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磊诽谤案撤案公检法道歉,福建公安机关也应从中反思

作者:刘哓原  来源:http://liu6465.blog.sohu.com/124587758.html

河南青年王帅发帖遭跨省追捕后,经过媒体的曝光,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

    山东青年段磊发帖“诽谤”镇党委书记,本来也是一起自诉案,但司法机关动用公权力以公诉案处理。段磊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

    这两起案件能得以纠错,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也不是因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而是由于媒体曝光和民众监督。这样的纠错机制,说明执法者并不怕法律,而是怕媒体和民众监督。

    段磊发帖诽谤了镇党委书记,司法机关怎么就会联想到与社会秩序有关呢?又有何证据证明一篇曝光帖子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了呢?

    假使镇党委书记因文章遭到诽谤,他为何不敢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要求追究段磊的法律责任?

    遭诽谤的是官员,就以公诉案立案处理,难道司法机关不是在滥用公权力“保护”官员吗?试想一下,如果是一个普通民众遭到了他人诽谤,司法机关会将案件当作公诉案处理吗?

    如今,曹县司法机关虽然“知错就改”撤销了案件,但我以为,仅仅向段磊赔礼道歉是不够的。案件被撤销了,证明段磊行为没有构成犯罪,那么,按照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就应当赔偿段磊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同时,还应当严肃处理相关司法人员。

    由段磊“诽谤”案,使我想到了郏啸寅诽谤案,想到了福建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清佑、陈焕辉、郭宝峰诽谤案。

    段磊“诽谤案”以撤销案件而结案,郏啸寅诽谤案以“情节轻微,不予以处理”而终结。那么,现被关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五个福建网民,他们的诽谤案件是不是也该撤案?

   “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这个说法来自严晓玲之母,曝光帖有些内容没有核实而点了个别官员名,即使涉嫌对官员个人的诽谤,同样是属于自诉案件,不能因为是官员就以公诉案来处理。

    河南公安机关对王帅诽谤案和上海公安机关对郏啸寅诽谤案以及山东司法机关对段磊诽谤案的处理,很值得福建省公安机关在处理五个网民因严晓玲之死引发的诽谤案时进行反思。

     福建省五个网民诽谤案与前三个诽谤案不同的是,他们之中还有三个人是访民,他们的反映的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处理。

    象吴华英弟弟的爆炸案,2001年案发后,一审判处她弟弟死缓,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判处死缓,第二次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再也没有开庭审判,案件就一直拖着不作终审判决。 

   案发至今已经长达八年了,八年时间连抗日战争都能取得胜利,为何还纠正不了一起错案呢?这起爆炸案,曾经引起国内外众多媒体关注,就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关注过,但案件始终没有结果。这起严重超审限的案件,真相仍然还在“躲猫猫”,到底该由谁来追究办案人员违法之责呢?

   对民众曝光的问题,对民众批评甚至是攻击,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们,应当本着“有则改之,无责加勉”原则来处理,切莫动不动就用公权力惩罚民众。国家的公器——司法机关,更不能沦为官员泄私愤的工具。

   据新华社电24日,山东省曹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段磊涉嫌诽谤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一案撤案。

  据曹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员介绍,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2月初,山东曹县28岁青年段磊在网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帖子称,曹县庄寨镇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曹县县委责成县纪委牵头,组成由组织、监察、政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未发现段磊所反映的问题。7月6日,曹县人民检察院对段磊涉嫌诽谤罪一案提起公诉。

   据曹县县委宣传部负责同志介绍,7月23日,曹县县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公检法机关对案件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 差,段磊虽有网上攻击别人的行为,并对郭峰本人和庄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 回起诉,公安机关决定撤案。

  据了解,段磊所在的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在曹县庄寨镇投资建设林产品大市场过程中,与当地政府产生了矛盾。

附:

山东曹县青年发帖举报镇书记被起诉诽谤 网易 2009-7-18 07:53

2009-07-18 | 官员遭诽谤用公权力侦办,民众遭诽谤公安会管吗? 

附:2009-07-20 | 能否再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严晓玲之死引发的诽谤案? 

2009-07-18 | 将诽谤案列为涉密案侦办,阻止律师会见手段太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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