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锁网络问题的往来邮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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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封锁,还要一分为三:
 
1、上网ISP的封锁,对目标网的封锁,对目标关键词的封锁(还有对客户端DNS正确解析进行干扰等)
 
侵权的对象是:使用其上网服务的消费者;对目标网的封锁,对目标网的所有者,也构成侵权。
 
2、托管ISP的侵权,例如拔网线、停托管、停光纤(包括要求清除某些内容而无依据),这对托管或者租用的客户构成合同违约
 
3、例如牛博,域名注册商停止解析或者错误解析,如果无法提供书面的依据,构成合同违约,如果能提供书面的依据,构成另外的行政诉讼
 
最后一点,如果博客或者帖子或者文章,被网站关闭或者清除,而无法提供书面依据,这也构成合同违约,但是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会比较少,需要仔细研究。
 
作为非法律人士,仅能提出以上的参考意见。
 
还要请有空闲的律师朋友作出更加深入的分析。这也是我要向公盟抛出橄榄枝,愿意成立公盟湖南长沙 律师志愿法律服务组织的原因之一。
 
起诉国务院,基本上是作秀,没实际含义。(当然如果要做这种行为艺术,我也不反对,只是别人根本会没人理)
 
如果要脚踏实地:就按照封锁的三个操作者分别进行个案诉讼或者共同诉讼:
 
1,起诉ISP接入商,出来第二个第三个杜冬劲
 
2,起诉托管者,即IDC或者ISP服务者
 
3,起诉网站,比如新浪网,关闭博客或者删除文章(并非所有操作他们都会提供书面依据,这给诉讼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关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或者宪法解释,修宪,那都只能放到下一步,下下一步,欲速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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