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实践个案解析与经验借鉴

来源:维权网

维权实践个案解析与经验借鉴
  
    维权网
   
   2009年10月15日发布
   
   
   目 录
   
   中国维权运动之兴起
   维权典型案例之简介
   (一)、促使侵权法律、法规的变革与废除
   案例一、孙志刚事件
   案例二、乙肝维权事件
   案例三、胡星斗网站被关事件
   (二)、促使政策或决策停止实施
   案例四、20万巴蜀农民强割阑尾事件
   案例五、厦门PX事件
   案例六、新京报事件
   案例七、重庆出租车事件
   案例八、冰点事件
   (三)、被侵权者获得赔偿或赔偿大幅度提高
   案例九、周国聪事件
   案例十、灵宝王帅事件
   案例十一、陕北民营石油事件
   案例十二、重庆钉子户事件
   (四)、当事人无罪释放、没被判刑或者改为监外执行
   案例十三、孙大午事件
   案例十四、杜导斌事件
   案例十五、刘荻事件
   案例十六、彭水秦中飞事件
   (五)、本来当局计划将当事人从重从快判刑的,经过维权,当事人被轻判的
   案例十七、南都事件
   案例十八、邓玉娇事件
   (六)、侵权当事人被审判和撤职的
   案例十九、李思怡事件
   结语

   
   中国维权运动之兴起
   
   何为中国维权运动?被称为“自由的百科全书”之维基百科的定义是:指中国公民“透过游行、法律控诉及媒体曝光等,挑战政府或大企业的权限,以维护自身权益”。接着,维基百科解释说:“维权运动约于2000年后在中国大陆开始,在2003年逐渐成形”。
   
   2003 年之所以能成为维权运动兴起的标志,是因为这一年先后发生了孙志刚事件、孙大午事件、李思怡事件、杜导斌事件等一系列维权事件。围绕这些事件发生的公民自发抗争和捍卫权利的活动,推动了现行法规与政策的改革,赢得了无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启蒙了民众的权利意识,鼓励了大批公民投入维权行动。
   
   此后,“维权运动”就成为一个热门词汇。如今,在百度(www.baidu.com)搜索“维权运动”,其结果为“找到相关网页约212,000篇”;而在谷狗(www.google.com)搜索“维权运动”,其结果则为“获得大约3,120,000条查询结果”。由于网络通常是当代社会状况的反应器,从这个搜索结果可以发现,“维权运动”已成为大众主流话语。
   
   为什么中国公民维权运动能够在21世纪初兴起?实际上,这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启蒙了民众的权利思想。从1978年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思想启蒙以及民主运动之洗礼,自由主义思想终于在1998年凸现出来。这一年,与自由主义有关的几起事件为:中国学界发表文章纪念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顾准日记》正式出版时,李慎之在序言中将顾准的思想追求明确表述为“自由主义”;刘军宁编辑出版《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一书,凸现了北大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作为一套思想体系,其中必然包括权利思想。权利思想的传播与启蒙,为维权运动的兴起提供了思想基础。
   
   其次,国际人权知识与条约在国内传播,为维权运动提供了国际法保障。 1998年,中共当局分别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至今中共当局还没有批准这两个国际公约,但签署本身就会使其中的国际人权知识在国内传播。而且,中共签署这两个国际公约的行为,还导致国人去追寻《世界人权宣言》等其他国际人权宪章与人权条约。
   
   除此之外,还有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12月9日,通过的《个体、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与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宣言》(简称《人权捍卫者宣言》)。宣言第一条宣布:“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也就是说,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权维护者。无论律师、记者,还是医生、工人,都可以成为人权维护者,维护他人或自己的权利。虽然这一宣言通过之后,中共当局一直拒绝向国内宣传。但是,在国际人权组织的帮助下,国内人士近年来开始了解到这一宣言。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内维权人士,开始自称为“人权维护者”。
   
   第三、人权入宪,为维权运动提供国内法保障。2004年年初,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至此,维权人士可以利用《宪法》这个武器进行维权。虽然人权入宪时,维权运动已经开始。不过,人权入宪本身就是公民维权运动推动的结果。
   
   第四、国际舆论的压力以及国际人权组织的援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九运动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人权关注加大,对中国官方对人权持续的、大规模的侵害,不断发出谴责的声音,这客观上也帮助了人权知识和观念的传播语言。同时,国际人权组织一方面对中国政府的得侵权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另一方面也采取各种措施具体支持国内人士采取维权行动。
   
   第五、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的兴起,为维权运动提供了有力武器。互联网、手机兴起之后,使得维权行动的成本大大降低。维权人士可以很方便地利用互联网、手机,将维权案件的材料,通过文字与图片,快速地传遍到世界上的各个角落。在没有互联网时,要发起一场签名运动,需要一个一个地打电话或面谈,这会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而在互联网时代,只需要群发一封电子邮件,或者在网上将签名信贴出,就可以征集到大批签名。而且,也正是互联网,不仅扩大知识分子的参与空间,而且为底层大众提供了参与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参与到维权运动中,甚至自己发起维权运动。这是中国维权运动风起云涌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六、大众化媒体的介入,为维权运动提供了舆论支持。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大陆开始兴起一场大众化媒体浪潮。这些报纸,如《南方都市报》、《燕赵都市报》、《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新快报》、《华夏时报》等,都属于大众化报纸。在商业竞争压力以及记者良心驱使下,这些媒体报道了大量的维权案例。
   
   第七、独立经济力量的出现。在此之前,由于当局垄断一切资源,不服从者就不得食。为了饭碗与生存,不敢轻易起来与之对抗。而现在涌现出大量的民营经济、个体经济所有者以及自由职业者,他们不受中共当局直接的经济控制,所以当他们自己或别人的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时,他们敢于站出来维权,发出独立的声音。
   
   第八,维权律师群体的出现。本来,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权公民权利的。但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国内某些律师,要么与官方勾结,共同对公民权利进行侵害;要么因为胆小怕事或只为了赚钱,不敢接与公民权利有关的侵权案件。所以,中国出现了专门接与公民权利有关的侵权案件的律师。这类律师被称为维权律师或人权律师。当然,在维权运动兴起之前,维权律师可能就只有少数几个人,这时还不存在维权律师群体。不过,随着维权运动的兴起,加入维权律师阵营的律师越来越多,才出现维权律师群体。可以说,维权运动的兴起与维权律师群体的出现是相互促进的。
   
   第九,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与日益加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当局推行权贵资本主义路线,集权于官,与民争利,垄断资源,强取豪夺。其结果是权贵集团成员滥用公权,滥施暴力,横征暴敛,举家暴富。而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大众的切身利益则受到严重侵害,住房被强拆,土地被强征,财产被强夺,自由被强暴。
   
   第十、国内人权 NGO的出现。1998年,四川省成都市公民黄琦在成都建立了天网寻人事务所(后改名为“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成为国内第一个公开宣布成立的人权组织。此后,公民维权网、“阳光宪道”(后改名为“公盟”)、“维权网”、“民生观察”、爱知行研究所、“益仁平中心”、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中国律师观察网、传知行研究所、德先生研究所等大批非政府人权组织和网站纷纷建立。虽然这些人权组织和网站的建立,可能是维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的存在,却进一步推动了维权运动的发展。
   
   
   维权典型案例之简介
   
   自公民维权运动兴起以来,每年都会涌现出大量的维权事件。这些维权事件的主体是一个一个的公民以及公民群体。按照他们的职业与行业可以分为:业主维权、工人维权、农民维权、民办教师维权、学生维权、网民维权、农民工维权、知识分子维权、退伍军人维权、出租车司机维权、强制拆迁户维权,甚至还出现警察维权、城管维权。可以说,维权主体已经遍及中国的各行各业,即每一个行业与职业都存在维权主体。
   
   在这些维权事件中,维权人士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有发表抗议文章,联合签名抗议,集会游行(有些地方叫“集体散步”)示威,散发传单,绝食抗争,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起诉,调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国际媒体进行追踪报道,引起国际人权组织、国际社会以及联合国的关注,呼吁中国政府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支持等。
   
   不过,由于维权案例实在太多,本报告不可能将所有维权案例都一一加以分析,只能选择一些具有重大影响以及有代表性的维权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侧重于对这些典型个案进行解析并试图总结出其中的经验教训以资借鉴。
   
   
   (一)、促使侵权法律、法规的变革与废除
   
   案例一、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在广州工作、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外出上网。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当晚出门时,他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他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遭遇警察检查暂住证。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为了确保“两会”顺利召开,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 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因未办暂住证以及未带身份证,孙志刚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黄村街派出所。
   
   在查问过程中,由于孙志刚性格倔强,认死理,所以与警察顶了嘴。警察决定将其以“三无人员”收容,并伪造了“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生活来源”和“无合法证件”的审问笔录。前来保释孙的同学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
   
   次日(即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9个小时后,孙向中转站护师殷孝玲,报告自己有心脏病,因为紧张而心慌、失眠,要求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中转站遂以“心动过速待查”为由,于同日晚10时许,将孙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治疗。据孙的父母后来说,孙志刚身体一向很好,从没听说有心脏病。孙何以声称自己有心脏病无从得知。他的一位朋友猜测说,或许是他以为医院的待遇会更好一些。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个救治站只有四名医生和10名护工,却要照顾近200病人。孙正是在这里因“不听话”、“太闹”而被殴打致死。
   
   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上,孙志刚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背部的出血区几乎覆盖满了整个背部,其状惨不忍睹。
   
   孙志刚家人在广州奔走了30多天,找了派出所、检察院、民政局、卫生局几十个部门,但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由于在广州人生地不熟,家属为了打官司,只好在家乡请律师。然而问了五个律师,他们一听与政府打官司,都不敢接。后来终于一个律师王向兵敢接,让他们做尸体解剖。家属凑了4000块钱,找到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该中心出具了《检验鉴定书》,明确确认“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并说,“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同时发表评论《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首次披露了孙惨死后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南方都市报》的热线几乎打爆,接到数百条热线电话,甚至不少读者还发来传真。读者们纷纷要求彻底调查,严惩凶手。
   
   文章就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网民一片愤怒,纷纷要求调查真相,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彻底查清此事的各个环节,为无辜者申冤。
   
   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南方都市报》关于该案的报道,并开始追踪报道。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排山倒海般的谴责和抗议也对广州当局形成了极大压力。”
   
   5 月4日,人民网发表了网友“锦秀文”的《孙志刚案,是谁在“装聋作哑”?》。看文章的风格,这个“锦秀文”应该不是普通的网友,有可能他就是人民日报的评论员,甚至更高级的官员。对此,《南方周末》后来在《人民网文章增加了侦破孙志刚案的决心》报道中说:“据一位了解孙志刚案件调查经过的人士对南方周末说:‘可以说,这篇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的决心。’”
   
   这篇文章加上一位记者向中共中央递交的内参,致使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都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彻查此案,严惩凶手。
   
   5月13日,新华社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13名疑犯被缉捕》为题,报道该案疑犯已被缉捕的消息。并且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高度重视此案,公安部派工作组赴广东督办,由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和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侦破。
   
   6月5日,广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嫌的警察在天河法院;涉嫌的医护人员在白云法院;涉嫌的8个“护工”在中级法院。虽然当局声称“公开审理”,却“徒有虚名”。庭审气氛相当紧张,经过挑选的旁听者必须通过两次安检和五次验证方得入内,甚至家属与记者都不能旁听。
   
   6 月9日,法院对12名罪犯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李龙生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而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六人,被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案的结束,因为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暂住证”制度依然还存在。所以,舆论界继续对“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暂住证”制度进行穷追猛打。
   《南方都市报》报道出来后,社会各界人士也立即给予关注。4月29日,余樟法、杨支柱等百名人士致信全国人大,呼吁废止收容遣送和暂住证制度。随后,知名学者旷新年、李陀等5位学者致信全国人大,呼吁改革收容和暂住证制度。
   
   法学界人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萧瀚则于4月30日,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的评论,认为“因为这一切令人发指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审查制度,指向暂住证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条文(例如关于打击卖淫部分),还指向暂时被遗忘的劳动教养制度”,要求将这样的“恶法非法”废除。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师许志永、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师俞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滕彪三名法学博士,则于5月14日,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传真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这不仅推动孙志刚事件的讨论使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并且开启了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在此之前,还没有采用过这一方式,为维权运动增加了一种全新的方法。此后,乙肝维权、强制拆迁等维权行动纷纷采用这一方式。
   
   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评网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联合在北京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讨论会; 5月21日,江平、秦晖等8位学者又就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发表意见。
   
   5月22日,在三博士上书的基础上,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
   
   6月初,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杨支柱又发起《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签名信》,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衔,从广州市以外的地方抽调检察人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孙志刚案专案组,彻查此案。这封信获得贺卫方、秦晖等一百多人签名支持。
   
   在众多法学家以及舆论的压力下,2003年6月18日,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6 月20日,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中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7月21日,民政部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特别指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实施细则》还对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8月1日起实施。
   
   可以说,孙志刚事件的维权取得了成功,虽然广东当局对有关责任警察还存在开罪、判刑较轻等行为,然而毕竟还是对其判了罪,有关官员还受到处罚,而且其家属也得到高达 50万元的赔偿。更重要的是,正如其墓碑所说,“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使得对公民权利广泛侵害的收容制度得以废除,可谓功莫大焉。这将使孙志刚的名字永远铭刻在中国公民权利运动史上。
   
   孙志刚维权事件之所以取得成功,一方面是由于“收容制度”已经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官方也乐意进行修改;另一方面主要的是网络的兴起,再加上此时中共当局对网络控制还不是很严密,使得大量有关案件的报道以及各种维权行动能够通过网络发布出来,广大网民也因此得以广泛参与讨论与抗议,这是维权运动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
   
   案例二、乙肝维权事件
   
   长期以来,由于国人缺乏卫生常识,对乙肝普遍缺乏认识,对这种国际公认的弱传染疾病的传染性谈之色变,因而往往将乙肝携带者当作“危险分子”来防范、排斥,致使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升学、就业、婚恋等社会生活领域遭受到了严重的歧视。
   
   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找工作时因乙肝歧视而杀人事件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更多与周一超同病相怜的“肝胆相照”(www.hbvhbv.com)网友。从而,引发一场乙肝维权运动。“肝胆相照”便成为了“反乙肝歧视”这场维权运动的中坚力量。
   
   2003 年5月,赵玉泓写出28万字的长篇小说《中国第一病》。这是中国第一部反映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的书,后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赵玉泓并不是乙肝患者,而是一位乙肝携带者的妻子。由于其丈夫因是乙肝携带者而遭遇过不幸,从此她不断为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而奔走呼号,她被媒体称为“中国民间护肝第一人”。
   
   赵玉泓只是呼吁,而有人却直接采取行动。2003年8月,“肝胆相照”网友乙肝大三阳携带者“小谷子”在“肝胆相照”公布了违宪审查建议书初稿,并征集签名。此后,经过三个月的修改完善,这份正文5000字,附录1611位公民的签名和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共150多页的建议书终于定稿,并征集到1611位公民签名支持。并将这份建议书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
   
   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此后这一模式多次被各种维权行动采用。何鲁丽收到建议书后,于11月16日批示,“如果法工委已有此信,则转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请他们从专家的角度研究,现行就业(如饮食、托幼……)的要求,提出意见。”
   
   几乎与“违宪审查”同时,即 2003年11月10日,25岁的“肝胆相照”网友“松月”,原名叫张先著,向安徽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歧视乙肝。这个案件被媒体广为报道,影响甚至波及到海外,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肝胆相照”论坛开放了维权捐款资金账号,网友们踊跃捐款提供了资金保障;“肝胆相照”还拿到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和美国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美国乙肝基金会的科学证明,这些都作为重要证据,在庭审中发挥了作用。
   
   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负担。”这一判决意味着张先著获胜。然而,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于4月19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样,张先著获得彻底胜利。
   
   此案的被广为关注并最终胜诉,对乙肝携带者群体来说是一个巨大胜利。此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已经修改了当地公务员录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相当多的乙肝携带者重新获得了公平就业的机会。而在司法部、中宣部、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200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评选中,张先著因此荣获第一名!
   
   在乙肝维权运动中, “肝胆相照”科普版版主“上香”为了支持张先著的法律维权行动,积极联系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和美国斯坦福大学亚裔肝病中心的权威专家,在案件开庭前夕开具了一份的医学证明,为乙肝携带者从医学上首先平反!
   
   2004 年4月26日,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此次会议肝炎防治基金会理事长何鲁丽出席会议,卫生部重要官员,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官员会出席该会,大会还第一次邀请了“肝胆相照”论坛网友上香、松月、孩子他爸、小谷子、蓝色百合作为民间代表参加。
   
   此外, “肝胆相照”网友还发起游说全国两会代表的行动。小谷子等网友将提案蓝本、游说光盘分别寄送给了数十名两会代表。他们的游说取得了成效,在2004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广东35名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了议案,建议国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益;全国政协委员朱永新也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订《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的建议;浙江以及其他许多省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也纷纷提出类似的保护乙肝携带者正当权益的建议。
   
   2004 年7-8月,赵玉泓联合“肝胆相照”与其他五家肝病论坛,共同发起了“联名致信温总理”的活动,在短短20天里就征集了4100名公民的签名。此公开信发起后十天,人事部和卫生部就公布了《公务员体检标准(征求意见稿)》。此信寄出后的第四天`,人事部和卫生部就公布了著名的“8.10公告”。人事部、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要位置登出了对“群众致信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公开回复《人事部、卫生部致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关注者》。
   
    “肝胆相照”等九大肝病论坛,组织撰写出厚达六百多页,包括《关于加强乙肝传播途径及预防办法的科普宣传的建议》、《对“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建议》、《禁止企事业单位入职过程中检查乙肝标志物的建议》、《关于在研究生教育中给乙肝携带者平等受教育权的建议》、《呼吁保障乙肝携带儿童入托、入园权利的建议》、《关于严格规范肝病广告的建议》等六个系列建议信。该建议信于2004年9月13日、14日,送交到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七个相关部委。
   
   2005年1月19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施。其中特别明确了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至此,可以说,乙肝维权运动取得了成功。
   
   2007 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才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此后,上海根据这一规定,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作乙肝两对半检查。至此,乙肝维权运动才在法律上获得胜利。
   
   因为有这样不断以法律为武器的维权与抗议,才能最终使1.2亿乙肝携带者不再受到歧视。这需要乙肝携带者们继续努力。
   
   持续多年乙肝维权运动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没有把它当作政治问题来看待,愿意官民互动推动解决;另一方面是维权者团结一心,持续不断的努力,并充分利用网络力量,调动专家力量、媒体力量以及游说人大代表来推动维权行动。
   
   案例三、胡星斗网站被关事件
   
   2009 年3月25日下午2时52分,著名中国问题学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收到一封题为《非法信息关闭通知》的电子邮件。其内容如下:“尊敬的新网客户:您好!http://www.huxingdou.com.cn网站存在非法信息,已经关闭网站,附件是截图。”
   
   这封邮件来自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www.xinnet.com)(简称北京新网)客服中心的一位叫惠斌的工作人员。北京新网成立于1993年,隶属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中国数码集团旗。它自称是一家国内外知名的信息化基础应用服务提供商。其业务范围包括域名注册服务、网站寄存服务和电子邮箱服务等。
   
   2004年7月30日,北京新网为了配合中共当局监控网站的命令,要在2004年8月4日之前,将没有备案的BBS关闭。
   
   也正是因为北京新网这么配合中共当局对网络的监控,所以它从2005年开始连续多年被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授予中文域名金牌注册服务机构。然而,也正是这家自称“以客户为导向”的“金牌”服务机构,仅仅因为所谓的“非法信息”,而将胡星斗的个人网站(www.huxingdou.com.cn)关闭。
   
   胡星斗的网站,名叫“胡星斗的中国问题学”。它在2000年建立,多刊载胡星斗个人的评论文章及媒体报道。其宗旨是:“研究中国国情,进行思想启蒙,关注弱势群体,探讨现代制度,倡导思想自由,呼唤人性关怀,支持政府改革,防止社会动乱。”
   
   面对网站被关闭,他当即给北京新网打电话,却被告知,网站被关是苏州市公安局网监处(简称苏州网监)的要求。其实,北京新网发来的邮件中,是将苏州网监认为是“非法信息”的三篇文章截图作为附件发来的。
   
   这三篇文章的标题分别是《跨国公司贿赂门,为什么收受贿赂的中国官员平安无事》、《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现代新闻制度——在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上的发言(附:丑陋的传统新闻制度)》、《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实际上,它们都是他以前写的旧文,分别发表于“一年多前、两三年前、四五年前”。可是,就是这三篇旧文,却被苏州网监认为是“非法信息”。
   
   虽然胡已经表示对中国法治不抱任何希望,可是,为了抑制北京新网与苏州网监“受不到阻力”的行为,曾参与各种维权行动的他,还是决定起诉北京新网和苏州网监。为此,他将这一决定向100位律师和法律界朋友群发了邮件,并表示愿意参加他的律师团的请回信。
   
   3月30日,他发出措辞强烈的《关于起诉北京新网公司、苏州网监的声明》,正式宣布开始进行法律行动。这毕竟涉及到网络自由与言论自由,这是胡星斗看重的原因,也是众多律师专家团支持的原因。胡星斗试图小心翼翼地维护“纯法律”这条边界,不让它“扩散”。
   
   4月7日,网民谢昭武发表《致胡星斗先生的公开信》,对其行动表示支持。而国内的《羊城晚报》与海外的美国之音、日本读卖新闻、法国费加罗报、香港《亚洲周刊》等媒体都对其起诉行动进行报道。
   
   5月12日开庭这一天,胡星斗没有去参加庭审,只是让代理律师代为出席。而北京新网同样也没有参加庭审。他们不仅不参加,甚至连其代理人也没有来参加。实际上,被起诉后,北京新网一直试图寻求与胡星斗和解,甚至称给多少钱都可以。然而,他们却不愿意在法庭露面。
   
   5 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做出判决:“该公司在服务期内以胡星斗的网站存在非法信息为由终止了服务,但未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履行了告知胡星斗对信息予以更正的义务。对此,新网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判决新网公司赔偿胡星斗1370元,同时,25元的案件受理费,也由新网公司负担。
   
   这样的“胜诉”判决结果,又让代理律师张星水感到意外。因为他以前曾代理过类似诉讼,“基本上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予受理,一种是受理了,然后因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合同之外的其他原因’判原告败诉。”“合同之外的其他原因”,往往是法院用来回避案件的杀手锏。
   
   虽然起诉北京新网获得了胜利,然而他们依然没有直接证据起诉苏州网监。为此,胡星斗接下来该做的,就是搜集证据,准备到江苏去起诉苏州网监。虽然他对接下来的这场行政诉讼不抱任何希望,可能会象征性递一下起诉书。
   
   无论如何,胡星斗的获胜,被舆论界普遍认为是一个“里程碑”。对此,代理律师张星水表示,“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诉服务商,据我所知,这还是第一次胜诉。”
   
   也正是其“里程碑”意义,《南方周末》对此作了题为《被关停网站告赢封网执行者》的采访报道,而《南方人物周刊》则作了题为《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诉服务商,这是第一次胜诉》采访报道。而诸多海外媒体也都对此作了报道。
   
   对于大兴法院的判决,媒体评论员郭光东认为这“创造了一个好判例”。对此,沈栖在《新民晚报》发表文章认为: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好判例”。沈栖进而分析说:“其蕴涵的价值至少有这么三点:一、网络纠纷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二、网民的个体声音将受到法律保护;三、获得司法救济的网民作为自然人与任何法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不应存在以强凌弱、以众欺寡的态势。”
   
   实际上,这个案例并没有推动法律、法规的变革,之所以把它放在这里,是因为它可能会推动中国的网络自由。不过,要真正达到推动网络自由的法律出台,还需要更多网民采取更多的行动,才能最终实现。
   
   (二)、促使政策或决策停止实施
   
   案例四、20万巴蜀农民强割阑尾事件
   
   1999 年11月初,因出国打工而被拖欠工资的曾全福,抱着“抓一根救命稻草”的心理,来到成都天网寻人事务所。本来,曾全福只希望反映其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在他看来,工资是最重要的。然而,天网创办人黄琦通过与之交流,发现最重要的并不是工资问题,而是被强割阑尾问题。并从他那里了解到,有近20万与曾全福一样出国打工的人,都被强割阑尾。
   
   这些人出国打工,是当地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而且,他们出国前,当地政府还协调,与他们签订割阑尾的劳务合同。对此,天网负责人黄琦觉得,强割阑尾这种特大恶性侵犯人权事件才是“新闻点”,于是决定从此着手进行维权。其后,经过深入调查与核实取证,黄琦用笔名“难博”在天网以《上亿劳务费那里去了?数千人切除阑尾合法吗?》为题,对此事件做出了详尽报道。
   
   这一报道引发了《辽沈晚报》、《福州晚报》、《羊城晚报》、《华声报》、新浪网、《重庆商报》、《扬子晚报》、《江南时报》、《圣荷西水星报》、《太阳报》、《凤凰卫视》、《明报》、美国之音、多维新闻网、博讯、台湾明日电子报等国内外数百家媒体风起云涌的追踪报道。
   
   甚至中央电视台的《现在播报》、《焦点访谈》栏目,还派出了多批记者进行多次实地采访。后来因为国安部长给中央电视台台长打电话说怕问题闹大了影响中国加入世贸而未播出。
   
   后来,黄琦又设法将资料送达中共中央政治局,当时的总理朱�基看到后,立即批示,并派出多部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紧急赶赴四川进行调查。中共当局立即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了切除人体器官的做法,扫除了世界罕见而中国延续多年的特大恶性侵犯人权事件,保障了之后出国打工的数十万中国劳工的权利。随后,中共当局还对不少受害者进行了程度不同的经济补偿。
   
   这一事件被认为是大陆迄今为止最成功、影响最大、速度最快、受益人数最多的维权案例。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还导致了“摘除阑尾”这一恶法的废除。它由黄琦和至今不愿透露姓名的体制内人士共同发起,调动了大量海内外媒体以及网络媒体进行追踪报道,获得了中共最高当局的积极回应与正面应对,是中国维权时代无可比拟的典范案例。
   
   这一事件之所以最终能够取得成功,除了天网作为维权组织介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能够捕捉到事件的关键点,即摘除阑尾。这个关键点才是吸引媒体进行追踪报道,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也是维权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案例五、厦门PX事件
   
   厦门市政府决定在海沧区台商投资区,引进由腾龙芒烃(厦门)有限公司投资的PX化工项目。2004年2月,由国务院批准立项。其后,国家发改委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PX项目中,并于2006年7月8日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这得到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顶力支持。
   
   PX 即对二甲苯(P-Xylene),在化纤、合成树脂、农药、医药、塑料等众多化工生产领域有着广泛的用途。但PX是一种有毒的、具有芳香气味的、无色透明液体,对人体危害大。据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赵玉芬说,它“属危险化学品和高致癌物,对胎儿有极高的致畸率”。因此,在她看来,“联苯厂存在特别重大的安全性隐患,是不能靠近城市的,至少要建立在100公里以外,城市才能算安全。”
   
   然而,厦门PX项目的中心地区,距离厦门市中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鼓浪屿均只有7公里,距离拥有5000名学生(大部分为寄宿生)的厦门外国语学校和北京师范大学厦门海沧附属学校仅4公里,距离新开发的“未来海岸”居民区只有4公里。
   
   2006年11月底,赵玉芬与田中群、田昭武、唐崇悌、黄本立、徐洵五位院士,联合给厦门市委书记何立峰写信,要求停建或者迁址。12月上旬,赵玉芬又分别给福建省委书记卢展工和省长黄小晶去信反映,提议将PX项目迁出厦门。
   
   为此,厦门市民不得不采取维权行动。 “未来海岸”小区的业主们于2006年6月11日,组成“厦门611环保志愿者联盟”,决心阻止尚未兴建的PX项目上马。然而,他们给海沧区政府发去投诉信,无效;给厦门市长邮箱不停发邮件,邮件又被不停转回到海沧区环保局,无效;给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寄去投诉信,有去无回,无效;打市长热线,还是无效。
   
   后来,《中国经营报》的一篇报道,使这一事件进入公众与媒体的视野,更多的厦门市民参与到维权行动中。他们开始在厦门著名的网络社区小鱼社区、厦门大学的公共BBS上,对此进行讨论。关乎PX项目的帖子,总会吸引数以万计的点击率。他们还纷纷建立起反对PX的QQ 群,其话题也由PX项目的危害逐渐转移到了如何用实际行动“反对PX,保卫厦门”上。
   
   著名专栏作家连岳发表多篇文章冲破信息封锁进行呼吁。更有人发出短信号召:“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行动吧!参加万人游行,时间六月一日上午八点起,由所在地向市政府进发!手绑黄色丝带!见短信群发给厦门所有朋友!”
   
   据说,这条短信被百万厦门市民转发,以致于“有没有收到短信?”成为厦门人的问候语。据此,一向大胆感言的《南方都市报》于5月29日,以封底整版发出《厦门百万市民同传一条短信?》的报道。全国各大网站在头条等醒目位置纷纷转载,网民积极响应。
   
   6 月1日早上8点,厦门市民开始聚集在厦门市政府门口。带着黄丝带的近万市民喊着“要求停建,不要缓建”、 “抵制PX项目,保市民健康,保厦门环境”等口号进行游行。依照中共法律,游行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因此组织者避免说“游行”而说“散步”。这就可以逃避中共的法律,也可见厦门人的智慧。
   
   虽然当局依然将游行定性为“非法集会”、“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可是,经过两天的游行,厦门市民的力量已经展现出来。即使当局穷尽一切可能手段,也没能成功压制。
   
   实际上,对于这场抗议游行活动,厦门当局早已获悉,毕竟中共体制无孔不入。早在短信转发高潮之时,厦门市长刘赐贵就已经召集很多厦门市府人员开会讨论因应作为,要求媒体一律不准报导此事,活动组织人员将给予惩处,网站一律封杀相关讨论,关闭了集中讨论PX事件的“厦门小鱼论坛(www.xmfish.com)”。甚至,连《凤凰周刊》256期,由于有关于厦门PX的报导,因此被厦门市政府要求下架,不准销售。
   
   另一方面,厦门市委书记何立峰则下令,厦门市委、市政府人员及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亲属,六月一日当天不得上街,不得围观,不然所属领导将必须接受连坐处分。政府旋即通过各种孔道宣布,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严禁请假、上街,学校停止放假。
   
   除此之外,厦门当局还对游行组织者进行抓捕。然而,这也没能阻止游行信息的传播,毕竟进入了信息时代,不仅有互联网,而且有手机。控制了大型网站,并不能控制小型网站。因此,游行现场的消息、视频与照片,则通过手机、相机发布到网上。
   
   更重要的是,这次游行时,网民“北风”、“令狐补充”、“三七”等通过手机短信,在牛博网进行现场直播,更是让游行消息传遍了世界。
   
   在公民游行抗议及舆论的普遍压力下,厦门当局不得不举行了市民座谈会,106名与会的市民代表中,近九成反对PX项目落户厦门。而在15位发言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14人反对PX 。之后,厦门PX项目被叫停,改前往漳州漳浦县古雷港。
   
   厦门PX事件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多方博弈的结果。除了厦门大学专家之外,最主要的还是由于厦门市民敢于采取理性“散步”的方式,并通过被称为“第五媒体”的手机以及“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的传递信息。
   
   为此,《南方周末》和《南方人物周刊》都把2007年度人物的称号送给了“厦门人”,因为他们“以勇气和理性烛照未来”,“厦门人不认为自己做了惊天动地之事。但或许,如果足够幸运,他们的行动,会帮助中国敲开现代公民社会的大门。”
   
   案例六、新京报事件
   
   2005 年12月28日,《新京报》总编杨斌和两名副总编孙雪东、李多钰同时被免职。这是由于中宣部认为,《新京报》在王斌余杀人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广东兴宁矿难、松花江污染等事件中“多次犯错误”。因此,为了让《新京报》听话,他们决定让被称为“第二《人民日报》”的《光明日报》来全面接管,让《光明日报》所占的股份从49%变为51%,《南方日报》所占的股份从51%变为49%。
   
   《新京报》三分之一编辑记者对此表示抗议,近100人于12月29日罢工。尽管接管《新京报》的高层官员警告说,坚持罢工的人将被开除。但他们还是坚持罢工,致使第二天,即12月30日出版的《新京报》版面不到平日的一半,而且版面尽是来自新华社的电讯稿。
   
   自1949年中共统治大陆以后,还从来没有过新闻人员罢工。因此,路透社、法新社《美国之音》、英国BBC等国际媒体,立即纷纷对这消息进行报道。国内一些媒体人士也纷纷发文声援《新京报》。
   
   北京市网络新闻管理办公室则发出通知:“各网站近期将‘新京报’设为论坛、新闻跟帖和博客网站过滤关键词,立即执行。”因此,大量与此有关的博客被关闭,博客文章被删除。
   
   在员工罢工压力下,中共当局不得不同意原已决定撤换的两名副总编孙雪东、李多钰保留职位,只撤换总编杨斌。而《光明日报》集团原定入主《新京报》的四个人也暂时搁置,总编一职暂由《新京报》社长戴自更兼任。随后,罢工的《新京报》编辑记者复工。
   
   可以说《新京报》编辑记者的维权行动取得了成功。不过此事也给他们留下了阴影,其后,众多记者编辑纷纷选择离开《新京报》,去了搜狐(www.sohu.com)、和讯(www.hexun.com)等网站工作。
   
   案例七、重庆出租车事件
   
   2008年11月3日,重庆近9000名出租车司机罢运。约占重庆所有出租车(16000)的56%。其主要原因是出租车公司提高“份子钱”。
   
   谈到“份子钱”,需要先谈一下出租车的经营方式。在中国大陆,出租车作为一个行业形成气候,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本来,作为一个行业,就应该依照市场经济的方式运作。可是,各地政府却把它看作“特殊行业”,即所谓的“窗口行业”、“城市名片”,认为它关乎到本地的形象,便成立了专门部门,采取计划经济的“审批制度”。
   
   虽然全国各地的“份子钱”不同。如北京单班(一个司机单独开一辆车)为4654元、双班(两个司机分时段合开一辆车)为7668元;上海双班为10000元;南京双班为6000多元,重庆双班为7000到8000元。但各地的出租车司机都必须没日没夜地干,将其总收入三分之二缴纳给公司,才能为自己留下三分之一。中央电视台在其《出租车“份儿钱”黑洞》调查中发现,出租车司机一天要干13个小时,最后两个小时的收入才属于自己。
   
   本来,“份子钱”太高,就已经使重庆出租车司机怨声载道。再加上加气难、罚款多、收费高等问题,更使重庆司机怒火中烧。早在2008年7月,重庆出租车司机就有罢运之意,他们约定在7月14日当天集体“休息”,后来由于紧临奥运,重庆当局予以化解。
   
   在这种一触即发的情况下,重庆当局却还出台了针对出租车绕路、拒载等问题的专项整顿政策,成为罢运的导火索。
   
   与以往历次群体事件一样,罢运一开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局就认为是“少数人操纵了这次出租车全城罢运事件”,重庆公安机关也以高压姿态劝阻罢运并告知公众将全力调查操纵罢运的“幕后黑手”。
   
   但很快,这种定调有了变化。当日上午,重庆当局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应急预案。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当局将这一事件的定性由“少数人操纵”改为“因受阻不能正常营运”。而对司机们提出的“管理费过高、加气难、租价不合理及黑车泛滥”等四项要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负责人则开始明确表态,“罢运的四项诉求有其合理性”。政府发言人则说:“由此给广大市民带来的出行不便,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与以往发生群体事件不一样的是,这次没有对媒体进行封锁。
   
   与此同时,重庆有关部门陆续推出的处理措施还包括:下调“份子钱”;被砸车辆由企业和车主自行出资修理;着手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分会;严禁偷拍纠违行为,偷拍者将被处理甚至清退出执法队伍,还要在摄像点前摆设样式统一的公告牌,公告牌内容统一为“前方有移动摄像点”,有关部门还要发布最新的“电子眼”分布地图。
   
   之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又与出租车司机、市民代表进行对话。在中国的群体事件中,省委书记薄熙来(重庆为直辖市)与维权代表对话,在此之前是没有的。不仅如此,重庆电视台还对这次对话进行直播。
   
   11月18日,经重庆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重庆市交委主任丁纯,交委副主任、市运管局局长梁培军行政警告处分。
   
   重庆当局还下发通知,要求重庆市155家出租车公司在11月底前为出租车司机建立工会组织。重庆市总工会还邀请重庆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代表和出租车驾驶员代表,在11月18日的下午展开平等协商,就出租车营运收入分配、驾驶员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出租车营运管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至此,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基本平息。不过,这只是平息,并没有彻底解决出租车存在的垄断问题。对出租车问题深有调查研究的记者王克勤认为,出租车最适合个体经营,并不需要一个公司在上面管着,收取垄断利润。
   
   虽然如此,这次罢运及其解决模式,引发了连锁反应。重庆罢运的第二天,即11月4日,山西朔州近200名出租车司机罢运;11月8日,湖北荆州数百出租车也进行罢运;11月10日,海南三亚上百名出租车司机罢运;同日,甘肃永登上百辆出租车罢运;11月20日,广东汕头一千多辆出租车司机罢运;11月27 日,广州2000多名出租车司机罢运;2009年4月10日,湖南岳阳出租车司机罢运……,这一连串罢运事件,都是在重庆的带动下进行的。
   
   实际上,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并不是中国大陆第一次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早在2004年7月30日,宁夏银川就发生了出租车罢运。而2006年7月1日,北京就有20%的出租车司机进行罢运。2008年10月23日起,湖南凤凰300多名出租车司机罢运。这所有的罢运事件,都指向“份子钱”。
   
   对出租车司机而言,他们维权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取得个体经营权,不再为别人打工。对此,他们的维权道路还很漫长而艰辛。
   
   案例八、冰点事件
   
   2006 年1月11日,中国青年报第574期的《冰点》周刊,刊登了中山大学哲学系袁伟时教授《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一文,引起中共中央宣传部强烈不满。于是,共青团中央宣传部于2006年1月24日上午,发出《关于对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错误刊发〈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的处理决定》,下令:“1、对中国青年报社党组副书记、总编辑李而亮,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主编李大同提出通报批评;2、责成中国青年报对冰点周刊进行停刊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冰点周刊停刊整顿自2006年1月25日起。”而同日下午5时,中国各大媒体接到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北京市新闻局等部门的通知,禁止报道“冰点周刊”停刊事件,要求“不许刊登任何冰点停刊整顿的消息和评论”、“不许参加冰点编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不许炒作”、“要保持距离”。
   
   “冰点”是《中国青年报》著名的新闻品牌栏目,由李大同于1995年1月6日创刊。1998年,“冰点周刊”增设专门发表时事评论的栏目“冰点时评”。 2004年6月2日,“冰点周刊”由1版扩展为4版,增加了文化、科学、人物等版面。“冰点”创刊当年即获《中国青年报》读者评选的“我最喜爱的专版”。第二年又入选第二届“中国新闻名专栏奖”。2005年,“冰点时评”专栏入选第三届“中国新闻名专栏奖”。
   
    “冰点”被停刊,袁伟时的这篇文章只是导火索。早在2005年5月25日,冰点刊发台湾学者龙应台的《你可能不知道的台湾》,首次客观真实地向大陆民众介绍了台湾几十年来的变化和发展,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好评,却被中宣部批评,“处处针对共产党”。6月1日,冰点又刊发徐临江的《平型关战役与平型关大捷》,首次在中国大陆官方媒体上报道了国民党军队在此次战斗中的牺牲,又被中宣部阅评组批评,“美化国民党,贬低共产党”。12月7日,冰点又刊发胡启立的《我心中的耀邦》一文,又被中宣部批评违反“没有自选动作”的规定。这一系列事件,促使中宣部决定对“冰点”算总帐。
   
   2006年1月29日,原人民日报社长、总编辑胡绩伟发表《钳制舆论的新纪录——声援〈冰点〉周刊》,批判了中宣部。
   
   2月2日,朱厚泽、李锐、李普等13位原中共重要官员,联合签名发出《关于冰点事件的联合声明》,认为“《冰点》终被中宣部假手团中央的宣传机关下令停刊整顿,这是中国新闻恶性管理制度长期作祟的集中爆发,这是中国新闻界的重大历史性事件。”
   
   2 月6日,李大同把举报中宣部的《关于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被违法停刊整顿的申告》交给中青报社党组书记王宏猷,希望王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转交该申诉书。王宏猷于2月13日,转达团中央的回复:“在经多人研究了党的各项章程之后,认为上级党组织没有义务一定要转交党员的申诉,所以决定不予将此申告向中纪委转交,退回本人自行处理。”随后,李大同将此申诉书通过其他途径直接递交到中纪委。
   
   李大同的抗议,两天内就获得175名海内外著名人士的签名支持。
   
   被迫停刊当天,台湾作家龙应台即写出《请用文明来说服我──给胡锦涛先生的公开信》,第二天在香港《明报》、台湾《中国时报》等香港、台湾、新加坡与美国多家媒体上同时发表,为声援《冰点》打开序幕。
   
   而“冰点”的作者崔卫平、丁东等13人于2月14日发出《致政治局常委的公开信》,呼吁胡锦涛及中共中央各位常委,“制止团中央宣传部的违宪行为”。因为“冰点”停刊违背了宪法第35条,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
   
   为了声援“冰点”,中国青年报的读者则发起退订行动。令一些读者则准备采取法律行动,起诉《中国青年报》违约。后因“冰点”复刊而作罢。
   
   在海内外舆论及中共元老的压力下,团中央不得不让“冰点”复刊。于是,中国青年报社党组于2月16日发出《关于对冰点周刊整顿和争取早日复刊的处理决定》,宣布“冰点周刊于2006年3月1日起复刊”。同时,要求总编辑李而亮“对把关不严做出深刻检查”,编委会“向团中央写出书面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进一步端正办报思想、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扣除李而亮、潘平当月奖金,扣除李大同当月绩效工资,并且分别免去李大同、卢跃刚的冰点周刊主编、副主编职务,调往不管事的新闻研究所工作。而且决定“认真组织批驳袁伟时《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一文的文章,在冰点周刊复刊第一期刊登,以消除已经造成的恶劣影响。”
   
   虽然复刊后的冰点不再具有先前的影响力,但在众多方面的抗议下,中共当局不得不同意“冰点”复刊,也可以说冰点事件的维权还是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实际上,这次维权事件之所以能够成功,这是因为在此之前,中共当局对报社进行处罚时,从来没有遭遇过这样的反抗,所以中国青年报人的反抗让其措手不及,在强大的压力下,不得不同意复刊。
   
   (三)、被侵权者获得赔偿或赔偿大幅度提高
   
   案例九、周国聪事件
   
   2000年4月12日,唐德荣终于从成都市公安局保和派出所,拿到儿子周国聪死亡时的照片。周国聪眼、耳、鼻全都出血,血肉模糊,半睁着双眼。显然,周国聪是被打死的。看到这张照片,母亲唐德荣当场晕了过去。此时,距周国聪死亡已经十一年了。
   
   1989 年6月6日下午4点左右,周国聪下班后骑车路过人民南路,被公安人员误抓进宁夏街看守所。此前“六四”期间,年仅15岁、初中刚毕业的周国聪曾参与了成都天府广场的示威活动,公安机关要他写悔过书。对此,他予以拒绝。因此,他第二天被殴打致死,尸体被当局匆匆火化。
   
   其后,母亲唐德荣经过多方了解,得知周国聪死在看守所工棚里,死后未通知家属,也未征得家属同意就以“无名氏”为名私自火化。对此,唐德荣找到宁夏街看守所预审股长孙占杰,孙对她说:“你儿6月6日被抓进来,后脑左边有个大青包,系被打死的,不是病死的,他根本无病。”她找到金牛检察院,接待她的李科长说:“为你儿子的死,我已查看过被判刑的、枪毙的人名单,都没周国聪的名字,你儿的死,成都市公安局和保和乡派出所都有责任,你去找他们。”
   
   然而,她多次找到成都市公安局。第一次,黄林科长说:“你儿在审讯中支持不住,坐下去就死了。”第二次,又说:“你儿是被看守所的其它人打死的。”第三次则说:“你儿在未抓前就有病,是病死的”。几次谈话不能自圆其说。以后再找成都市公安局,他们互相推诿,甚至避而不见。
   
   为此,从1989年开始,唐德荣由派出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金牛区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人大一直到公安部上访。1998年公安部对此批示:“四川省厅,唐德英等1人,于4月27日来访,反映1989年6月6日,其子周国聪被成都市宁夏街派出所抓去关在看守所内,后死于看守所内,并被火化,要求查明死因,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请接洽处理”。然而,对公安部的批复,成都市公安局一直拖着不办,并扬言,不管告到哪里,我们不办就没办法。
   
   于是,毫无办法的唐德荣只好于2000年5月中旬,找到成都天网寻人事务所。经过半个多月的认真准备,天网于2000年5月31日发出题为《11年来,孩子依旧半睁着双眼看着世界、看着我们、看着他们》的文章。
   
   这是自“六四”屠杀以后,国内刊登的第一篇公开呼吁要求对“六四”死难者进行赔偿的文章。这篇文章以及周国聪死亡时惨不忍睹的照片,在海内外引起巨大影响。后来,黄琦因此被捕入狱,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五年监禁,直到2005年6月3日才出狱。
   
   在入狱前,黄琦为唐德荣筹划了进一步的索赔方案。出狱后,他又为此继续奔走。最终,2006年4月28日,天网公布成都锦江区政府沙河办事处“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领导”,决定给周国聪的母亲唐德英发放七万元人民币困难补助金的消息。虽然政府强调这是“困难补助”,不是“赔偿”,并要求“立据保证息诉”。由于唐德荣生活十分困难,因此接受了。
   
   这是自“六四”屠杀之后,中共当局首次向“六四”受难者家属支付赔偿金。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对此,亚洲周刊甚至评论说,“中国当局对‘六四’事件的禁制已出现松动”。然而,这一事件却引发出一场争论。而中国国情咨询网对此进行调查,超过70%的网友也认为是“标志性事件”。
   
   然而,作为“天安门母亲”运动发起人的丁子霖发表声明,一方面认为这一事件“具有一定的标志性”,对唐德荣“争取到一份困难补助表示欣慰”,另一方面认为“一桩政治杀人案自然就此了结”,对此“深表遗憾”。刘晓波也发表《支持天安门母亲》,一方面认为唐德荣取得了“有限实效”,另一方面却认为这是“封口费”。
   
   而黄琦也认为,“所谓‘困难补助’之说,毫无疑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只是中共的一种托辞”。不过,在他看来,唐德荣生活十分困难,“先拿到‘困难补助金’,就能说明政府认错了,才能有下一步,这是重要的突破口。”
   
   确实,在中国维权,目标必须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实现维权目标,需要具有妥协精神。而且,应该允许存在不同的维权方式。正如冉云飞所说:“每一种维权方式,你可以不认同,但要尊重别人的选择,自由主义者的态度是尊重别人的选择权利。”
   
   具体到本案而言,由于唐德荣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她甚至曾希望天网给以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她不可能像丁子霖女士一样,坚决要求先对“六四”平反,再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唐德荣不可能“饿着肚子维权”。
   
   而且,在当前情况下,中共当局不可能平反“六四”。平反“六四”只能是一个长远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维权行动必须取得一定的效果 ;只有取得效果的维权,才会鼓励当事人继续维权,甚至鼓励别人采取维权行动。许多人之所以不愿意维权或者维权不能坚持下去,就在于看到维权没有取得效果。取得了一定的维权效果,才能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行动。也就是获得赔偿之后,才能进一步要求平反。
   
   案例十、灵宝王帅事件
   
   2009 年3月6日下午两点,居住在上海的24岁青年王帅,在其工作的公司被上海刑侦5队警员带走,以“诽谤”罪关押在上海第二看守所。三天后,被其家乡的警察贺彦伟、李平拷往河南灵宝,关押在看守所。他遭受此祸,仅仅是因为在在天涯社区贴图专区以网名“pp_105”,发了篇“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4/767148/1/0/1.shtml)的帖子。
   
   实际上,这是一起强制征地事件。2008年5月28日,河南灵宝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强制“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导致约3万余农民失去土地。
   
   王帅的老家在大王镇南阳村,他在电话中得知此事后,觉得政府所为明显违法,他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递交举报信,但一直没有结果。
   
   2月12日,王帅“迫于无奈和义愤,想通过网络曝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于是将照片发布到网上。”为了吸引大家的注意,王帅用了一个当时热门的名字“抗旱”,附上图片,进行讽喻的解说。
   
   这条帖子一上网就火了,在天涯被被推荐为头条,继而被各大门户转载,推荐到首页。王帅想引起注意的目的达到了。不仅网民热炒,甚至当地政府也对此进行关注。当地政府关注的结果之一就是去他家,找他家人。随后,又跨省到上海将其抓回。
   
   王的家人与政府达成协议后,警方于3月13日,以“证据不足”将王取保候审。警方要求王保持沉默,并每两个月写一封“对发帖行为的思想认识”给他们。
   
   王帅出来后给《中国青年报》发了封邮件。当天,《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俊秀对其作了回复。他们约定,让王帅回到灵宝接受采访。4月8日,采访以《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 一青年举报家乡违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为题发出。随后各大网站进行转载,网民普遍谴责灵宝当局这种“以言治罪”的行为。
   
   其后,王俊秀又发表多篇文章跟踪此事,其他媒体也逐步跟进报道。在网络媒体、平面媒体的舆论压力下,特别是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的压力下,灵宝当局不得不于 4月15日,发出《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承认错误,“对王帅发帖事件的处理,我们公安部门执法是有过错的。市委、市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在信息中心发布的回应,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答复中,灵宝当局承诺,将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2.89万元。而对王帅被捕事件,答复表示:“已向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在此向王帅及家属赔礼道歉。(一)4月15日,灵宝市公安局已对王帅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并派专人赴上海当面向王帅本人道歉。(二)责成灵宝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1号令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按《国家赔偿法》对王帅予以赔偿。”
   
   同一天,灵宝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办理王帅一案涉及人员的处理意见》:“一、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分管网警大队工作,对错案的发生负有审核定性不准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二、灵宝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黄立忠,对错案的发生负有审核定性不准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三、灵宝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李平,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四、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贺彦伟,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五、灵宝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随后,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宋中奎等赴上海向王帅道歉,称这是一起错案,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够成诽谤罪,公安机关在执法上有过错,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目前已经撤案,并给予王共783.93元国家赔偿。
   
   至此,虽然网民“反对地方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去赔偿,而要求犯错的政府官员自己赔偿”。然而,这一案件的维权毕竟获得了成功。为此,《南方都市报》于4月18 日发出《权力边界不可逾越 方能建设法治政府》的社论,认为,“只有官员听命于权力,权力听命于法律,法律听命于公众,才是健康且正义的政治关系。”网络与平面媒体的互动,是这个案例成功的关键所在。
   
   案例十一、陕北民营石油事件
   
   2003年 3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政府发出《关于收回原联营单位个人投资油井收益权的通告》,宣布从3月16日至24日,采取“先收井、后算账再解决遗留问题”的办法,县委书记带领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出动40多辆警车、60多名荷枪实弹的警察,到油井现场强行收回投资者油井,并宣布:谁敢反抗,就地逮捕,就地宣判,就地执行。
   
   两个月后的5月12日,陕西榆林市也相继发出彻底收回投资者油井“三权”(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的号令。对此,定边县则在彻底收回油井“三权”的文件中说:“坚决、彻底、全面地接管油井,确保5月底完成我县石油行业资产归并重组工作”。
   
   正是为了“坚决、彻底、全面地接管油井”,延安、榆林两市各县都组织了大量干部与警察抢占油井。仅榆林市靖边县就组织了1600多人的干部队伍,加上各种警察共计2000多人,开进产油区,驱逐看井人,稍有不服从者,就会被铐走关押,30多位民营投资人被关押。
   
   延安、榆林两市十五个县的强占油井的行动,导致1000多企业、6万多投资人,约70亿元的民营石油资产被政府强制没收,而所给的补偿却只有10-20%,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引发了震惊中外的,被称为1949年以来最大的行政侵权案件的“陕北民营石油事件”。
   
   投资者先是聘请律师与政府打官司未果,只好采取上访的方式。有200多投资者到北京,而到北京截访的警察却比他们多。在国家信访局一位退休陕北干部的帮助下,国家信访局组织了一次上访者与陕北地方政府的对话。然而这次对话毫无结果,甚至国家信访局一位司长还建议上访者回去与政府协商。
   
   此后,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谴责了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除了媒体,学者们也积极关注这一事件。2003年6月29日,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召开了“如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研讨会”,邀请了于光远、朱厚泽、保育钧、茅于轼等著名学者参加讨论。7月1日,何伟、保育钧、茅于轼、晓亮、杜刚建、顾海兵六位经济学家发出《就陕北地方政府违法行政侵犯民营企业正当权益,引发社会动荡事件,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封信》,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暨委员长吴邦国, “维护宪法尊严,监督地方政府依法执政,尽快处理发生在陕北地区的这一涉及上百亿资产、上千家民营企业与上万个投资人及数十万自然人切身利益与生命安全、这关系到陕北地区今后生存与发展的大事情”。
   
   对此,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批示:“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却不见陕北地方有所行动。于是,六位经济学家又在7月18日再次上书吴邦国,要求派出工作组查明、处理此事。
   六位经济学家又于8月31日,第三次上书吴邦国,要求全国人大派出调查组,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流经济学家,而且是六位,就同一问题,三次上书,这是从来没有过的。然而,陕西地方政府对于他们的呼吁以及曾培炎的批示不仅置之不理,反而在陕西召开一个紧急会议后决定“加大”收回油井“力度”。不过,他们从以前的“无偿收回”改为“给予适当补偿”。而其“加大力度”,一是强迫限期兑付,二是要抓捕上访者。
   
   7月22日陕西地方政府首先将维权代表冯秉先抓捕,试图以“偷税漏税”判刑,后因找不到证据而未遂。于是要求冯秉先写出“不再上访”以及“领取补偿”的保证书。冯在被抓35天后,以“取保候审”获得释放。冯出来后,继续到北京上访。
   
   随后,李智英与朱久虎便介入陕北民营石油事件,李智英担任总协调人,朱久虎负责组建律师团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又经过半年的酝酿,终于在2004年5月与投资者代表,达成协议:放弃上访,运用法律进行维权。
   
   李智英把这种维权行动称作法律运动。在他看来,这样的维权行动,一方面必须依靠法律,通过律师来行动,以避免因政治化而被政府打压;另一方面又必须运动,因为仅有律师是不够。由于地方政府并明令“公检法司要保驾护航”,所以必须调动学术界、国内外舆论界的力量来进行博弈。这两者结合,才能最终使得维权行动取得成功。
   
   8月20日,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与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又联合在人民大会堂河北厅针对陕北民营石油事件召开“依法行政学习研讨会”,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及各大媒体参会,网易(www.163.com)做了现场网络直播。
   
   维权代表看到了网络的力量,于是也建立了自己的维权网站。2004年7月13日,陕北民营石油网(www.sbmysy.com),租用了重庆公司的网站服务器。他们把陕北民营石油事件的有关材料与报道都张贴在网站上,开始利用网络进行维权。但一个月后,陕西公安人员找到重庆的网络服务商,将此网站于8月 27日关闭。随后,投资者又在北京和广州分别申请了都叫陕北民营石油网的两个网址(www.sbmysyw.com)、(www.sbmysyw999.com)。为了防止陕西公安人员再找网络服务商关闭网站,所以在不同的地方申请了两个网址。
   
   2004年11月21日,陕北民营石油事件的第三次研讨会又在北京三昧书屋召开,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的题目是:“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从“如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可见他们的维权行动一步步迈向法律行动。
   
   律师团经过半年多的调查取证后决定正式起诉陕西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对此,维权代表也预见到法院可能不会接案,他们在采取法律诉讼的同时,也着手进行 “诉前对话”。由于国内外媒体的大量报道及多次研讨会召开的舆论压力,促使陕西地方政府不得不有所退让,同意进行对话。
   
   本来,省政府已经坐下来与你进行对话,这是从来没有过的,意味着它愿意解决问题,可以就赔偿进行谈判。虽然如此,它肯定是不会认错的,因为中共政府从来不会认错。它已经收回油井了,要让它把油井归还,肯定是不现实的。要让它认错,更是不可能的。而提出要求政治体制改革,显然是不切实际,要求过高。毕竟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央政府的事,再加上这一事件与政治体制也关系不大。
   
   因此对话虽然持续了四小时,可是却毫无结果。政府看到维权代表的不理性以及漫天要价,决定停止对话,采取行动抓人。部分维权代表被捕,主办律师朱久虎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律师朱久虎被捕”这一消息一夜之间传遍了国内外,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写文章声援朱律师,国内外媒体也做了报道。
   
   2005 年5月27日,“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这是围绕这一事件的第四次研讨会。会议就“陕北石油事件”这起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最大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困境、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和维权代表的维权途径,进行了深入热烈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很有力的意见和建议。
   
   6月13日,公民维权网创办人李健发起《关于“陕北民营石油案”致中国公民及中央政府的公开信》并征集签名,有255位公民签名。
   
   8月19日,北京七家律师事务所的十六位律师联合发起《关于关注朱久虎律师案、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公开呼吁书》,上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对朱久虎律师被关押一案予以过问和关注。
   
   8月29日,6名宁夏籍陕北石油投资者进京上书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周永康部长,要求中央责成陕西榆林当局尽快释放朱久虎律师和十位民间石油投资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也关注此案,积极与各方面沟通联系,特别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为此案曾两次专门召开研讨会。在众多压力之下,加上一位政治局常委批示要求限日放人,陕西地方政府不得不于9月19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朱久虎。
   
   被抓的维权代表冯孝元、王志军、刘廷发、马启明、马成功、孔玉明后来获保外就医。而2006年1月5日,靖边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冯秉先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冯孝元和王世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此,冯秉先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提出上诉。4月2日,榆林中级法院驳回冯秉先上诉,维持原判。被陕西地方政府称为“首要分子”的冯秉先被判刑后,陕北民营石油事件的维权行动就基本停滞下来。其后,虽然多次传说出现“解决的曙光”,但直到今天还是依然没有解决。
   
   虽然如此,这一维权事件可以说取得了部分成功。至少2005年5月的时候,陕西地方政府坐下来与他们进行了对话,这就是成功的标志之一。由于维权代表没有接受政府提出的赔偿方案,而要求收回油井以及要求政治体制改革,而导致失败。后来朱久虎被抓后,又通过维权行动,促使他被释放,又可以算是成功。朱久虎出狱后,政府要求朱久虎提出赔偿方案,又可以算是成功。还需要提及的是,靖边政府在2005年底对34口油井进行了赔偿,其赔偿金比两年前的标准上升了分别2-4倍。如孔令宏获得的赔偿金,从960万元变为3600万元。虽然赔偿还不是100%,但已经达到 70左右了。比起以前20%来说,可以算是成功。毕竟,在国内维权,不可能取得完全成功,都需要有所妥协。
   
   无论如何,这一维权博弈在操作上算是成功的,充分调动了媒体的力量、网络的力量、专家学者的力量以及体制内人士的力量。国内外参与报道过的媒体有几百家,甚至国内最著名的一流学者也纷纷参与支持这一行动,也有效地推动了中国维权运动的发展。
   
   案例十二、重庆钉子户事件
   
   2007 年2月26日开始,猫扑(www.maopu.com)、天涯(www.tianya.cn)等论坛上流传一个帖子,其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座“孤岛”。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3月8日,《南方都市报》以《网上惊现“史上最牛钉子户”》为题独家报道此事,“经核实,这是重庆市的住宅小区‘正升百老汇’楼盘工地”,掀开媒体报道的序幕。
   
   实际上,这座“孤岛”位于重庆市杨家坪鹤兴路17号,其户主是杨武与吴苹。这个房子所在的鹤兴路是重庆杨家坪一带繁华的商业街,吴苹夫妇在此开酒楼,生意很红火。
   
   2004年8月31日,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却联合取得了这一地段的开发权,要将这一地段的281户居民进行拆迁。由于不满拆迁补偿,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拆迁安置及补偿款问题均未果,吴苹夫妇遂一直拒绝搬迁。
   
   从2006年5月开始,开发商开始施工,已将其小楼周围挖空,使其成为深达17米的“孤岛”。而且,从2006年9月开始,开发商还将“孤岛”断水、断电、断交通。
   
   2007 年3月19日,吴苹没有聘请律师,一人在法庭上与三名房管局人员、一名拆迁代表对抗。法庭却最终限令她于3天内,即3月22日前自行搬迁。杨武赶在强制拆迁日(3月22日)之前,于21日下午4时,进驻“孤岛”之中,并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楼顶,准备为自己的房子战斗到底。
   
   吴苹则每天下午站在楼下的工地上,抱着一本红色的《宪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她做出一系列表示:“第一,我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第二,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绝对不搬,要用生命捍卫我们的合法私有财产!”
   
   此时,由于《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流传,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的新闻记者,已经纷纷赶在“强制拆迁时间”之前蜂拥而至,关注这场一个人对一个制度的战争。
   
   众多网友纷纷声援吴苹夫妇。网站各大论坛都有网友用视频或图文的方式直播“钉子户”事件。在猫扑网负责人杜培源看来,这次不约而同地、大规模网络直播“钉子户”强拆现场,意义重大,“因为这在中国是第一次,网友们在新闻发生的现场把情况传达给大家,而且是好几个网站一起做同一事件,堪称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里程碑事件。”
   
   也正是利用手机、相机、录音机、电脑这些长枪短跑,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将这里发生地一切传遍世界各个角落。
   
   3 月22日,“强制拆迁”的最后时刻,为了目睹这一时刻,大批记者与重庆市民与来自各地的网民守候在现场。然而,却没有等来“强制拆迁”,法院未派一人到场。因为,近千人聚集在一起,担心发生群体事件还来及,哪儿还敢强制拆迁。早在3月10日,九龙坡区就成立了处置鹤兴路片区拆迁工作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张琪挂帅。随后,事态的发展超出了他们的想象,便由区长黄云亲自挂帅,重庆市委宣传部和市维稳办相关处室也加入了工作组。再后来,九龙坡区与重庆市甚至为此,分别成立临时性的处置小组。组长由九龙坡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张琪担任。
   
   工作组不得不于23日上午,召开通气会。巨大的舆论压力下,3月25日,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与法院人员找到吴苹协商,后又经过两次协商最终于4月2日达成协议。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旧房估价2,477,547元,异地安置房价格为3,068,847元,双方置换产权;赔偿营业损失共计90万元,另外补偿旧房设备费2,222元、搬迁费20,000元、装饰补偿费100,000元。
   
   对此,《南方都市报》于4月4 日,发表社论《钉子户事件善始善终各方诉求各得其所》,认为法院、政府和开发商“难能可贵的”。“法院虽然屡次下发强制拆迁的裁决,但是事到临头一拖再拖,不仅没有和激昂群情硬碰硬,而且还不断组织调解,耐心尽责,这当然是明智的态度。”“开发商最终与杨武吴苹夫妇达成协议,也可以说是看清了形势,明白这已经是一桩不能激化的社会事件,在经济压力和舆论压力中作出妥协,这也是明智的决定。”“最为难得的是政府,从重庆市政府,再到全国各地,都对舆论采取了包容开放的态度。此事所涉及的无一不是敏感话题,但是这一次官方没有紧张,没有过度干涉,更没有把群众、媒体和政府放在对立的立场上。”
   
   《南方都市报》的社论说,官方对舆论“包容开放”。实际上这种说法还是有待商榷。早在3月24日,也就是事件高潮的时候,当天中午12时,北京市网络管理办公室就向北京各大商业网站发出命令:“关于重庆钉子户一事,商业网站不得再炒,专题要撤,不要再转发此类消息评论,论坛博客都不能推荐,论坛帖文一律锁跟贴。再次强调一下,专题要彻底删除。”下午2时,又再次发布命令:“关于重庆钉子户一事,不要再炒作,删除专题,新稿子评论博文都不要再发了,论坛博客都不能推荐,帖文一律锁跟贴,撤后台,不做嘉宾访谈。”
   
   当局不仅命令删除专题、不要炒作,而且还于4月2日20时39分发布命令,要求网站转载官方消息:“各网站转载重庆华龙网关于钉子户的最新报道:《“钉子户”事件尘埃落定拆迁双方和解》(http://cqtoday.cqnews.net/system/2007/04/02/000777513.shtml)。
   
   不过,《南方都市报》社论认为这“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运动”,因为“它命题重大、参与广泛,更重要的是,它高亢舒展,善始善终。半个月的纷争激辩、斗争博弈,参与的各方都找到了自己的角色,都尽了自己的职责。每个人表现都很好。”
   
   这说得不错,这场博弈之所以能取得胜利,在于“天时”、“地利”、“人和”。“天时”是《物权法》的通过;“地利”是处于繁华商业区;“人和”是杨武是拳击冠军,吴苹精通法律。这一切引发媒体与网民,把它作为保护私人财产权“节点”,无限加以放大,达到最后的结果。
   
   (四)、当事人无罪释放、没被判刑或者改为监外执行
   
   案例十三、孙大午事件
   
   2003年5月27日上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被刚上任不久的河北省徐水县县委书记范永录以请他吃饭为名,将其骗到徐水县城鸿雁大酒店而逮捕。与此同时,还查封了大午集团的财务。这就引发了2003年轰动一时的“孙大午案”。
   
   当局名义上是以“非法集资”逮捕孙大午,实际上他是因言获罪。此前的2003年3月,他应邀在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发表关于“农民问题”的演讲。3月13日,他在北大演讲时,抨击“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农民要向城市转移,农民的出路在于城市化”、“给农民以国民待遇,那就是给城里人待遇”、“费改税,减轻农民负担”等流行的主流提法,认为“农村不缺资金,不缺人才,不缺市场”,建议出台“临时乡村法”。他认为,农民穷的原因在于“农民头上有八座大山”,即“八个大沿帽管一个破草帽”,也就是说卫生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计量局、农业局、土地局、畜牧局、税务局、粮食局等官僚部门,以其官僚部门利益压制农民,才导致农民穷。
   
   他还公开揭露曝光当地政府的一些丑事,并对时局发表看法,要求开放党禁,并在其大午网站刊登悼念自由主义领军人物李慎之的文章,签名支持孙志刚维权活动。于是,地方当局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逮捕。
   
   在他被捕之际,其大午网站也突然被查封。徐水县公安局通知大午网站:该网站发表的《小康社会的建设及难点》、《悼念李慎之》、《两位民间商人关于中国的时局及历史的对话》三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整顿网站,停止营业6个月,罚款15000元。
   
   河北当局希望借此“从重从速从快”地教训孙大午,并放出风声,至少判10年,整垮大午集团。他们罗利出“非法集资”、“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学校操场与土地违规”、“私藏枪弹罪”、“非法吸储公款罪”等罪名。他们还下令要求保定市所有律师事务所都不许接大午的案子。
   
   案件发生后第三天,即5月29日,《大午集团被查抄》的消息被发到“一塌糊涂”BBS上,随后又被转载到更多网站上。5月31日,美国之音、亚洲自由之声、法新社对孙大午案件作了报道。6月13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即率先在网上,发出《拯救中国最优秀民营企业家孙大午的呼吁书》的文章声援孙大午。
   
   随后,北京的朱久虎律师接手此案,当地政府却百般阻挠律师会见孙大午。
   
   7月5日孙大午被宣布正式逮捕, 7月11日《南方都市报》发出《亿万富翁孙大午被捕 是经济犯罪还是因言获罪?》的报道,不仅报道了朱久虎认为孙大午无罪,准备做“无罪辩护”,而且还提到孙大午“因言获罪”。
   
   十多天后,《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亿万富翁孙大午涉罪调查》和《亿万富翁孙大午被捕之后》两篇文章。随后全国媒体的舆论压力升级,当地政府不得不于7月15日,同意朱律师会见孙大午。
   
   7月12日,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师许志永,与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一起,到大午集团进行调查。随后他们两人也被聘为辩护律师,与朱久虎律师一起组成律师团,共同为孙大午作辩护。
   
   7月31日,律师团组织江平、茅于轼等众多知名法学家、经济学家,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了“从孙大午案看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的研讨会。随后《中国经济时报》对研讨会进行了报道。
   
   9 月15日,律师们来到大午公司,开始了新的大规模努力。国内外各大媒体也开始相继报道此案,这给徐水甚至河北当局造成了巨大压力。再加上原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研究员、已退休的姚监复,将国内外媒体关于孙大午事件报道与评论,综述了一份给原国务委员谷牧。谷牧转交给主管农村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回良玉,随后回批示要求“慎重处理”。
   
   在回良玉的批示与河北省省长白克明的指示下,河北省司法厅厅长与律师管理处处长于9月底10月初来到北京,找到孙大午的代理律师商谈,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法院坚持有罪判决,但是答应缓刑,马上放人;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但不再上诉。”
   
   10 月30日上午,孙大午案在徐水法院开庭。按原计划,开庭时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等记者获准旁听。但经过众多媒体记者不断要求和交涉,上午10点左右,所有到场媒体记者都被准予进入法庭旁听。徐水县委宣传部郭部长说,“这次开庭,外地一共有24家新闻媒体的41名记者前来采访。”
   
   最终法院以“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0多万元,涉及611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40万元。孙大午以及律师决定不上诉,于是判决生效。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河北省高院新闻处处长韩元恒表示,这是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维护了法律尊严,也照顾了实际情况”。而律师们也表示,“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对此,一位观察人士也指出:“这个结果,使双方都能下台。”
   
   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在孙大午维权过程中,起了巨大作用。然而其维权最终成功,是各方面合力的结果。为此,朱久虎律师于2003年11月25日写了《就“河北孙大午集资案”结束语》。他首先表示:“孙大午先生被‘判三缓四’,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远不能说得到公正对待,就依现行不完善的法律条款及司法原则,真正公正的处理应是无罪释放。但依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从以下几方面来看,此案也取得了重要成果或意义。1、经过头三个月顽强的法律对抗和舆论的强有力支持,使此案从基本上不走法律程序到后来基本上按法律程序办理。2、根据以往此类复杂案件的判决判例来看,孙大午最后判缓刑,应该算取得了重要成功。3、尽管法庭判处有罪,但孙大午本人和律师的公开的坚决的无罪辩护,有力地维护了孙大午先生作为当前我国广大农民及民营企业家阶层重要代表之一的形象,使此案成为当前正在讨论的金融改革、农村改革、民企改革的支点性案例。4、大午公司在经营方面尽管受到了严重影响,但在强有力的法律、舆论、学术、企业等各界的援助及大午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了下来,避免了灭顶之灾。”
   
   案例十四、杜导斌事件
   
   2003 年10月28日,网络作家、独立中文笔会会员杜导斌被湖北省孝感地区公安局和应城市公安局拘留,两天后警方向家属送达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拘留通知书。此前的10月7日,为了营救刘荻过程,杜导斌曾发起“我们愿陪刘荻坐牢”运动。虽然他这么说,但还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很快就变为现实,仅仅过了 21天,他就真的坐牢了。不过,为刘荻声援只是杜导斌被捕的其中一个原因。
   
   实际上,他被捕最主要原因,是他参与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网络签名。早在2002年7月26日,杜导斌就与陈永苗一起发起了《保卫个人网站和质疑〈互联网出版暂行条例〉的公开信》的网络签名运动。这是对当局关闭大量个人网站以及将于2002年8月1日实施、严重侵害言论自由的《互联网出版暂行条例》表示抗议,表达三条主张:“1、《互联网出版暂行条例》侵犯了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必须得到修改或限制性的解释;2、非经营性的个人网站不应该被列入‘互联网出版’的概念而实行审批制度;3、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积极寻求包括建议、抗议、诉讼在内的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正途径。”
   
   2003年6月30日,杜在网上发起《紧急呼吁中央政府中止香港23条立法的公开信》签名运动,并决定在7月3日,将公开信及其签名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7月1日,香港发生反对23条百万人大游行运动。
   
   香港23条立法涉及到“煽动颠覆”等条款,这是中共当局试图将其在大陆实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移植到香港,无疑引起自由香港的反对。在中共当局看来,香港人反对还情有可原,大陆人是绝对不能参与反对的。为了不让大陆人了解香港游行的情况,中共当局甚至截断电视卫星,不让大陆收看香港游行节目。现在杜导斌居然敢出来与它唱反调,当然就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其逮捕。
   
   杜被捕的第三天,其妻子夏春荣通过刘晓波将消息公开。第二天,刘晓波就发表《强烈抗议湖北省孝感地区应城市公安局逮捕杜导斌》进行抗议,其后这样的谴责抗议文章更是铺天盖地。
   
   杜被捕第六天,即2003年11月2日,许良英、徐友渔等50名学者就发出《保障言论自由 维护基本人权——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声明》,并呼吁更多人关注并参与签名。
   
   同日,刘晓波、张祖桦等21人发出《关于网络作家杜导斌因言获罪一案致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要求中共最高行政当局尽快依法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释放杜导斌。这封公开信征集到近600人签名。
   
   对此,中共当局不仅不予以拒绝,反而让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于2003年12月28号开始对杜导斌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提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罗列了杜导斌先后在大纪元、民主论坛、议报、观察、北京之春、新世纪网等海外网站发表的26篇文章。据此指控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这完全是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言治罪。为此,2004年2月1日,刘晓波、徐友渔等102人发起《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的呼吁信》,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本着宪法和刑法的精神,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以便尽快刹住一些地方当局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打击不同政见、压制民间进行和平的批评和建议、妨碍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恶劣趋势,由此结束中国因言获罪的司法历史。这份呼吁信经过一个月的征集,到寄送给全国人大时,获得1170人签名。
   
   为了营救杜导斌,陈永苗在《宪政论衡》发起“为杜导斌募集律师费用”的捐款活动。一时之间,网友纷纷跟贴表示愿意捐款。
   
   而国际媒体、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组织,一得知消息就给予了广泛关注。
   
   此后,独立中文作家笔会发出《关于作家杜导斌被拘捕的声明》。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严重关注网络作家杜导斌被捕事件,将呼吁发往中国主席胡锦涛、中国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在强大的国内外压力下,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对此作出表示,于2004年2月6日宣布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而湖北省公安厅不得不于2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日,新华社为此发布《中国进一步审理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消息。中共当局通过其最高喉舌,对正在审理的政治案进行公开报导,是比较罕见的。
   
   本来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然而孝感公安局却仅仅补充了杜导斌在华中师范大学的一次演讲内容,于3月6日又以同样罪名交付孝感市检察院起诉。于是,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于4月21日,以“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企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正式起诉杜导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对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于5月18 日秘密开庭进行审理。不仅如此,为了使做无罪辩护的北京著名律师莫少平不能及时到庭辩护,法院仅仅在开庭前三天才发出通知。此前,莫少平律师已经将自己的时间表告知过法院。在不能到庭辩护的情况下,莫少平律师只能提交书面辩护词。然而,法庭审理情况错综复杂,仅提交书面辩护词,无疑会让辩护难以尽言和应变,从而大大损害辩护的完整和品质。
   
   因此,杜导斌只能自己为自己做无罪辩护。6月1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杜导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同日,新华社发布《杜导斌在互联网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3年》的消息。此条消息不仅将“秘密审理”撒谎说成“公开审理”。当时只有杜导斌的妻子夏春蓉和她的妹妹与侄女到庭旁听。另外20多人都是国安、公安及司法人员,审判庭内、外戒备森严,如临大敌。
   
   随后杜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8月3日以“上诉人杜导斌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等26篇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传播面广,影响很大,原判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宣布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并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这就意味着,杜导斌最终被判了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杜导斌不服二审裁定,于2004年8月18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以及“改判无罪”。对此,3个月过去后,二审法院既未开庭审理,也未予任何答覆。经电话查询,立案庭称收未收到申诉书。于是,他又于2004年11月 28日,向二审法院第二次提出申诉。对此,二审法院仍然没有给予答复。2007年年初,杜导斌甚至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起违宪审查控诉,依然没有回音。
   
   不过,虽然还是被判了罪,却是“判三缓四”,意味着不用在监狱服刑。因此舆论界普遍认为,这是中共当局所作的妥协,杜导斌的维权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案例十五、刘荻事件
   
   2002年11月7日,时为北京师范大学四年级学生,年仅22岁的刘荻,因在网上发表《柿油派网虫集体向党和政府投诚》等文章支持黄琦,并呼吁给黄琦家人捐款而被捕。12月15日,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正式拘捕,关押在秦城监狱。
   
   在此两年之前,即2000年6月3日,四川公安机关以“为六四鸣冤、为民运呐喊、为法轮功叫屈;拟把天网建成人权网站”为由将黄琦逮捕。此前,黄琦在为 “20万巴蜀农民强割阑尾事件”维权时,曾与四川国安厅八处处长卜列平发生冲突。再加上天网于2000年3月22日,发表了《北京目击死亡》的报导,讲述了北京法轮功学员陈子秀被警察活活打死的消息。这是大陆第一篇公开讲述法轮功真相的文章。八天后,天网因此被关闭。天网租用海外服务器之后,又介入周国聪案,于2000年5月31日发表了《11年来,孩子依旧半睁着双眼看着世界、看着我们、看着他们》。三天后,黄琦被捕。
   
   可以这么说,黄琦因为周国聪被捕,刘荻又因为黄琦被捕。刘荻被捕后,网友高寒和不锈钢青牛即于2003年元旦在“海纳百川”论坛发出《我们都是“不锈钢”——为营救网友刘荻致中国政府的公开信》,并在网上公开征集签名与征求修改意见。
   
   公开信发出之后,短短20天内就征集到1852人签名,其中1133个是真实姓名,719个是用网名。另外还有711个签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通过签名审查程序,没有被列入最后名单。
   
   2003年1月20日,带有1852人签名,经过四次修改的公开信,分别从亚洲、欧洲、美东、美西的邮局,寄出给中国政府寄送给中共政府相关代表。关注不锈钢老鼠网友义工小组(简称:签名活动义工小组)也即日宣布正式解散。
   
   而且,专门开设的签名网站——不锈钢老鼠网站,从开通到签名截至的22天时间里,各类点击数统计如下:总数:230,490;首页:31,973;签名名单:7,605;公开信:7,146,……
   
   一个月后的2月28日,国内众多知识分子又发起《关于刘荻案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信》签名活动。其宗旨是“希望通过关注不锈钢老鼠刘荻这一个案,在新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召开之际,要求和提醒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行使其法定的监督权和议政权,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同时,发起人还希望通过诉诸公众的呼吁,尝试一种民间言论的院外活动,探讨一种民间与官方良性互动的途径。”
   
   这次签名活动的一大特色,是要求签名者使用真名,且具中国公民身份。到3月19日,获得757人签名。签名者不仅是单一的知识分子,而是涵盖众多行业,范围十分广泛。
   
   本来,这次签名原定于3月4日结束,5日面交人大代表。但是由于发起人刘晓波被软禁和杜导斌被强制出差,故面交受阻。随即,继续开放接受签名并呼吁“签名者、国内外各界的支持者,利用一切你们认为合适、合理、合法、乃至风险承受力适宜的方式,将这封签名信连同全部签名名单,送达目前正在召开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手中”。
   
   到签名结束时,除了王怡、杜导斌、高寒等发起人向两会寄发了公开信及其最新名单以外,还有签名者李健和不少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公民,积极向两会投寄了签名信。譬如,北京的一位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就曾分别向正在开会的五位人大代表面交了此信。上海的一位著名教授,还专门为此约见过国安官员,向他表达了来自全国,以及海外中国公民的对刘荻一案的关切之意;该国安官员也承诺将此民间的声音向上级汇报。
   
   刘晓波、杜导斌等人又于2003年10月7日发出《我们愿陪刘荻坐牢》。他们对刘荻被秘密逮捕11个月而“没有公布逮捕刘荻的任何证据,更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即没有公开起诉、没有公开审判,甚至刘荻家人迄今都未获准探视”,这种现代“文字狱”表示愤慨,不能容忍。
   
   而在全球 100多个国家拥有百万会员的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则在刘荻生日前夕,给其各国成员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最近组织一些专门小组,采取更多行动声援刘荻,包括给刘荻寄生日卡。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也向全球笔会发出动员信,要求各国笔会采取行动营救刘荻。
   
   “中国青年人权”奖评委会则在2003年6月2日宣布,将第3届“中国青年人权奖”授予刘荻,以表彰她“敢于说真话的勇气与持之以恒追求言论自由的民主实践”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刘荻被关押一年之后,即11月17日,北京第二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公安局继续调查。检察官表示,由于刘荻已经被关押一年,公安局方面恐怕很难再起获新的补充材料。届时如果检察院方面认为,没有新的材料和足够的证据,刘荻可能因证据不足获释。
   
   11 月24日,公安局又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由于没有新证据,于是2003年11月28日,刘荻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得到假释,且附加了不能离开居住地北京以及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等限制条件。12月25日,检察院以“罪行轻微”,不予起诉,同时撤销“取保候审”。与刘荻同案的吴一然和李毅斌,也一样免予起诉。
   
   实际上,刘荻被“不予起诉”,还有一个原因是国际社会的关注。德国与中国在柏林举行人权对话会谈时,德国政府直接谈到了刘荻一案。而美国总统布什也对此表示关注。因此,在温家宝于12月7日访美前,作出“人质外交”。
   
   可以说,刘荻一案最终成功,网络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网络在此案中一显身手,发起了三次声势浩大的签名运动和大量的评论文章。此前,由于没有网络,这样的签名很难展开,组织者需要当面拜访签名者,会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现在足不出门,就可以签名、利用论坛讨论签名稿件,十分便捷。以前这样的签名往往需要几天甚至十几天、几十天来组织,现在只要一天,甚至几小时就可以组织。
   
   刘晓波说:“刘荻获释的最大意义,乃在于对民间维权的激励。刘荻,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女大学生,变成受到广泛关注的著名良心犯,完全得力于国内外公开的持续关注,形成了先由内向外、再由外向内的双向互动。”
   
   案例十六、彭水秦中飞事件
   
   2006 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公务员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讽刺了当地政府及官员。在以后的几天里,他把这条短信用手机和QQ 向多位朋友发送了。
   
   这条被网友称为“高度浓缩了彭水的现实”、只是秦即兴之作的短信,却给秦带来了牢狱之灾。8月31日,彭水公安局国安大队两名警察搜查了他办公室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并将他带进公安局。
   
   此后,彭水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转移至彭水县看守所。9月11日,秦中飞被被正式以“涉嫌诽谤罪”逮捕。
   
   面对这一“现代文字狱”,同为彭水人,又是秦中飞高中同桌、在重庆工作的记者李星辰,于9月19日率先在其博客中国的专栏(http://lxch.vip.bokee.com),发出《现代文字狱惊现重庆彭水》。这篇文章被博客中国主编推荐到焦点要闻后,网友一片怒骂,群情汹涌。这得到了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和时任重庆市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朱明国的关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于是,彭水官员扛不住了,他们找到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都不支持对秦中飞进行定罪量刑,认为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从一开始就是错案。
   
   9月28 日,彭水县公安局一位姓谢的副局长找到秦中飞妻子陈琼,要求其对秦中飞提出取保侯审的申请。为此,陈咨询了律师李纲,李告诉陈这件事不简单:“或者无罪释放,或者弄清楚了再放出来。”并建议不要申请取保候审。陈听从了律师的建议,认为如果秦中飞有罪,就按照有关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如果秦中飞没有罪就应该还秦中飞一个清白,对秦中飞进行国家赔偿,同时追究司法机关相关领导人滥用职权的责任。如果秦中飞不明不白的被放出来,恐怕说不过去。
   
   公安局只好找到秦中飞的远房亲戚为其取保候审。秦中飞因此被以“犯罪情节轻”做了保释。至此,秦中飞已被羁押了30天。
   
   秦中飞的出狱,使李星辰感到有点“莫名其妙”。再加上,秦中飞对自己一个月来的牢狱生活三缄其口。于是第二天,即9月30日,李星辰再次在其博客中国的专栏发表《现代文字狱惊现重庆彭水之二 秦中飞莫名其妙出狱》,此后李星辰又在网上发表多篇文章质疑彭水当局。
   
   李星辰的这一系列文章,引起记者们的注意,于是他们纷纷与李星辰联系,通过他去彭水进行采访。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刊发近6500字的《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同一天,《南方周末》刊发近4000字《祸从“诗”降》。之后,全国各地有20家报纸针对此案刊登了22篇言辞颇为尖锐的评论。这一事件还引起海外媒体的关注。
   
   媒体的报道,引出一位中央领导的批示。重庆市有关部门因此立刻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认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党政领导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10月 24日,县公安局撤销了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并向其表示道歉。
   
   当撤消错案、无罪释放的喜讯到来时,秦中飞觉得国家赔偿都是多余的了。他提出只要一块钱,因为他“只想要一个公道,不是想要国家的钱”。第二天下午,秦中飞还没来得及申请国家赔偿问题,县检察院就主动给予他 2125.7元的国家赔偿(法律规定,赔偿金额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错误关押的天数——2005年度为73.3元,秦中飞被关押了29天)。
   
   秦中飞虽然获得了国家赔偿,可是当局却没有追究有关责任人。2005年12月8日,蓝庆华被重庆市委组织部免去彭水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然而,2006年2月14日,他又被重庆市政府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
   
   对此,网络舆论一片怒吼。冉云飞发表《谁是违宪的蓝庆华的保护伞?》,鲁舟发表《重庆市的官员,提拔蓝庆华你们不能自圆其说》。然而,重庆当局还是一意孤行。
   
   为此,博客作者郑义胜发表了《〈彭水诗案〉还不能说是法制的胜利》的文章,而网友倪洋军则发表《秦中飞“错案”结束了吗?》,认为此案导致三个问题:“谁还敢‘讲话’?”、“谁还相信有公正?”、“谁来保护言论权?”。李星辰也提出“谁是下一个秦中飞?”的问题。
   
   李星辰问得很对,秦中飞既不是“现代文字狱”的开始,也不是“现代文字狱”的结束。虽然通过网络、媒体等的努力,秦中飞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在一定意义上取得维权的成功,但是中国的司法并没有因此而改进,公民因言获罪的危险还随时存在。
   
   (五)、本来当局计划将当事人从重从快判刑的,经过维权,当事人被轻判的
   
   案例十七、南都事件
   
   2004 年1月6日,《南方都市报》副主编、主管广告经营工作总经理喻华峰和《南方日报》集团分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先后被广州市司法机关以“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为由带走。2月16日,喻华峰、李民英二人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从而引发“南都案”。
   
   2004 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贪污《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1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贪污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同一天上午,东山区法院还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 97万元予以没收。就在喻华峰、李民英二人一审判决宣布前几小时,《南方都市报》总编程益中在差旅途中,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为名刑事拘留。
   
   《南方都市报》向来以敢言著称, SARS期间的报道,便让广东当局十分被动。实际上,《南方都市报》并不是第一家报道非典的广东媒体。广东有关部门曾把其报道内容传给在北京开会的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张对此大怒,发出了“疫情不可怕,可怕的是媒体”的名言。根据张德江的指示,有关部门紧急召见南方日报及南方都市报负责人,批评《南方都市报》“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了非典疫情”,勒令《南方都市报》立即撤回采访两会的记者,要求该报从组织上进行整改和严肃处理。
   
   据悉,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在三个方面“获罪”:一是通过卫生部官员之口透露出了广东疫情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事实,“扰乱人心”;二是报道了钟南山院士否定有关专家提出的衣原体病毒为非典病原体的说法,并呼吁国际合作,“想把事搞大”;三是违反省委宣传部“在两会期间不得涉及非典”的禁令,“无大局观念”。此外,卫生部官员关于增加公众知情权的说法也戳中了他们的痛处。
   
   其后,广东当局借机将执掌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报业第一副总编王春芙免职,并让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张东明成为南方报业副总编兼南方周末主编。
   
   喻华峰被捕后,南方报系员工感到震惊,担心喻华峰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于是,他们联合写了《致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领导的一封信》,要求“为了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的明天,为了保持经营队伍的稳定,我们恳请报业集团领导在关键时刻承担起自己该承担的责任来,体制问题带来的过失或者职务犯罪不要全推到个人身上。否则,我们的企业将面临莫大的危机。”
   
   学界即给予了相当关注,国内外媒体也给予报道与评论。
   
   3 月39日,展江、王克勤等92人发起《传媒(学)界关于〈南方都市报〉问题的呼吁书》(签名信箱:nandushijian1@hotmail.com); 4月7日,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中评网在北京真觉寺,联合主办了“公共财产与激励机制──南方都市报案学术研讨会”。质疑和批评广州当局藐视法律公正性的做法。
   
   4月11日,诗人沈浩波、作家兼诗人尹丽川、原《三联生活周刊》记者巫昂、影评人张亚璇、美术评论人兀鹏辉等人,在网上发起《“关注南都案”——文化界公开签名信》(签名信箱:nanduqianming@vip.sina.com)。这封信表示对“南都案”的发生感到耻辱。这封公开信到5月8日就获得664人签名支持,其中很多是在职的记者与编辑。同日,李健等31人业发起《关于〈南方都市报〉案致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书》(签名网址:www.nandushijian.org/qmsys/Main.asp;签名信箱:nandushijian4@ hotmail.com),
   
   网友还为南都事件建立了专门的网站(www.nandushijian.org)、(www.oci.org.cn)。而“往生网站” (http://wangshengs.tongtu.net)则进行“南都案民意调查”。在接受调查1198人中,认为是“有人对《南都》打击报复,意在搞垮《南方都市报》”的占了92%。
   
   中共元老对南都事件也十分关注。原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就与原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联名写信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现任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原广东省委书记林若,接到南方日报原社长刘陶等16名报社离退休正处级以上干部的反映信后,也给张德江写信表示对“南都案”的看法。
   
   在舆论广泛质疑声中及张德江“依法办案”的批示下,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原判,但量刑略有减轻。喻华峰的刑期从有期徒刑12年改判为8年;李民英的刑期从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6年。8月5日东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因同案而被捕的《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邓于当日获释。8月27日,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王华元直接批示,要求“当天马上放人”。于是,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南方都市报》原执行总编辑、《新京报》原总编辑程益中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当晚,被关押了五个多月的程益中获释。
   
   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因被减刑提前出狱。而喻华峰也于2008年2月8日出狱。
   
   本来,广东当局是要重判程益中的,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在各界维权认识和维权律师的努力下,以及在任仲夷、吴南生、林若、胡绩伟、杜导正、刘陶等中共元老的压力下,不得不将其释放。邓汉燕、程益中的获释,喻华峰、李民英被减刑,虽然并不尽如人意,但总体上可以说“南都案”的维权取得了部分成功。
   
   案例十八、邓玉娇事件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巴东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3名干部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陪同客人在镇上一娱乐场所消费时,强奸服务员邓玉娇未遂,邓玉娇自卫将官员邓贵大刺死。自此引发了海内外广为关注的“邓玉娇事件”。
   
   至今,这一事件已经过去几个月了,虽然湖北巴东当局曾拒绝公布事实真相,甚至地方当局调动警察力量,阻止甚至殴打对真相进行调查的媒体记者与志愿人员。虽然如此,在这个维权运动时代与互联网时代,他们企图还是未能彻底实现,一些有关事件的真相还是通过网络浮现了出来。邓玉姣最终获在网民的支持下获得自由也说明中国民间的维权运动的影响力日增。
   
   随后,媒体纰漏此案后引发全国网民关注。网友纷纷写诗立传印带有邓玉娇头像的文化衫声援邓玉娇。 “央视网”做了一份民意调查(http://news.cctv.com/vote/see11889.shtml)。截至5月29日19点21分,已有 78887人参与央视网站调查,认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的网民72707人,占参与调查总人数的92.17%。
   
   众多公共知识分子也纷纷撰文评论邓玉娇之举,呼吁无罪释放邓玉娇。巴东当局把邓玉娇说成抑郁症患者,将其强行关押在恩施州优抚医院。在这里,邓玉娇四肢被捆在床上,整整五天粒米未进,邓还遭同院的其他精神病人和护士的毒打。
   
   5月16日,陈永苗、邓聿文等22位学者,联合发出《立即无罪开释邓玉娇——社会各界致公安部的公开信》,要求公安部“责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门,立即以正当防卫为由,开释邓玉娇,并且对三官员中还活着的另外两人,以强奸罪绳之以法。”
   
   联合发出这份公开信地学者,不仅有自由主义学者,还有新左派学者。需要说明的是,在进入维权时代之前,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间还曾多次进行论战。进入维权时代以后,他们对维权都认同,实现“左右联合”。
   
   5月18日,曾节明、刘因全、陈泱潮则发出《就邓玉娇事件告全国人民书——要求当局依法追究巴东公安有法不依渎职罪、要求依法保护修脚女正当防卫权、要求依法立即还邓玉娇人身自由》的网络签名。
   
   不过,这些都仍然停留在坐而论道上。比他们走得更远的,则是网民,他们不再停留于网络的呼喊,开始直接行动。
   
   网友“超级低俗屠夫”从河北前往北京联系律师,并来到巴东调查邓玉娇案。此后,自称“以公民理性的角度,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在其博客“追风的土匪”(http://fsrwg.blog.sohu.com)发出信息。其博客也因此成为邓玉娇事件的唯一消息源。后来他自称是山寨电视台台长,要用“山寨良知版”打败“权威流氓版”。
   
   5月18日,两位律师夏霖与夏楠来到巴东,与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签署了委托协议。 5月19日,他们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申请会见邓玉娇法律手续。5月21日上午9点30分律师开始会见邓玉娇,律师了解到邓的遭遇后十分悲愤,向巴东公安局提交紧急请求,请求封存邓玉娇案发当天乳罩和内裤等有关证物。
   
   随后邓母迫于政府施压而将重要证物清洗,并与夏霖与夏楠二律师失去联系。巴东当局则代表张树梅与二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欲致邓玉娇于死地而后快的巴东当局三番五次干扰律师办案、阻挠记者采访的举动并未奏效。社会各界依然强烈关注此事。
   
   5 月24日,“关注邓玉娇案及网络民意研讨会”在北京德先生研究所召开。会议呼吁“公开、公正处理邓玉娇案件,尊重民意,追查真相。” 同一天,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北京天莲大厦联合举办了“女性权益保障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研讨会”。
   
   5 月26日,各地网友为了到巴东当地声援邓玉娇,组建了“巴东自费旅游团”前往巴东。在巴东他们受到当地政府的围追堵截。6月1日,他们发出《“巴东自费旅游团”六一声明》,“如果最终法院判决邓玉娇罪名成立,入狱服刑,我们将发起新的活动,召集更多网民去监狱所在地进行旅游活动,并探望邓玉娇。”
   
   5月27日,兰志学、滕彪等全国各地30名律师,组成的“邓玉娇案法律后援团”,呼吁尽快恢复邓玉娇的人身自由。
   
   在海内外舆论压力下,巴东当局不得不于5月27日零点27分,通过长江巴东网发出消息称,警方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不过,蹲守在巴东看守所的志愿者却发出消息说:“截至5月27日下午5点30分邓玉娇还一直还被关押在巴东县县派出所,志愿这一直在巴东县看守所大门前24小时守候,没见邓玉娇出来过。”
   
   5月31日,中共当局最高喉舌新华社发出消息称,“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报道说公安机关认定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肯定了邓玉娇的“具有自首情节”。
   
   同一天,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黄德智、邓中佳进行处理。将黄德智开除党籍,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予以辞退;将邓中佳撤销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予以辞退。
   
   6 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16日,“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至此,虽然离判邓玉娇无罪还很远,却可以说邓玉娇维权事件取得了部分成功。然而,邓玉娇事件远远没有结束。因为它已经成为公民抗暴的标志,其后续效果将在未来逐渐显露出来。
   
   (六)、侵权当事人被审判和撤职的
   
   案例十九、李思怡事件
   
   2003 年6月21日傍晚,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在青白江区青江西路65号院“九千小区”1幢三单元一楼东侧25号发现三岁女孩李思怡的尸体仰卧在门前的地上,头朝东,脚朝西,已高度腐败,全身蝇蛆附着。随后警方根据《法医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排除了李思怡因暴力打击致死和因中毒致死的可能性,警方、检察官和法官一致推断李思怡死于饥渴。
   
   李思怡出身单亲家庭,其母李桂芳为吸毒人员。2003年6月4日,李桂芳将女儿李思怡单独留在家中外出,后由于在超市偷窃而被值班民警黄小兵带到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黄察觉李系吸毒人员后,请示了副所长王新,将李留下送去成都的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李多次提到有三岁的女儿独自在家无人照顾,要求先回家安顿好女儿,可这并未得到警方的足够重视。于是从6月4日中午到6月21日傍晚,整整十七天,李思怡一个人被锁在家里,饥渴而死。
   
   6月22日,《成都商报》记者李亚玲率先以《被锁家中3岁幼女惨死》对这一令人震惊的消息做了报道。随即,各大网站纷纷以《民警带走吸毒女不通知家人,3岁幼女在家中活活饿死》为题转载这一报道,网友悲愤难抑,谴责这一罪行。随后,全国各地以及国际媒体的记者纷纷前往成都采访报道此事。
   
   这些报道出来后,四川省委书记张学忠专门作了批示,要求迅速查处。前成都市公安局局长、现任成都市委政法委书记王体乾则在批示中写道:“一个无辜的小生命就活活饿死在我们这些‘冷血者’手中。失职人员都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受到法律的惩处。”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副部长田期玉也为此案作出批示。为此,成都市公安局也做出了反应,用“极端不负责任、执法冷漠、严重失职渎职”对涉案民警的行为进行了评价。
   
   6月24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以在全局大会通报的形式公布了对此事件的初步处理结果:对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刑警队长、副所长王新、副所长卢晓辉,以涉嫌渎职罪,移送检察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对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刘继国,副所长王际勇,民警黄小兵、王华麟,依照《人民警察法》,停止其执行职务;免去青白江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所长王国富所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团结村派出所教导员邱小琳,停止其执行职务;对团结村派出所市警校实习学生穆羽作开除学籍处理;金堂县公安局政委吴仕见引咎辞职,待调查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成都公安局迅速做出反应的同时,也对媒体和记者施加了压力。《成都商报》记者李亚玲的后续报道就被封杀了。李亚玲只好将报道发到网络上,随后正是因网络持续不断的关注,才最终推动了此案的解决。
   
   很多网友与知识分子先后发文讨论李思怡案,2003年6月29日,网友“zzwyj”在同网纪念馆为李思怡建立了一个纪念馆(http://lisiyi.netor.com),后来同网将其升级为公益馆。还有网友发起了“网络接力绝食”维权行动。
   
   在汹涌澎湃的网络舆论压力之下,10月30日上午9点,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大批记者与群众来到法院旁听。面对如此众多旁听者,被告王新却一直与公诉人争辩。而另一名被告黄小兵则保持沉默,只是在最后陈述中说,从进来第一天我就后悔和自责。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拖延十多个月之后,才于2004年8月21日做出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
   
   与孙志刚案一样,这也存在为警察开罪的嫌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刑罚实在有点过低,为什么不依照杀人罪判决呢?而且,其他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领导都几乎没有受到多大影响。但此案毕竟取得了一定的维权成功,违纪违法犯罪的执法人员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并没有逍遥法外或者不了了之。
   
   
   结语
   
   通过以上对近十年来若干典型维权事件的个案分析,可以归纳总结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或特点:
   
   第一、维权人士(人权捍卫者)、公共知识分子(意见领袖)、维权律师与媒体(国内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国际媒体)跨界互动,协力行动。他(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的合力促使维权事件最终取得成功或收到一定成效。
   
   在维权行动中,单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或某一种途径,一般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在司法不独立,言论不自由,人权不被保护的中国更是难上加难。单独依靠律师或单独依靠媒体,而没有其他要素的配合,孤军奋战,结果往往是孤掌难鸣,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因此,在公民维权行动中,调动、协调各方力量尤为重要,一个维权事件的成功,必定是多方通力协作、合力推进的结果。
   
   第二、通过个案进行社会动员,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展开公民维权行动。如征集签名、发表公开信、建议书、组建公民观察团、律师团、召开专题研讨会、举办新闻发布会、“散步”游行、抗议示威、组织罢工、罢市等,都是近年维权运动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较为常见的维权形式。从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个案入手来推进维权与法治建设,可以说是一条比较易于操作和行之有效的路径。个案维权的成功能够鼓舞人的勇气,吸引更多不同阶层的人参与社会活动,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其理性精神和法制观念,都有某种典范的演示作用,可以为中国走向司法独立积累经验和教训。个案维权积少成多,积小胜为大胜,不同案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构成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涵养民间力量,积累民主资源,从而推动中国的制度转型。
   
   第三、在维权事件中,参与维权行动的人士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进行社会动员。很多维权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率先进行报道,再由国内外的平面媒体介入,最后网络媒体又转载平面媒体的报道,将维权行动一步一步推向前进。网络不仅可以直接发布维权信息,还能组织签名,召开网络维权会议。更重要的是,网络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将对维权事件关注的人士聚集起来,采取行动。所以在维权事件中一定要充分利用网络,如利用GMAIL与googlegroups进行维权信息群发;利用Skype召开网络维权会议;利用QQ群传递及时信息;利用维权网站、博客、论坛发布维权信息。
   
   虽然当局对网络的监控与封锁越来越严厉,比如最近将传播即时消息的微博客饭否(www.fanfou.com)、做啥(www.zuosa.com)、嘀咕(www.digu.com)关闭。这种网禁短期内虽有一定效果,但无法阻挡信息技术进步的脚步。因为还有其他传播及时消息的途径,如QQ群、手机短信、google提供googlegroup邮件群、推特和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注意利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资源。现行的宪法、法律、规制、程序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或者说解决不了许多问题,但也决非一无用处。这些现成资源是可以被用来作为公民争取自身权利的工具的。它们可以转化为公民进行合法维权抗争的依托、扩展权利的凭据、进行法律博弈的工具、推进法治与宪政的文器(相对于武器的称谓)、教育(驯化)统治者的教材和累积社会变革条件的筹码。
   
   现有的政治与法制资源当然是很不完善的,比如宪法中某些所谓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存在的诸多缺失、甚至于被称之为“恶法”的存在;但应该明白,这些东西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行消失的,只有通过人们的不懈努力一步一步地加以改变。而这并不影响我们从中发掘出可资利用的内容,据以进行合法合理的抗争,且这样做更容易得到社会各界(包括执政党内部的开明力量)的认同与支持。
   
   第五、一定需要注意制订和采行稳妥的维权行动策略。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维权行动的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实际的和有限的。在进行维权行动的过程中,要想取得维权成功,应尽可能地寻求与有关各方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和选择正确的方式方法。同时,必要的妥协是应该考量和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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