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诽谤罪”已成打击举报人的最好借口

作者:郭文斌   来源:大河网

  6月16日,有网站爆出“福建6名网友疑传‘严晓玲案’被拘”一事,发帖网友“总边倒”在帖子中提到,疑因在网上发表“严晓玲案”的相关帖 子,6名网友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留。最近一位被拘的网友郭宝峰是6月16日凌晨“被福州马尾警方带走”的,他趁警察睡觉时用警方的电脑发出求救 信,随即被网友转发至各处。(见7月17日《新快报》)

  又见“涉嫌诽谤罪”,有多少罪恶借汝而行?触目所及的就有:“王帅案”、“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

  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 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网友们到底诽谤了谁?又是由谁来提出诉讼?这些都不清楚,怎么能以“涉嫌诽谤罪”拘留网友呢?怎么能以“国家机密”的借口拒绝律师 会见嫌疑人的要求和记者的采访?

  身为执法者,而所做的一切行为却都是涉嫌违法的,无怪乎网友质疑,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在“秋后算账”。据说,“严晓玲案”的帖子中,有个别公安和 检察院的领导被点名。这可能是最根本的原因,如果真的是由于这个原因,那么被点名的领导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怎么能搞个莫须有的罪名呢?

  拘留网友充满诸多的诡异之处:同意家属聘请律师,却又不允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律师去会见;将诽谤罪案件当做涉密案件,更没法律依据。法律的程序可以不要,法律的正义可以不要,但领导的“尊严”却必须维护,这或许就是为何会出笼“涉嫌诽谤罪”的根本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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