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保全案:“利己”与“诽谤”何干?

办案民警说,吴保全在网上发帖和鼓动村民上访“有个人图利行为”。不知“个人图利行为”所指者何,但即使吴保全确实“利己”了,又与“诽谤”有什么关系?不管是定罪还是量刑,关键是看嫌犯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至于他的行为是否给自己带来了好处并不重要。古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以“利己”定“诽谤”之罪,也未免太牵强了吧!

作者:盛大林  来源:http://shengdalin.blog.sohu.com/114920093.html

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介绍,鄂尔多斯市中院院长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据介绍,原审法院认定吴保全诽谤罪并非指他“诽谤政府”,而是指诽谤自然人。而直接查办过“吴保全诽谤案”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警方介绍,吴保全在网上发帖和鼓动村民上访有个人图利行为。(据4月22日《潇湘晨报》)

在舆论的强烈质疑之下,“吴保全诽谤案”终于进入再审程序了。此前不久的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已获纠正,惊人相似的“吴保全诽谤案”会是什么结果?依照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推翻”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看了鄂尔多斯中院和办案民警的说法,却又让人不敢乐观。

鄂市中院负责人称,吴保全的罪名并不是“诽谤政府”,而是诽谤自然人。那么,这个“自然人”到底是谁?一审的判决书称,吴保全的帖子中说鄂市的一个领导曾经说过:“你们上访,我就是皇上,今天是你的领导,明天是中国的皇上!你们到哪里都是我的人,小小百姓算个屁!!”——这个自称“皇上”的领导是否就是那个“自然人”?如果是,为什么不点明呢?“诽谤者”都被判刑了,罪犯和公众还不知道究竟“诽谤”了谁,史上有这样的“诽谤案”吗?

原则上,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受理”。只有当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可是,吴保全的发帖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了吗?显然谈不上。实际上,公诉人也没有提出这样的指控。既然如此,检察机关凭什么对吴保全提起公诉?法院又凭什么认定为诽谤罪呢?

办案民警说,吴保全在网上发帖和鼓动村民上访“有个人图利行为”。不知“个人图利行为”所指者何,但即使吴保全确实“利己”了,又与“诽谤”有什么关系?不管是定罪还是量刑,关键是看嫌犯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至于他的行为是否给自己带来了好处并不重要。古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以“利己”定“诽谤”之罪,也未免太牵强了吧!

独立审判是法院的权力。但这项权力也是不能滥用的。不管是维持原判,还是完全推翻,法院都必须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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