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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关于建立全球隐私权标准的宣言》
西班牙马德里 2009年11月3日
非政府组织申明隐私权是一项被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件及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
非政府组织提请欧盟成员国履行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和2002年电子通讯指令所规定的义务。
非政府组织提请其他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成员国遵循1980年经合组织隐私权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原则。
非政府组织提请所有国家根据其本国宪法、法律及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本国国民的公民权利。
非政府组织期待强化保护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法律条款在欧盟生效。
非政府组织注意到急剧扩张的秘密和不负责任的监控措施、不断增长的政府与建立新型社会控制的监控技术的提供者之间合作的警示作用。
非政府组织注意到调查著作权侵权和其他非法内容的新型策略对通讯秘密、创作自由、正当程序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非政府组织注意到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在不断整合及某些公司正在没有独立监督的情况下获取大量的个人数据。
非政府组织警惕隐私权法和隐私权机构不能及时监管行为倾向调查、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和其他生物识别技术等新的监控措施、数据在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的融合、以及对儿童、移民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特殊威胁。
非政府组织警惕由于隐私权保护的疏漏对言论、结社、获取信息、反歧视等相关自由及最终对宪政民主的稳定性的危害。
因此,非政府组织藉第三十一届国际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专员会议之机,提出如下宣言。
(1)重申对建立公平信息做法的全球框架的支持,即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一方应当承担义务,而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享有权利;
(2)重申支持建立独立数据保护政府机构,以在法律框架内透明地、不受商业利益和政治影响干预地作出决定;
(3)重申支持真正的隐私权强化技术,以保证对个人识别信息收集的最小化或者简化,以及与隐私权标准一致的有意义的隐私权影响评估;
(4)呼吁仍然没有批准欧洲理事会一零八公约及2001 议定书的国家尽早采取行动;
(5)呼吁还没有建立广泛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和独立数据保护机构的国家尽早采取行动;
(6)呼吁已经建立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国家保证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并参与国际和地区的有关合作;
(7)呼吁所有国家保证个人信息以与收集目的不同的方式被不适当地公开和使用的个人及时得到通知;
(8)建议充分研究"非识别化"数据的技术是否满足需要,以便决定是否这些方法在实践中保护了隐私权和匿名性;
(9)呼吁在发展和实施面孔识别、全身影像、生物识别符号、埋置性无线频谱认证标签等新的大型监控系统之前建立延迟期,以便由独立的官方机构充分和透明的研发和民主的辩论;
(10)呼吁建立有非政府组织充分参与的、基于法治的、尊重基本人权的和支持民主制度的新的国际隐私权保护体系。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于西班牙马德里
下列组织和专家签署了本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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