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笑蜀 来源:http://blog.ifeng.com/article/4260043.html
互联网越来越从虚拟走向现实,其对现实的影响既深且巨。既如此,各国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就是理所当然的,可以理解的。对中方此种观点,美方应该接受。
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应该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应该服务于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和网络知情权,而不是压制乃至剥夺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和网络知情权。
必须明确,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表达权和网络知情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受雇于全体公民,作为全体公民的雇员,政府本身无权压制乃至剥夺公民的任何基本权利,除非公民出于紧急需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愿意自己限制自己。
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攸关公民的网络知情权和网络表达权,必须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订立法律予以规范。如果无视这个基本前提,单纯由行政部门自定规章对公民网络表达权和知情权进行限制,则属雇员限制主人自由的性质,违背了最基本的政治伦理,因此均属非法和无效。
网络需要政府管理,但必须是依法管理,即依据全体公民充分讨论和同意,通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应法律来管理,而不是依据未经公民讨论和同意,行政部门自定的行政规章来管理。这种行政规章本身属于非法,依据它所进行的管理因此也属于非法,公民没有理由服从。
政府管理网络同时必须阳光化。即:全部法律规章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公开的,透明的;全部执法程序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公开的,透明的;全部执法者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公开的,透明的;全部执法行为必须是确定的,公开的,透明的,以及可问责、可救济的。
这就意味着,不公开不透明的管理规则属于非法,公民没有服从的义务;不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的任何指令,公民没有服从的义务;不公开交代自己身份的管理者所下达的任何指令,公民没有服从的义务;可能危害公民基本权利而无确定问责程序的任何指令,公民没有服从的义务;可能危害公民基本权利而无确定申诉和救济程序的指令,公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总之,网络需要管理,但必须是法治的管理。只有法治的管理,才会使公民的网络日常生活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只有当公民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才是合法的因而是有信用的。这应该是中美双方的共识,更应该是全体中国公民与中国政府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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