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受理刘艳萍行政复议

来源:http://www.bullogger.com/blogs/aiww/archives/345177.aspx
金牛区人民政府:

    本人刘艳萍,身份证号码1101081974xxxxxxx,现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西安路派出所对本人的500元的行政处罚(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进行复议。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作家谭作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公开审理,本人作为调查5.12地震遇难学生的一个志愿者,十分关注谭作人案的审判情况,特地前往旁听谭作人案的审理情况,于8月11日到成都并入住抚琴路安逸158酒店。12日凌晨3点15分左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西安路派出所多名警员破门而入,将本人带到西安路派出所进行问讯,并且拿走、搜看了本人手机、u盘等个人物品。13日凌晨4点多,又将本人转移到帝伦大酒店1202房间限制人身自由,13日下午14点从宾馆又转移派出所进行问讯,并对本人加以500元的行政处罚,扣押了《5.12地震遇难学生名单》册子(且未给本人回执)。直至14日早上凌晨1点半左右,才将本人释放,共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6个小时,并且在超过24小时后,没有对本人及到派出所询问的家属出示任何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本 人认为,西安路派出所对本人的处罚不当。谭作人案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该消息是公开的事实,不属于“谣言”;本人将该公开的信息发送给朋 友,又如何谈得上“扰乱公共秩序”?因此,本人的行为并未构成“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西安路派出所对本人的处罚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本人认为,西安路派出所行为侵犯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本人要求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府进行复查,撤销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附谭作人简介:谭作人曾任《文化人》主编,“绿色江河”副秘书长,有“成都环保第一人”之称。2001年,被成都媒体评为“成都市文明市民”;2008年,就彭州石化项目发起“和平保城”行动,并向政府提交了《关于成都彭州石化项目的公民意见建议书》;2009年2月,起草《5.12学生档案》的倡议书,呼吁对汶川地震遇难学生校舍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在调查尚未完成之时, 3月28日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拘留,稍后,谭作人助手谢贻卉女士发布了8000多字的《5・12四川大地震死难学生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得出53%的遇难师生死因可以归为问题建筑的初步结论。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进行了审理,到目前为止尚未公布审判结果。


申请人: 刘艳萍

联系电话:84564194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草场地258号,100015

联系信箱:june197433@yahoo.com.cn

申请日期: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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