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宪法补充案

来源: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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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郑人聚乡校论时政,网络深喉辛艳华曝山西奴工,名博连岳成了压弯牛背的最后一根稻草,福建PX被迫迁址,《中国猛博》,《网络公民权利宣 言》,《网络人权宣言》,推客Amoiist被众网友的明信片成功喊回家吃饭,不忘难友游精右先生,张军起诉倒钩执法之黑。。。网络已经将国人的人性至 善,理性之光,展现在整个世界面前。而GFW大搞封锁,网站无理强行删贴,无异颠倒黑白,倒行逆施,理何以伸,义何以聚,情何以堪?无情无义无理,尤可自 称为人乎?
网络人权宣言》,对于公民在网络上的各项言论自由权利,做出了细致的探索,有立法上的可操作性。如何进一步从立法的角度予以明确和完善,对于开启中国的言论自由和法治进程,已经是当务之急。民意昭照,天下皆知。望自恃"精英"之辈,抛却傲慢与偏见,同修此法,共创美好网络。

补充案

  1. 互联网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人类的最基本的人权和最美好的价值之一,值得追求、珍惜、爱护。
  2. 每个网络公民在网络上合乎当地宪法原则和法律的发言,用文字、声音、图画、视频表达意见,应该受到保护、鼓励。
  3. 发表权是网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此项发表权尤其体现在个人博客、播客,体现在论坛中。发表权不应受到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审查和干扰。持有与发表意见应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
  4. 编辑权应予以尊重;此项权利不应受到法律范围之外其他权力的困扰。
  5. 采访报道权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受宪法的言论自由原则保护;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该尽可能重现事实真相,避免歪曲、捏造和恶意诽谤。
  6. 评论权和交换意见的权利是网络公民应有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应包含有质疑和监督的权利,含有批评和抵制的权利。
  7. 匿名表达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匿名是为了作者更便利地表达意见。只要匿名作者合乎宪法和法律地表达意见,此种合法权利应予以尊重。
  8. 网络资讯搜索权是公民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一部分。一方面,合法的网页资讯不应予以屏蔽;另一方面,对事关公共领域的个人资讯的搜索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9. 网络隐私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网络公民的真实身份与个人资讯,除非经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被证明为必要,不得被网站予以公开。
  10. 合乎宪法和法律的网络信息自由流通权,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对违背言论自由原则的网站审查、屏蔽、封锁,应该被舆论谴责,并通过司法诉讼等程序寻求言论自由的正义。

关于立法程序的一点解释

也许中国的立法法对于普通公民的参与,还是设置了太高的门槛。但是我们可以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起来,提出我们自己的意见。公众自发形成的对于普世价值的追求,是形成法律的基础。

参考文献


签名

--Yetaai 2009年10月22日 (四) 21: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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