羞布
-----6.13 庭审纪实
林静怡
6月13日上午八点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被告,四个辩护律师,公诉人---四名。妈妈范燕琼依然是坐着轮椅被推进法庭的,庭审过程中还要不断吸氧。
我之前还侥幸的以为这次二审能开庭宣判,可能是因为福州中院想给三网民一个相对公正的判决,同时也给出一个能够令三亿网民信服的交代。我太天真了,这次开庭又是因为找到了所谓的新证据!什么证据呢?让我来告诉你:
公诉方说,我妈妈那篇文章是经过多次修改之后才发到网上去的。并且以记录在案的qq,gmail邮箱的文章保存时间作为判断依据。公诉人大概就是想用这些来证明我妈妈除了听取林秀英的述说外,还自己主观臆造杜撰了其他内容,如“添加了警匪轮奸”“修改了标题”等。那么我想问,难道你公诉人写起诉书都是一气呵成的么?难道你没做过修改么?按照这种逻辑,如果修改的过程就是为了添加捏造的事实。那么请问公诉人,你又主观故意地捏造了多少事实呢?!退一步讲,三个被告根本就不认识本案中的“被害人”,连捏造事实的动机都无从成立。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一次又一次的打断律师的辩护,而且还不允许被告在自行辩护中提及看似与本案“无关”的“****爆炸案”,甚至对不让林秀英出庭的质疑也被他禁止了。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来不及找遮羞布了么?
我因身体不适曾几度离场,没能百分之百的听完整个庭审。但以一个正常人的智商还能看出一些端倪:
第一、关键证人没有到场。
证人林秀英一如既往的没能出现在法庭上。审判长给出的理由是一审中已有林秀英的自述视频和笔录作为证据,因此一再制止辩护律师提出的让林秀英出庭作证的要求。可我在网络上看到消息称,林秀英从昨日起就被四十个便衣控制软禁了。
第二、次要证人先入为主。
在这次二审中第一次有证人出庭作证,他们是由公诉方提供的两个证人,其中一个自称是丽歌KTV的股东;另一个自称是省厅的法医。前者是为了证明丽歌KTV安分守己,绝对没有贩毒,卖淫,非法经营;后者则是为证明严晓玲死因是“权威”的,即为尸检报所述,是宫外孕致死而非轮奸致死。
第三、庭审过程偏离主题。
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就我方律师和三被告提出的请求,即:对究竟是林秀英还是三个被告在“主观故意、捏造事实”展开辩论。公诉方耗费大量的时间证明严晓玲是宫外孕致死。而对于我们提出的再次进行法医鉴定的请求,始终置之不理。公诉方甚至为了那些受“诬陷”,不,现在是受“诽谤”的“受害者们”拍摄了视频述说“一纸代书”和“一段视频”使其遭受了名誉上的损害。
对于两个证人,四个公诉人,和法官丁大人的表现,我只想用“相得益彰”四个字来赞美。最有意思的是,我妈妈问夏法医:
“我只问你一个问题,请大声回答我,你撒谎的时候心率会不会加速?”
夏法医很镇定的回答到:
“不会!”
看来,夏法医的功力确实已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不然怎能担当的起出庭作证的重任?
关于上次刘晓原律师提出的聂志雄的笔迹鉴定问题。公诉人给出的解释竟然是,刚好那几天聂右手受伤了,用左手签字的,所以笔迹才不一样。
庭审中,我的妈妈因要求林秀英出庭作证不被接受,面对公诉方的无理举证而情绪激动,5次被审判长下令推出法庭。审判长不让辩护律师把话说完,不让我妈妈念最后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公诉人居然还反问我妈妈:“你不听公诉方举证,都糟蹋自己的权利,你这样的人,还会去尊重别人的权利么?还不会去诽谤他人么?”
我们的辩护律师还提到,在一审开庭时公诉方与辩护律师一直就被告是否构成“诬陷罪”展开辩论。而在宣读判决书的时候罪名突变为诽谤罪,如果是以诽谤罪定罪,应该提早告知。这样搞突然袭击打了一个回马枪,在三被告和辩护律师毫无预知的情况下更改罪名,等同于剥夺了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最后,有必要解释一下关于诽谤案的自诉和公诉问题。诽谤罪通常被认为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己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依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而三网民损害了国家利益吗?危害社会秩序了吗?你们用的着出动大量警力封锁道路吗?你们用的着派荷枪实弹的警察站在法院门口给我们以震慑吗?我想起了韩少说的那句话:“让你见识见识我的厉害。”
持续了5个多小时的二审没有当庭宣判,宣布择日再判。
可是,我已不会再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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