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纠纷,演变成一场诽谤诉讼,历时之长,涉案人员之多,动用警力之众,尤其是连续两波的媒体聚焦之潮,吸引的受众之广泛全国罕见。而公众对结果的热切期待也格外引人关注。
2007年10月30日,西安鑫龙企业集团属下的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鑫龙"),与汉中万邦实业集团旗下的万邦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签订了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90天,总价款1190万元。
本该两强联手 怎料反目成仇
这原本该是一场强龙携手强龙的经济合作,西安鑫龙的核心企业先后获得中国 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总经理韩兴昌,系西安市雁塔区政协委员、西安市装饰协会副理事长、西安商务拓展协会常务理事。而汉中 万邦的董事长杨海明更是省人大代表,正在建设的万邦时代广场,被当地媒体喻为"汉中建国以来最大的单项建筑工程","它代表了城市形象,凝聚着城市灵魂, 它是商业的典范"。但一纸合同之后的事态发展却令人唏嘘感叹。
2008年5月16日,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等事项,协约双方在汉中万邦公司发生纠纷。言语冲突变成肢体冲撞,鑫龙的副总经理李克欣一处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
2008年5月17日和19日,鑫龙公司万邦工地二三十余人打着"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的横幅标语,在 汉中万邦公司和汉中市政府大门前讨说法。鑫龙公司员工还带着"罢免拖欠四川灾民民工工资,并殴打民工的省人大代表杨某某""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 大代表杨某某"等横幅到省人大门前上访。
借力网络渠道 帖子成了"诽谤"
随后查明的事实是,2008年5月23日前后,西安鑫龙公司总经理韩 兴昌,将下属夏翠叫到自己办公室,将一篇手写稿给了夏,让她过目修改。下午,韩召集鑫龙公司副总经理刘波、夏翠等人开会,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并交代把帖 子发到网上。次日,刘波、夏翠来到位于莲湖路的G时代网吧,在网络管理员樊某、李某的帮助下,将帖子发到网上。
2008年5月24日后,互联网上出现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 表恶行》等帖子,这些帖子主要针对万邦公司和杨海明本人,指称杨海明对"施工企业进行恐吓、打压,寻找施工企业各种所谓的违约借口,甚至动用黑恶势力,采 取恐吓、暴力殴打手段,迫使施工企业无法正常施工,直到逼走施工企业,攫取昧心利益。""杨海明说他有'贵人'――杨海明曾在各种场合公开炫耀:汉中市委 某重量级领导是我的兄弟,你们要动我,先把他扳倒!!!……汉中人皆称杨老板为杨局长(汉中市公安局编外局长)"。
原帖中这些火辣披露一时引得万人争睹:据汉中检方后来出示的相关材料显示,去年5月23日至6月8日,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这些热帖引发全国各地网友3.8万人浏览,有1200余人随后跟帖。对杨海明及万邦集团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警方异地抓人 七人相继失踪
互联网上的帖子出来后,立即引发了另一方的警觉、防范与反击。来自汉中汉台警方的消息说,"2008年5月16日至5月28日,汉中万邦公司及其董事长 杨海明先后多次向我局报案,称社会闲散人员持横幅等聚众冲击公司会议室、施工现场,影响正常施工秩序和交通秩序,并称有人利用横幅、互联网等诽谤他本人, 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月21日,汉中市公安局就此进行了专门研究;6月23日就此案征求了汉中检方的意见;6月23日汉台区公安局正式立案。一周后,一场赴西安的抓人行动展开了。涉及此案的有7人被抓,累计关押达300余天。他们是――
2008年7月30日,早上,鑫龙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马忠卫
2008年7月31日,晚上,鑫龙公司副总经理 刘波
2008年7月31日,上午,鑫龙公司专职司机 朱晓辉
2008年8月7日,中午,鑫龙公司办公室 夏翠
2008年8月25日,西安鑫龙企业集团副总裁 韩兴昌
此间,G时代网吧工作人员樊某、李某也被抓。
警方给除过韩兴昌以外的6名被抓人员,各自出具了《监视居住决定书》,理由是涉嫌一桩诽谤案,先后被带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警方,将这6人分别安排在汉中汉源宾馆等处,他们相继接受了警方问询。2008年9月,6人陆续离汉回西安。
不过,韩兴昌的遭遇却充满变数:8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1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200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6月3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汉台分局逮捕。
两番专家论证 结论全然相反
这起引起广泛争议与关注的网络诽谤案,同样引起了专家的重视。
而因诽谤罪抓人,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不安。对"诽谤罪"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们的基本观点是,公众关注的是,公安能否以涉嫌"诽谤"抓人?也有专家认为, 不管是否存在"诽谤"的事实,若在法院判决以前涉嫌"诽谤"抓人,都是一种违法的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韩案到底构不构成诽谤?双方 为此都花费了大量精力。
万邦公司曾在北京召集国内十多名法学专家、教授,就韩案进行法理方面的探讨,结论是构成诽谤。而辩方律师孟延生又以他所在的陕西 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委托部分在京和西安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专家学者,对韩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结论是,韩案根本不构成诽谤案。
据了解,在韩兴昌监视居住被解除到2009年5月的近半年时间里,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还就韩案召开公、检、法单位专题会 议,一次是2008年11月10日,汉中市委政法委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案情汇报,认为杨海明被诽谤案成立,并要求各方继续通力合作,组织精干力量,侦查调 查,完善证据,及时结案处理。另一次是,2009年4月14日,汉台区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警方尽速完善对韩的强制措施后,移送检方起诉。
对有关案情做过多次探讨分析,显示了控方的谨慎与认真。韩案是否构成诽谤,多方存疑角力。这样的结果本身,就说明了迷局般的案件的复杂性。
案件一波三折 叫停复又开庭
韩兴昌被抓,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延生受委托为其辩护。自始至终,孟延生的基本观点是,诽谤是自诉案子,不是公诉,怎可立案?案子不成立,怎么能抓人?
为了救人,孟延生多次多方奔波寻求结果。到省上多个部门反映,到省公安厅申诉,南下汉中斡旋协调。
2008年9月中旬以后,陕西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2008年10月,正式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2008年11月4日,汉台警方向韩兴昌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现因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事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的有关复函的说法,汉中警方"已撤销韩兴昌诽谤案,韩兴昌当日被释放。"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对汉中市汉台分局办理韩兴昌案程序 违法和对韩兴昌等人采取强制措施错误进行纠正,是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组织行为。"
但是事态在2009年6月后急转直下,5月6日,汉台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规定韩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对此,当事人韩兴昌认为不公,他留下"遗书"称"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到中南海拦车喊冤",韩甚至还留下"问题再得不到解决,我也就不 回来了"、将要"自焚"的遗嘱。
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韩兴昌。第二天,韩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按照汉台区检方的"起诉书"说法,6月22日,韩兴昌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批捕,6月30日汉台分局对韩执行了逮捕。
7月13日,汉台区法院对汉台区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即被称为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庭审引发了全国性的报道及二次报道热潮。
专访本案被告辩护律师―― 这种行为我无法理解
2009年8月12日,本埠发行量最大的一家报纸在其A20版《深度-调查》发表了"围绕韩案到底是否构成诽谤,警方介入'诽谤案'是否越权"的深度解读。
2009年8月20日,一家国内行业性大报在其9版刊发《检察官首次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25日,省内另一家报纸在其10版的《法治-社会》发 出《检察官详解:"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四大疑点》,二文主要依据都是采访了该案办案机关汉台区检察院的魏圣创副检察长。
"发文是好事,争论一下可以,可以明了真理嘛。"该案辩护律师孟延生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但是,他对8月20日后的媒体报道却忍 不住"有话要说":"不到一周,连着两篇专访,在案子还没有结论的情况下,案子已经延期审理,办案检察官却接受媒体专访,这样做合不合适?"孟延生的意思 是,这个专访的时机、人物都不合适。
8月29日,本报记者再就本案采访了辩护律师孟延生。以下为整理过的双方对话实录――
晚报记者:有关韩案的"详解"你看到了吧?
辩护律师:我注意到了,作为办案方的魏副检察长,接受了多家媒体记者采访。无论是个人还是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接受采访,都是在法院7月13日已公开审理之 后,该案合议期间,作为执法人员和机关,审判机关正在审理中,用接受专访对案件机密进行阐述公开宣传,首先可能使当事人、广大读者对检察院、法院的信度有 了疑问;其次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在案件正在休庭合议期间,接受记者专访,有引领视听、影响舆论、误导读者的之嫌,等于是开辟了第二"辩论""审判"领域。 这种做法明显不妥。
晚报记者:既然查明被告人是在西安等地发帖(并无外地发帖),被告人韩兴昌及鑫龙公司的所在地在西安,而受害人万邦公司及董事长杨海明住所地在汉中,那么管辖权如何界定合适呢?
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通常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本案发帖诽谤的犯罪行为地在西安,而结果地在汉 中,则两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而共同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是由杨海明举报并由汉台分局受理并侦查的。而从我国《刑法》和《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来看,"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本案 中被告人韩兴昌居住地为西安;发帖地在西安,"诽谤案件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不适用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汉台区 既不是韩兴昌居住地,也不是发帖的行为所在地,不具有管辖权,更不存在共同管辖权。所以由杨海明向汉台分局举报受理后,当地警方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西 安)公安机关移送。从有关详解中不难看出,汉台分局管辖该案值得怀疑,该案审判过程的不同层面也难脱地方保护嫌疑。
晚报记者:在有关详解中,都有"韩兴昌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鑫龙员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造成公共 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汉中市政府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恶劣,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的说法,这可否成为构成诽谤罪的要素?
辩护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 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 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结合该案来说,5月16日万邦公司欠款,打人致人骨折;5月17日西安鑫龙要求万邦公司严惩打人凶手,支付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对象是万邦公司;5月19日到政府门口请愿,对象是万邦公司;5月24日发帖;5月27日到省人大门前上访;5月底发帖的事实和时间顺序,不难看出在工程 款被拖欠和人员被打伤之后,要求万邦公司严惩打人凶手,支付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请求政府为民做主的行为,应该与诽谤罪无关,没有诽谤的故意,也没有涉及 杨海明个人。
而5月24日帖子发出后并没有因发帖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万邦公司不能代表社会和国家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和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等其他情形,所以不应成为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将本案发帖前的上访引起的一般后果,认定成发帖后的(人为升 华)后果,又附会认为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诽谤,是缺少说服力的。
晚报记者:今年3月19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有关通知,接受媒体采访的检方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该通知。原 因一是,本案是去年10月25日首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而该通知是今年3月19日发布的,受案在先,通知在后;原因二是,公安部的通知属内部规定,对 检、法两院没有约束力。到底应如何看待?
辩护律师:这样的解释真的让人感到无奈!该案去年10月25日移送检察院,3天后已移送汉台区人民法院。汉台法院在没有公诉人申 请的前提下,以补充侦查为由,退回汉台检察院。检察院于2008年11月4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将该案退回汉台分局。这个过程,案件属于汉台分局执法的侦查 程序,汉台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报汉中市公安局同意后,解除了对韩兴昌的监视居住,由其家属领回。并书面报告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在韩兴昌被释放的6 个月期间,今年3月19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当该通知发布时,该案依然在公安侦查程序之中。汉台分局在汉台区政法委的协 调会议之后,又一次对韩兴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逮捕、起诉。
将一个已经依法撤销的案件,叙述成"通知"发出不在公安程序中,并称"通知"对检、法两院没有约束力。这种行为我无法理解。
采访手记
从双方签订合同算起至今,已经将近两个年头,从诉讼发生算起,也已经有一年零四个月了。本是合作关系,不料反目成仇,双方似乎都在角力斗狠。发生在一省之内两大企业间的恩怨情仇让人唏嘘!
"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的波诡云谲发展进程,让我们看到了正在建设完善的法治社会仍需各方努力;卡尔・马克思曾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 没有别的上司。"公众对本案的热切关注,希冀尽快给这个迷局一个答案,既是希望法律给是非做主,更是对尽量减少类似案件对社会资源耗费的合理期待。
古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说,"法律是善良和公平的艺术"。放在探寻、求证迷离恍惚的"诽谤案"真相上,很合适。
文/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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